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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村委会直选后,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原创)

撤销镇的派出机关—管理区,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以前镇政府与管理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镇政府如何指导新的村委会开展工作,如何既要保证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独立工作,使村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又要发挥服务、行政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保证国家和地方的政策顺畅实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领导和指导的区别  领导和指导有相当大的区别。领导是上对下的直接指挥,被领导者要接受领导者的工作指令,并向领导者汇报工作,更重要的,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升转迁、待遇、福利等等具有决定的权力。也就是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依附关系非常强。而指导的依附关系则相对较弱。指导者也可以向被指导者发出指令,并要求被指导者汇报完成指令的情况,但是指导者没有决定被指导者的升迁转及待遇、福利的权力。指导者与被指导者之间仅是一种业务上的联系,被指导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灵活处理来自指导者的指导。  在理顺基层管理体制之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镇政府不再对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具有任命权,村民委员会只对村民大会负责,向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处于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成上级的任务和搞好自己地方的工作,对镇政府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镇政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观念,摆脱以往领导者的身份,不再仅仅使用行政命令,以服务、协调、监督及宏观规划的方式来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政府的意志行事。当村委会不遵从(或不完全遵从)政府的意志时,也不再采取强制的方式,只能用经济或其他的教育手段,使村民认识到按照政府的决策去做会更加好,从而改变原来的态度,回到政府既定的政策轨道。   政府对村委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现实,使政府摆脱了日常工作的烦琐,政府各部门可以有时间、有精力去思考大的方向性、策略性的事情,但同时更要求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提高政策制定水平。政府在制定任何一个涉及到村民利益的政策时,都必须结合实际,政策的内容必须有说服力和可行性,政策在实施前必须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使村民能充分理解这项政策的意义、作用,从而能够贯彻执行。 相对的,镇政府也应教育村民彻底理解指导与领导的区别。“指导”使村民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农村的各项事业。但是,也要求村民和村民委员会要自力更生,而不是如以前“被领导”时,样样都由政府帮助安排。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时,村首先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通过法律的或市场的力量去解决,不能要求政府总是扮演救世主的角色,一出现问题就推给政府。 所以,转变观念是双方面的,基层政府要转变观念,村民和村民委员会也要转变观念,适应新的管理体制。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8-1 10:31: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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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信、依靠群众,尊重、支持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行使职权是指导的前提  镇政府在刚刚行使指导权的时候,由于惯性使然,可能会有一些不适应,可能忍不住会去这样那样的指挥群众,指挥村委会做事,而村委会也会由于同样的原因接受命令。如果这样,撤区建村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变成了理顺工作开始时有人预言的那样,仅是换个招牌换个公章的事。因此,目前最重要是镇政府首先要学会相信群众,相信村委会有能力办好自己的事,有意愿办好自己的事。这是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的前提。   村民委员会的设想是广大农民群众创造出来的,村民自治这个形式在我国的其它地区已经实行了多年。其它地区的实践证明,群众完全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事,任何事前事后的担心都是没有必要的。有的地方认为佛山地区的农村家大业大,经济比较发达,村集体经济总量动则数千万,怕全部由农民当家作主了,会出现败家的情况,甚至出现分光用光的情况。但是照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许多新的村委会运作非常好,例如y 市新一届村委会在短短20天的时间里就完成了全年计划生育任务的60%。n市三洲街道办事处铁岗村委会成立以后,新一届村委会在短短两个月内办了三件实事:建老人活动中心,修水利,修葺机耕路。m区澜石镇塘头村新一届班子甫一上任就召开村民代表、党员大会,经民主投票,决定将2间严重亏损的陶瓷厂关闭,分建为仓库和市场,将原管理区及所属工厂的19辆车中17辆(其中4辆是高级小轿车)拍卖,所得用来重振村的经济。从以上例子看,只要镇政府摆正自己的位置,在不脱离法律轨道的基础上,放手让村民去管理自己的事业,村民就会发挥更大的主动性,把自己的家园建设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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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广大村民识法、懂法,是指导的方向  指导并不是放任不管。如果放任不管,则可能会出现宗族势力卷土重来,只顾本村利益,不顾国家集体大局,党的方针政策不能顺利贯彻实施的现象。地方上就有可能出现一个一个类似封建割据的情况。因此,不能放任不管。实行村民自治以后,镇对村的“指导”,比起以前的“领导”,应该更有效果,应该由于更容易被村民接受而使政府更好地达到目标,这样,“指导”才有意义,撤区建村才有意义,促进基层民主才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指导也是一种领导,是一种间接的领导,一种提供方向的领导。这种间接的方式,体现在主要通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村民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从而来实现政府的职能上。因为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方针政策是党进行执政、实现目标的手段,保证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是政府行政的目标。所以,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政府的决议,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只要宣传发动工作做好了,人民必然会接受。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镇可以加强对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遵守法律的意识,从而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服从镇政府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工作指导。 可见,以前镇政府通过命令的方式来完成行政目标,这种带有明显计划经济时代残存特征的手段已被证明效率低下。只有通过间接的,宽松的,给人民以充分民主的方式,以宣传、协商、调节的方式,来完成行政,是今后镇对村指导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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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村委会建章立制,开展村民自治是指导的重要内容 镇对村委会工作的检查、监督的权力来源于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地位。宣传、协商、调节的方式,是镇开展对村的指导的一种事前的布置,而对村的随时检查、监督,则是镇对村指导的一种事后行为。 农村原有的一套规章制度是在作为镇派出机构的管理区时代制定,虽然有一些规定可以继续延用,但是,大部分制度需要重新制订。开展新一轮的建章立制活动,是村民自治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而建立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新机制就是这次建章立制工作的关键任务。只有在农村建立起以“四大民主”为特征的新制度,村务、财务公开才有保证,农村在各个时期积累的矛盾才可以化解。因此,在现时期,检查、监督村委会搞好建章立制,保证村民顺利实现村民自治,是镇对农村进行指导的重要内容。 为了更好的保证村委会顺利建章立制,镇必须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遇到某些实施不力、偏离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在具体纠偏手段上,首先要进行调查分析,实事求是,如果是客观上没有条件,则可以予以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如果是主观上不重视,则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不足;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先宣传发动、教育村民,然后运用镇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建议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指出村委会工作的不足,建议村民予以纠正。 总之,镇要加强对村的建章立制工作的指导,只有目前建章立制工作做好了,以后的村民自治才能顺利开展,镇对村的指导地位才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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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实现指导的重要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所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就是遵守法律,实行民主。这两者并不矛盾。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各种群众组织的关系是政治领导和被政治领导的关系。镇党委完全可以通过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来加强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 镇对农村的指导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进行,可以有以下几条途径:一是可以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让党组织与所在村委会进行协商,从而来执行镇委镇政府的决议;二是通过党组织和党员来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愿,反馈镇决议的效果,从而为下一步更好地制订政策、指导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三是通过党组织监督、审评农村中的党员和村委会的干部,使他们更加依法行政;四是通过基层党组织,发现新苗子,发展其中骨干分子入党,充实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力量,并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完成党和各级政府的交给的任务。 我们发现,只要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牢牢地掌握住领导核心地位,就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削减农村各种其它势力的影响,稳定农村社会的大局。在开展这次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党员和广大农民群众学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选举村委会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对于那些公道正派、能为群众办事的人选,党组织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群众中广为宣传,为其创造一个有利的竞选环境;对那些不适宜担任村干部的人,党组织就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广大村民从个人和集体的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选好自己的当家人。通过以上活动,这次的民主选举工作完成的非常顺利。由上可见,加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实现镇对村委会指导的重要保证。 镇对农村由领导变成指导的关系,在目前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不断积累经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老老实实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各项法律法规的中心,切实对照实施,就一定能够在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同时,加强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完满实现镇对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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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就请回贴" 我不太喜欢看主贴这样的官方文本,可是不小心看了,不得不回贴。 村委会民选之后,相当于子公司脱离母公司独立。乡政府过去作为母公司的经营服管理职能丧失,只剩下政府服务职能。楼主所说的管理工作还是太多了一点,应该象城市对待私营企业,那样对待村委会。村委会土地集体产权的代表,不应该肩负太多的社会责任。也许现在村委会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没有区分开吧,这应该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职能的村委会民主选举,没有太大意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 16:04:39编辑过]

个人浅见,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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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贴。可能太长了。当然“官方文本”也真是不讨人喜欢。这是我参加一个官方的研讨会写的文章。如果可以的话,真的可以就这个问题再好好写一写。现在情况又有所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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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写的真好!偶正好有用!借用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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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吧。欢迎使用。起码你还告诉我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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