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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信社] 西班牙民间银行监管启示

西班牙的民营银行监管启示湖北省财政厅 傅光明 为了调查西班牙的民间银行和监管情况,我们近日到瓦伦西亚大区负责金融监管的财政署进行了调查。财政署长非常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情况。财政署隶属于大区经济税收部管理的公共企业,承担对地方银行的监督职能。但与中央银行没有隶属关系,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运行。所谓公共企业,就是对公共机构引进民营化管理机制,人员与机构签订劳务合同,收入与经营挂钩。相当我国的现行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在机构的运行成本上,在机构内有60名员工。政府一次性地注入4800万欧元作为资本金,每年在此基础上增加2.2%的资金投入。机构的工资支出、办公费用甚至监管经费,主要依赖于经营利润收入。机构的主要职能的三项:一是对区域范围内的私人金融企业主要是储蓄所和资本合作社的经营进行监督,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对违法的经批准给予经济性处罚。二是负责发行地方国债。三是向商业银行融资,为私人企业提供长期的属于生产性的贷款,实行有偿服务,还为私人企业投资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于企业用于生产性投资需要购买机器、原材料、专利等方面支持的,机构可以为其提供长达10年的贴息贷款,以促进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资金是由该机构从资本市场寻求而的,同时利用自身的资金进行融资,促进国家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为本地提供长期贷款。他们本地的民间金融,主要是两类,一是储蓄所;另一类是资本合作社。对这些民间金融,主要负责监管民间金融的支付能力,保障私人的存款利益。除非了监督外,有些活动需要他们的批准才能办理,如民间金融作广告活动,对外借款、开展一些文化活动等。民间银行的利率,实行的是浮动利率。同时实行借款抵抵押制度,如私人财产等。如果企业发生倒闭和失业,还有继续发展的可能性,他们就协助有关企业采取购买或兼并的办法,继续从事经营,同时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当我们向他们提出对民间银行进行监管,是否存在机构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时,他们回答不会。因为,如果民间银行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实施有关处罚的权力并不在他们手里,要报部内批准才能实施。而且他们的经济收入不依赖罚款收入。如果发生处罚的行为,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公民不服的通过法院解决。同时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加上自身的经费充足,不需要另行创收活动。 由西班牙的调查,想到我国应当放松银行准入,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同时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很难从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而中小银行自身资金有限,很难满足大企业的贷款需求,通常只能和中小企业打交道。所以,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发展民间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通过金融活动实现民间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发展民间银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放松金融管制,广泛建立民间金融。无论中央银行还是银监会,在未来我国银行改革中都应解放思想,放松对民营银行的准入限制,鼓励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也即群众入股、民主管理,并且贷款行为不受政府行政活动支配。在对民间银行的监管上,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公共机构的企业化管理,重点是加强对民间银行的主要负责监管民间金融的支付能力,保障私人的存款利益。地方财政要给予公共机构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民间银行提供必要的融通资金。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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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监管值得检讨监管不应该包办代替适度监管应该成为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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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是必要的,关键是要分清监和管。我感到,金融监管首先是监,其次才是管。也就是说,对于监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违规操作的,应该管。除此以外,不应该出现脱离监的所谓管,否则就管得太宽了,就把金融机构管死了。这如同警察管交通,对于闯红灯的应该管;对于人家遵守交通规则,按照绿灯正常行驶的,你也要管,这不是滥用职权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3 12:40: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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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主要是提供服务监管的权力很小,连处罚权的实施也要经过批准不象我们现的机构个人权力太大同时对监管机构政府提供了生存资金不需要乱收费过活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 评论(1)[/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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