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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 2008-4-29 14:34

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align=center][table=550][tr][td][align=center][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5]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size][/font][/align][/align][align=center][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2pt]——写在五一节之前的感想[/size][/font][/align][/align][/td][/tr][tr][td][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读完网易采访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的文字稿就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工会的职责是什么?工会应当向谁负责?我已经退休了,已经不是工会的会员,但是为了得到这个答案我有翻阅了《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法》第二条规定:“[b]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b]”《中国工会章程》的总则开头的第一句话就是:“[b]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b]”[/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从立法角度讲,中国工会是代表会员和职工的利益,从章程上看也是明确这个社团组织是一个维护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充分体现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如何联系职工群众,形成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完成维护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使命。[/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站在这个高度看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的这个访谈,这个访谈基本背离《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工会只有为会员和职工维权的义务,没有替资方辩解的义务。即便在国有企业中,工会的职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也是要充分表达会员和职工的诉求,这种诉求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任何形式向企业领导,或者通过企业党委转达会员和职工所有利益、权利的诉求。通过诉求维护职工的权利,以及各种利益。工会不应当为任何企业领导人向会员和职工解释企业领导的行政政策,协助企业领导人做企业政策的解释工作。[/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工会没有义务为企业行政领导进行行政政策的解读,因为《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没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各级工会这样做了,很可能就会忽略会员和职工的一些权利和利益的诉求。[/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笔者原来所在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在最后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提出的破产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否决了企业破产方案中关于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劳动保险旧账的条款。作为工会的任务应当积极听取会员与职工的意见,并向企业领导,企业党组织做详细回报,全力以赴为会员和职工维护权利和利益。结果工会做了自己不该做的事情,规劝职工代表通过破产方案。企业是[/size][/font][size=12pt]2003[/size][font=宋体][size=12pt]年进入破产程序,至今职工应该得到的拖欠工资,福利、医疗费用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这十几年来,国内出现大量的民工讨工资,下岗职工上访,已经是一个受到中央领导关注的问题,这些劳动者的应有权利受到伤害,最后只有到政府部门进行诉求,有许多民工他们没有工会组织,因此就没有自己的组织为他们维护权利;下岗的职工在原有企业是有工会组织的,但是工会在职工分流的时候没有充分表达职工对自己利益的诉求,因此最终形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些年,特别是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和温家宝总理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解决下岗职工遗留的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政府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有一种说法是需要纠正的,就是职工是不是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工会是不是也需要支持这些不合理的要求?职工诉求是不是合理是有法律说的算的,如果企业行政领导不予认可,可以向政府行政机关提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进行诉讼都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在法律没有做出最后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对职工的诉求进行行政干预。因此在法律没有做出最后裁决之前,都不能说职工诉求属于不合理的。因此在整个过程中工会依然要履行职责,充分表达会员和职工的权力和利益诉求。[/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由于中国工会在履行职责方面做得并不好,最后的社会代价是沉重的,民工讨要工资最后是国家机关出面行政干预,如果工会维权在先,就不会变得如此复杂。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如果工会的维权在先,就不会形成事后留下太多的后遗症,以至政府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解决遗留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如果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力度不够,最终这些问题还会有后遗症。可见工会事前的维权的必要性,这一点决不能被忽视。[/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张茵旗下玖龙纸业卷入“血汗工厂”的漩涡,工会的态度应当是积极调查,工会不是政府行政机关,不可以实行“不告诉的就不受理”,不能做裁判员,更也不能因为被调查的对象是“利税大户”,“先进企业”就可以为企业一方说话。《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没有赋予工会这种职能和权利。孔祥鸿之所以受到质疑就是他的讲话违背《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这是工会教育会员和职工的义务,不能把工会的这个职能混同于替企业行政机构进行任何企业政策解读。工会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方面主要是教育会员和职工,并组织劳动竞赛,鼓励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提高劳动生产效益,发展生产力,这些活动的前提还是维护职工利益和权利,形成企业与职工双赢的局面,这是必须需进行区别的。[/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这是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会一项重要任务。张茵旗下玖龙纸业卷入“血汗工厂”的这一件事情的前前后后就没有听到玖龙纸业工会的声音,为什么这些企业的工会声音如此之小,这也是值得深思的。显然今天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会维护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作用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再过几天就是五一劳动节了,现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非常深远,为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有一个和谐的劳资关系,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少不了工会为会员和职工维护权利和利益,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原则问题。[/size][/font][/align]
[align=left][font=宋体][size=12pt]谨以此文献给[/size][/font][size=12pt]2008[/size][font=宋体][size=12pt]年劳动节。[/size][/font][/align]
[align=left][size=12pt]2008[/size][font=宋体][size=12pt]年[/size][/font][size=12pt]4[/size][font=宋体][size=12pt]月[/size][/font][size=12pt]29[/size][font=宋体][size=12pt]日星期二[/size][/font][/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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