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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 2008-3-8 09:43

“教育券”这个提法还是不要为好!

[align=center][align=center][b][font=宋体][size=12pt]“教育券”这个提法还是不要为好![/size][/font][size=12pt][/size][/b][/align][/align][align=center][align=center][size=12pt][font=Calibri] [/fon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据《京华时报》[/size][/font][size=12pt][font=Calibri]3[/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月[/size][/font][size=12pt][font=Calibri]6[/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透露,教育部已在论证‘教育券’等方法解决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可行性,他还就[/size][/font][url=http://edu.people.com.cn/GB/xiaoyuan/index.html][font=宋体][size=12pt]高校[/size][/font][/url][font=宋体][size=12pt]债务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笔者在今年[/size][/font][size=12pt][font=Calibri]1[/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月[/size][/font][size=12pt][font=Calibri]7[/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日写了一篇文章:《我为什么坚决反对“教育券”?》笔者认为“教育券”在中国行不通,如果教育部用类似“教育券”的办法解决民工子弟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的划拨问题,我建议也不能使用“教育券”这个名词。理由如下:[/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size=12pt]1. [/size][font=宋体][size=12pt]“教育券”是[/size][/font][size=12pt]1976[/size][font=宋体][size=12pt]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二战后最具影响力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得曼的一贯主张。在弗里德曼看来,政府垄断和竞争不充分是学校办学质量低下的首要原因。他在[/size][/font][size=12pt]1955[/size][font=宋体][size=12pt]年一篇名为《政府在教育中的角色》的论文里提出了学券制——“教育券”制度,建议把竞争引入公立学校体系,在“学券”的流动中实现优胜劣汰,医治公立学校的“集权过度症”,适当遏制教育官僚主义的滋长。因此米尔顿·弗里得曼说:“政府有责任投资教育,但却没有必要经营学校。”[/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size=12pt][font=Calibri][/font][/size]
[size=12pt][font=Calibri]2.[/font][/size][font=宋体][size=12pt]中国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体,政府不但要投资教育,而且也要经营好义务教育的学校。经济学家[/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薛兆丰是[/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他和民办教育专家吴华老师一起在国内主张“教育券”,我也和他们讨论过。薛兆丰在一篇题为《[/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b]要教育券,还是要民间办学?[/b][/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文章中说:“[/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我自己不明白政府管教育有什么好处,因为市场本来完全可以胜任。但我也认为,要让政府放弃这个职责,难于上青天。今天我对教育券的看法是:它很理想,但不可行,所以与其谋求推行教育券,不如大力鼓励民间办学来得重要。[/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他主张“教育券”的根本目的是让政府放弃对教育的管理,而让教育完全由市场支配。不难发现经济学家主张“教育券”的理由主要还是从教育产业化角度考虑的,一些家长也支持“教育券”主要理由是这样就有可能自由“择校”,这种做法还是对经济富裕的人是有利的。[/size][/font]
[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size=12pt]3.[/size][font=宋体][size=12pt]“教育券”在西方并不是很流行,在美国实际上只有一个州和两个城市实行这种做法,如果整个美国都实行“教育券”实际上困难更大,一些州要拨出教育经费,一些州要吸纳教育经费,这些问题会变得非常复杂。如果中国实行“教育券”那么就会遇到更加麻烦的问题。我曾经断言过,如果实行“教育券”必然会形成两个严重后果:其一教育产业化思潮重新抬头,其二西部“两基”将付之一炬。[/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size=12pt]4.[/size][font=宋体][size=12pt]教育部所要论证的是民工子弟异地就读经费划拨问题,真正的意义并不是“教育券”,因此笔者见不要用“教育券”这个名称,以免以讹传讹,适得其反。[/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教育部所要论证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民工子弟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的划拨问题[/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应当把《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一并解决,现在时机已经成熟,因为,[/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表示[/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目前城市的择校问题成了治理乱收费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教育均衡。[/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这个认识非常现实,到位,已经讲到要害!笔者认为“择校”问题一天不解决,民工子弟就学问题也难以解决。[/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笔者还认为由于东西部以及城市与农村的差别过大,经费划拨中主要是以接受学生的地区担负主要经费的支出,因为这些孩子都是随父母在当地,也属当地的纳税人。笔者建议教育部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建立的民工子弟学校,可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先实行政府委托办学,签订相应协议,依法拨付教育经费。但不能对所有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义务教育经费的补贴,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确民办教育必须是“[/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
[/align][/align][align=left][align=left][size=12pt]2[/size][size=12pt]008[/size][font=宋体][size=12pt]年[/size][/font][size=12pt]3[/size][font=宋体][size=12pt]月[/size][/font][size=12pt]7[/size][font=宋体][size=12pt]日星期五[/size][/font][size=12pt][/size][/align][/align]

lgp 2008-3-8 09:45

我为什么坚决反对“教育券”?

12月28日,一位叫我要发芽的网友邀请我在强国论坛的联谊会馆讨论“教育应该产业化吗?” 我要发芽的另一个网名是“子曾经曰过”。这位网友向会馆斑竹申请话题讨论的时候说已经和我已经做过了沟通,其实我一直以为这次讨论是会馆直接安排的。这场讨论开始不久我就发现对手是一个主张教育产业化的朋友,并且极力主张推行“教育券”。我意识到他一定看过我的相关文章,知道我一直在反对“教育券”。这次讨论也给我一些启发,“教育券”虽然在中国不成气候,有许多人根本没有听说过这个名词,但还是有一些市场,特别一些学者一直在鼓吹这种制度,就连最高立法机关的个别官员也在拐着弯,千方百计的推行“教育券”。为了回应这个思潮,这是我这篇帖文写作的动机。这篇文章我们讨论三个问题:1.什么是义务教育?2.“教育券”是怎么一回事?“教育券”在国外推行概况以及国内动态;3.“教育券”在中国为什么行不通?
1.什么是义务教育?
世界上最早的义务教育出现在德国,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国率先公布了“义务就学规定”,规定父母应送六至十二岁的男女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这就是“义务就学法”的开端。与此几乎同一个时期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Johann Amos Comenius,1592-1670)是随之兴起的大办教育运动的重要的奠基人。夸美纽斯提出了西方教育学的基础和纲领,一直影响着当代教育学。夸美纽斯提出:教育应致力于人类关系的改善;所有的人,同样由上帝创造,便彼此均等;不论男女,不分社会地位的贵贱,他们都应拥有受教育的同等的机会。这就是最初的教育机会均等的思想,由于这种思想的传播,在1717年普鲁士帝国第一个实施“义务就学法”的国家也便应运而生,它规定:所有男孩、女孩不论出身贫富都必须接受教育。类似的法规在法国 1880年才开始制订,在英国则是1882年。义务教育一开始就渗透“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观点,因此也被称之为“强迫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呢?
说到这个问题,大概也是我这些年来一直关心义务教育的原因之一。1940年4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领》,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两者同时实施。我的父亲刘百川曾参与《国民教育实施纲领》的起草,并与四川省教育厅长郭有守合著《国民教育》一书(重庆商务印书馆,1944.1)。我父亲始终不渝“贯彻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的精神,抗战胜利之后,他回到江苏教育学院任教授时仍在继续推行“贯彻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的试验、研究和教学。据张惠芬、金忠明编著的《中国教育简史》记述:“由于采取强行措施,据全国实施该制度的19个省市统计,至1946年底,受教育约占学龄儿童总数百份内之七十六强;历年共扫除文盲人数约占文盲总数百分之五十七强。”
中国最早的义务教育的年限为四年,因此直至解放初期我国的小学学制中有四年初小,设立初小的原因就是民国期间曾经推行过四年义务教育。民国期间的义务教育在普及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这是中国义务教育的雏形。
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推行的是政府倡导下的普及教育,直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样中国的义务教育从政府倡导下的普及教育转变为“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0年之后,去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这部《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新办义务教育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新版《义务教育法》突出三个明显的特征:
公益性: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并且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
统一性: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强制性不仅是接受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教育,还体现在政府是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这也是有强制义务;家长和学校也有强制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法律问责
这部法律的修订还体现了以下六个亮点: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这部法律在教育公平的问题上是立足“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是义务教育法的灵魂。
一年多来实施义务教育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成绩是应当肯定的,特别是教育部在实施“两基”攻坚计划中所取得的成绩。什么是“两基”?《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以下简称《计划》)是国家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旨在解决西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计划,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国务院扶持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提高国民素质,缩小东西部差距,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实施《计划》,中央投入100亿元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4年开始,到2007年,用四年时间帮助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该《计划》在国务院领导下,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最近教育部宣布“两基”攻坚的目标已如期实现,关于这个问题各界看法并不很一致,因为包括我在内都认为现在西部的“两基”攻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认为教育部在实施“两基”攻坚计划中做了大量的工作,确实是有了不起的成绩。我特别想告慰父亲的在天之灵,他一生执著于“贯彻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在今天终于有了重大的进展,这是特别振奋人心的事情。这是几代教育学者梦寐以求的理想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是应当庆贺的。
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候实际上还明确两方面问题:
㈠ “校中校”被亮“红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校中校”就是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兴办民办学校。目前这个问题解决得很不彻底,而且有反复。笔者研究了这个问题,发现问题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由教育部起草国务院颁布的法令,这个法令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并不一致,在《促进法》中公办教育资源并没有被允许进入民办学校,依据《实施条例》公办教育资源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实施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是需要进一步甄别这个问题,不然的话公共教育资源参与民办的问题不会就此解决。
㈡ 教科书由国家定基准价和不收学、杂费,这两个问题应当说目前解决得比较好,国务院已经宣布今年春季开学城乡都不收学杂费了。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依照《义务教育法》:“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均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民工子弟,留守儿童,人和户口分离的学生的异地就学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各个省在这个问题上总是纠缠学生的教育经费来源,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地区都是有条件的接受这些孩子就读,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和这个问题正面冲突的就是“教育移民”,具体地说是“中考移民”;“高考移民”,由于全国各地教育的实际差异很大,升学选拔中也出现差异,因此就出现避规进行移民,这是和合理流动有时候变得非常难以区分,加上权钱交易,一些腐败问题夹杂在内,许多事情“教育移民”花钱能办到,而合法流动的学生却被排斥在体制外。这个问题大概是目前主张推行“教育券”最坚挺的的理由。
2.什么是“教育券”?“教育券”在国外推行概况以及国内动态
“政府有责任投资教育,但却没有必要经营学校。”这是197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二战后最具影响力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得曼的一贯主张。在弗里德曼看来,政府垄断和竞争不充分是学校办学质量低下的首要原因。他在1955年一篇名为《政府在教育中的角色》的论文里提出了学券制——“教育券”制度,建议把竞争引入公立学校体系,在“学券”的流动中实现优胜劣汰,医治公立学校的“集权过度症”,适当遏制教育官僚主义的滋长。
因此,“教育券”是指政府把教育经费折算成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发给每位学生。家长和学生可自主选择收费标准不同的学校就读,不足部分自己支付,不再受学区或学校类别的限制,而学校把所收集的“教育券”向政府兑换现金,用以支付办学费用。于是,学校间为争取学生而互相竞争,争取学生就意味着争取了更多的政府教育经费,就必须努力改善教育质量。开放的,自由的教育市场必然提高学校的效率和效能。从而使整个教育制度更具活力,更趋于公平性。
“教育券”的思想产生于教育经济学,“教育券”体现了教育市场化的的思想,企图把教育办成自由竞争的市场,这与教育产业化有一些区别,但是都是把教育的公益事业转为由教育市场或者教育产业支配。
20世纪60年代“教育券”开始在美国局部地区实施。在随后40多年的时间里.这项教育制度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屡遭挫折,举步维艰。一个旨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提出来的思想,但是在美国至今争议都不断,1980年代的里根政府曾提出教育券计划,但因受到强烈反对,因此迟迟无法通过立法。1990年代的布什政府时代,再度提出“教育券”方案,主张补助家长把孩子送私立学校就读所需学费,可是布什竞选连任失利,克林顿上任以后又不支持“教育券”的主张,实际上是美国自里根政府以来,教育券计划的争议一直就没有间断,赞成与反对者的立场极为鲜明。在美国也不是所有的州都实现“教育券”制度。在美国实施“教育券”制度的只有佛罗里达州、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和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因此至今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在美国只有两个市一个州实行“教育券”制度。
在加拿大政府实施“教育券”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非营利的幼儿园的教师工资,另一部分按入园幼儿人数给日托中心和幼儿园,三个月发放一次,每次发放450加元,超过入园年龄的幼儿不给补助。
英国1996年4月在四个地区试行幼儿”教育券”计划。荷兰面对中小学实行“教育券”计划,公立学校获得“教育券”之后不得再向适龄学童收取费用,私立学校只可以多收取一部分设备费。
意大利也是实行的幼儿教育的补贴方式,并根据家庭收入不同,分层次补贴。日本1997年实行《JL儿童福利法》,分成机构补助和幼儿津贴。以上资料来自于张振斌,王月慧的论文:《“教育券”制度分析和探索》。
1980年,智利开始实施由公共经费资助的政府“教育券”政策,覆盖全国所有的公立和部分私立中小学,“教育券”政策的实施尽管扩大了学生及其家长选择学校的机会,但研究表明社会经济背景较好的学生才是该政策的更大受益者。此外,在改进学校效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均等方面。智利的“教育券”政策也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应。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教育券”政策的目的与功能,以寻求新的突破。(《比较教育研究 》2007年04期,作者:周琴)
纵观国外“教育券”制度的实施,最早发起“教育券”制度的国家美国实行“教育券”的面非常窄,而且实施中受到争议的;其次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实行“教育券”主要针对幼儿教育,因为幼儿教育不属于免费教育,第三,发展中国家智利实行“教育券”的也是有争议,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不难看出国外实施“教育券”计划都是为了实现学生对学校的选择,国内主张“教育券”的理由也是也主张维持学生可以“择校”。这和《义务教育法》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并不一致。
2005年6月份我在《县域经济论坛》吴华老师不期相遇。吴华老师是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教育学系教育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导师,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理事。他不仅是一个民办教育的专家,而且是积极主张在中国推行“教育券”。我就曾经和吴华老师关于“教育券”在线交流。吴华老师认为“公办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存在着教育思想贫困的缺陷”,因此主张国家对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应该拨给相应的经费,这也是“教育券”的初衷。我就告诉他,“教育券”如果要实施有许多路要走,首先要有法律保证。中国现在尚无法律支持“教育券”,吴华老师也提出应该给民办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拨款的问题,我说:《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在本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如果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不是政府的协议委托,那么政府也就没义务向民办学校拨款。由此“教育券”在现行法律下行不通,要实施“教育券”必须有相应的立法。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国内有一些地区已经出现“教育券”的试点,笔者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试点是有行政许可,立法机关也不曾批准过这些试点。而国内的“教育券”试点严格的说都是违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因此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不得不说的一句话就是国内关于“教育券”的试点有很多呼声,政府立法机关虽然没有反对,但并没有行政许可,这种试点是不合法的。关于改革试点,现在不是改革初期,无法可依,因此这种试点无论其初衷怎样,从法律角度都是不合法的。
去年原教育部副部长、国家总督学、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柳斌在《求是》发表的一篇文章:《关于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几个问题》,其中建议“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享受公共财政资助的问题需要作出政策性规定。”这个法律建议值得商榷。
柳斌的政策建议是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如需要实现“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享受公共财政资助的问题”是需要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张斌的这个建议并不是空穴来风,正是适应国内主张”教育券”的学者的要求而提出来的,实际上“教育券”的讨论已经走出学术讨论的范畴,不仅是有实验的,而且已经有人想通过立法机关首先实现向民办教育拨款。
3.“教育券”在中国为什么行不通?
前面我已经叙述了在国内实施“教育券”需要有法律支持,现在尚没有法律的支持,各种试点也没有立法机关的行政许可,因此讨论“教育券”的问题只能是一个学术问题,国内如果要进行有关试点必须要有法律许可,在没有得到法律许可的前提以下是不允许破坏“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是由国家直接投入实现的,如果实行“券制度”,我想西部“两基”计划未必能有成效。一些孩子即使得到了“教育券”也未必就能上得起学。“两基”计划的实施说明义务教育必须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投入为主,不然西部“两基”无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就无法实现。
国内主张“教育券”的的学着提出这种主张的理由除了认为:“公办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存在着教育思想贫困的缺陷”,同时认为限制“择校”不利于学生的发展。
依照法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都是社会公益事业,如果认为存在“教育思想贫困的缺陷”,这不是公办学校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教育实际情况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都存在同样的问题,这是中国转型期间存在的共同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接受教育机会均等,其次就是如何培养,解决培养与选拔中的矛盾。转型期间中国基础教育的主要矛盾是急需解决培养与选拔的矛盾,如果说现在素质教育受阻,原因在于应试教育占了统治地位,这种现状不改变,民办学校同样也不能走出应试教育的阴影,也不可能很好的实施素质教育。
“择校”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的原因有三个,分析这些原因都与现在民办学校不规范有关:
1.民办学校依照法律是不能有公办教育资源加入
《民办教育促竞法实施条例》允许公办教育参与民办学校发展,“一校两制”、“校中校”这一类假民办不但不能退出机制,而且还有发展。“假民办”的发展实际上是正面冲击民办教育。
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市副市长、苏州大学教授朱永新在去年政协会上讲了三条理由批评这些“名校办民校”,他说:“‘名校办民校’,对家长不公平。‘名校办民校’是利用国家培养的师资和长期积累的优质资源,让学生家长掏钱买他们本来不应该买的单,使义务教育大打折扣;‘名校办民校’,对穷人的孩子不公平。‘名校办民校’刺激和强化了家长的择校心态,使择校费年年攀升,拒穷人的孩子于门外。‘名校办民校’,对真正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名校办民校’实际上是用国有的义务教育资源办高收费学校,只要它的收费与真正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略低,就会使真正的民办学校无法生存。”
吴华老师也认为:“不能忽视的是,优质公办教育的加入,确实对部分民办学校产生很大冲击,而且这种竞争对普通民办学校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
吴华老师曾经认为这不是“灭顶之灾”,会对民办学校产生促进作用,现在已经显露出来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一些真正民办学校的生存已经遇到极大的麻烦,朱永新的呼吁正是说明这个问题,现状是纯民办学校举步维艰,假民办比比皆是。
现在民办教育出现的困难不是因为没有实行“教育券”,而是由于公办教育的加盟。
2.民办教育也是公益事业,学校招收对象是高收入人群。
2006年我曾经在《中国教师报》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是:《素质教育公办向民办学习?》,文章中说“《中国教师报》第136期头版新闻:《寻找教育要素的最优组合》,是记者马朝宏对上海东方世纪学校校长、原上海建平集团总校长冯恩洪的采访。读了之后让人心情舒畅,应当说中国在素质教育方面并不缺少理论,而是缺少实践,特别是缺少在应试教育高压下的勇于实践。”
在这篇文章中我还说:“义务教育中如果我们不改变这种评价体制,不实行‘因材施教’,还是用一把尺子去衡量所有的学生,那么我们的教育仍然走不出现在被动的局面,素质教育依旧是一个渴求不可及的事情。其实这些事情并不复杂,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教育行政机关必须首先走出‘整齐划一’的误区,让孩子们按照自己的特点更加健康的发展。如果能走出评价机制的误区,实施素质教育公办学校就不需要向民办学习,而是中国的素质教育大有希望。”
最近我查阅了上海东方世纪学校的收费,每一学年期小学是1.1万元,初中是1.2万元,高中是1.8万元。这个收费标准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相对照,上海市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29569元。因此说这种学校工薪阶层的孩子是上不起的。如果实行“教育券”之后,有利的是高收入家庭。贫困家庭由此也会失去入学机会均等。
温家宝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之所以把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就是要使教育成为面向平民的教育,从而使人人能得到教育。”
对照总理的这个教育思想,毋庸置疑,“教育券”不能实现:“使教育成为面向平民的教育,从而使人人能得到教育。”
主张“教育券”实际上是为有钱人着想,有钱人会得到更多的好处,“教育券”还是背离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3. 甄别“中考移民”;“高考移民”,是让民工子弟,留守儿童,人户分离儿童和少年依法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内的大量民工子弟,留守儿童以及人户分离的儿童和少年几乎都是在民办学校就学。笔者2007年在苏州调查的时候发现苏州市共有民工子弟学校137所,由苏州市教育局正式批准的57所,在苏州市教育局备案的58所,剩下的22所属于没有批准,也没有备案的“黑户”,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至少说这22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58所备案学校也应当尽快依法得到当地教育机关批准。因为备案学校也是没有合法办学资格。至于全国有多少民工学校可以想象。
留守儿童就学问题和一些人户分离的儿童少年面临的问题一样,由于不在户口所在地,因此只有进民办学校,或者要缴纳高额赞助费进入当地的公办学校。
这样一个矛盾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费划拨的问题,而是和“中考移民”、“考考移民”混淆,这是“择校”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教育部始终反对义务教育“择校”,但是又拿不出具体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因就在这里。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问题,是不是“中考移民”、“考考移民”应当不难鉴别,但是地方行政机关如果能出具假证明,这种问题就很难解决,实际上这个问题与权钱交易交杂在一起,与腐败交杂在一起,以致变得非常难办。因此根本的问题是一个执政能力的问题,这是根子。公正执法,政府公信力提高了,我想甄别民工子弟、留守儿童和一些人户分离的儿童少年就学的问题,避免“教育移民”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国内有一种呼声认为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试点“教育券”,笔者认为经济发达地区实施“教育券”,外来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就会大大地打了折扣,浙江长兴的“教育券”试点被吴华老师大为赞扬,我想反过来长兴地区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均等也就会大打折扣。
结论
“教育券”制度从米尔顿•弗里得曼提出的初衷就是让教育实现市场化,这是与中国的制度不相符合,与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实现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对“教育券”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接受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而且只有少数国家地区实行“教育券”。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和国外的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区别。在中国当前的任务是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实现教育面向平民,实现任何一所学校都要为不同的学生提供最适合于他们的教育,才是最大的公平。
因此“教育券”在中国不可行!
2008年3月8日星期六

海棠依旧 2008-3-9 17:24

佩服LGP的精神.:lol :lol :lol

nbf001 2008-3-12 16:03

此公学识渊博,论述娓娓道来,极具说服力,高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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