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镇的派出机关—管理区,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
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以前镇
政府与管理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镇
政府如何指导新的村委会开展工作,如何既要保证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独立工作,使村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又要发挥服务、
行政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保证国家和地方的政策顺畅实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领导和指导的区别 领导和指导有相当大的区别。领导是上对下的直接指挥,被领导者要接受领导者的工作指令,并向领导者汇报工作,更重要的,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升转迁、待遇、福利等等具有决定的权力。也就是说,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依附关系非常强。而指导的依附关系则相对较弱。指导者也可以向被指导者发出指令,并要求被指导者汇报完成指令的情况,但是指导者没有决定被指导者的升迁转及待遇、福利的权力。指导者与被指导者之间仅是一种业务上的联系,被指导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灵活处理来自指导者的指导。 在理顺
基层管理体制之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镇
政府不再对村民委员会的
干部具有任命权,村民委员会只对村民大会负责,向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镇
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处于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成上级的任务和搞好自己地方的工作,对镇
政府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镇
政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观念,摆脱以往领导者的身份,不再仅仅使用
行政命令,以服务、协调、监督及宏观规划的方式来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
政府的意志行事。当村委会不遵从(或不完全遵从)
政府的意志时,也不再采取强制的方式,只能用经济或其他的
教育手段,使村民认识到按照
政府的决策去做会更加好,从而改变原来的态度,回到
政府既定的政策轨道。
政府对村委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现实,使
政府摆脱了日常工作的烦琐,
政府各部门可以有
时间、有精力去思考大的方向性、策略性的事情,但同时更要求
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提高政策制定水平。
政府在制定任何一个涉及到村民利益的政策时,都必须结合实际,政策的内容必须有说服力和可行性,政策在实施前必须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使村民能充分理解这项政策的意义、作用,从而能够贯彻执行。 相对的,镇
政府也应
教育村民彻底理解指导与领导的区别。“指导”使村民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
农村的各项事业。但是,也要求村民和村民委员会要自力更生,而不是如以前“被领导”时,样样都由
政府帮助安排。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时,村首先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通过法律的或市场的力量去解决,不能要求
政府总是扮演救世主的角色,一出现问题就推给
政府。 所以,转变观念是双方面的,
基层政府要转变观念,村民和村民委员会也要转变观念,适应新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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