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黄宗羲定律怪圈的根源:四多四少 一是对
农民取得过多,给予的过少。在
中国封建社会在历史上,有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王朝中叶,国家经济特别是财政发生危机时,不得不进行
改革。而
改革是围绕增加
政府财力、实现财政收入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税费
改革也是如此。而在封建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收。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多少改变了课税集中在贫苦
农民头上的情况。但逐渐成为人民的苛重负担。四十年后负担增加了几倍。北宋中叶,王安石实行变法。制定均输法、
改革青苗法、推广农田水利法、颁布免役法、贯彻方田均税法、推行市易法、实行保马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扩大和充实了国家财力。《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载:国家赋税收入,景德中六百八十二万九千七百石,皇右中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七石,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万七千石。而熙宁十年(1077)年,两税额为五千二百一万贯、石、匹、斤、两。明代中叶,张居正实行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财政
改革,将夏税、秋粮、里押、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成一起,编成总数来征收,赋役改为征银,按田亩和人丁计算。
改革后财政收入大大增加。史载明朝
政府太仓藏粟达到一千三百石,国库积银也有六千七百万两之多。清代中叶,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财政
改革。它是封建社会的地丁银,摊入田亩统一征收,取消了人口税,但丁徭仍存在。实行此办法,保证了
政府的财政收入。以田赋征收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棉731400石。嘉庆十七年(1812)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以每石粮折银1两计算,后者较前者增收24 .49%。总之,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税费
改革,统治者都是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
改革的结果都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最终
农民的负担也增加了。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其结果是保证了收入上缴无遗,而造成了下面的各种税外负担苛重。从秦朝开始,确立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
制度、法律、税收减免等,无不由中央统一决定。全部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军费支付、官俸的发给、其它的开支,无不来自中央财政。实行郡县制,皇权不下县,
乡镇开支自己负责筹集。还建立了完备的财政、税收、监督机构,保证了收入上缴无遗。秦代之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不断完善,到了天衣无缝的地步。最典型的是北宋。强化中央集权采取三条措施:削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制其钱谷”的措施是:设转运使掌一路之财,由通判掌一州之财,取消留使、留州的名目,各州的财政盈余全部运往京师。财权的高度集中,出现了“冗官耗于上,冗兵耗于下”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地方苛捐杂税,无名征收,名目繁多。“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岁入财赋,数倍唐室。到了民穷财尽的地步。朱熹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今夫取民之财可谓悉矣,一夫不耕,耕者在田,而获者在门;匹妇之蚕,织者在机,而征者在屋,天之所生,地之所产,苛可以衣且食者,皆为犯禁,何民不穷也。”《都官集》卷2》宋代
政府对人民的种种科敛掠夺,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三是对
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
中国封建集权制
政府的经济
制度的全部结构和它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对社会基本生活资料——
土地,以及生产者的控制,对直接生产者征收赋役
制度的基础之上。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中央集权制
政府的权力也是由此基础上而实现的。把封建的
土地、户口、赋税
制度捆在一起运行是秦代商鞅变法时确立的。
政府对
农民实行“制土分民”的分配政策。就是把
土地按户一份一份地分给
农民耕种,
农民耕种国家授予的
土地,获取了长期的占用权,向封建国家交纳一定的租税和服兵役、劳役。制定户籍
制度,规定全国的户口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户口登记。以五家为最小的单位,伍以上以十家为单位。在此基础上,征收田赋、军赋、口赋等税收。秦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同时强化了户籍管理
制度,使
农民同
土地和赋税结合在一起。奠定了二千年大体不变的过度集中的财政收入机制。其间,从北魏至唐代中叶三百年实行均田制。但仍是户口、
土地、人民、赋税紧密结合。唐安史之乱后,由于户籍份乱,人不地着,贫富悬殊,
政府不再以人丁为征税对象,而采取以地为课税对象。但两税法又开恶政之开端,两税之中,包括正供与杂税。过了不久,又视两税为正供,另征杂税了。清代
政府执政后,制定《赋役全书》登载
土地、人丁的等则及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之原额。以田赋、丁役作为正赋。以明代万历年间的数额为准。康熙51年(1712)年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法令,并未取消人头税,但由于把全国的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不再随人口的增加而增税,对人民有一定的好处。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才正式取消人头税,
中国的封建赋税
制度才向近代社会的财税法迈进了一大步。专卖指财政独占。国家对食盐、茶、酒等消人民消费数量大的生活必需品掌握其产销控制权,收入为财政所有。这种抑商的政策长达三千年没有变化,严重地抑制了
中国工商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停滞的重要原因。四是人治管理的多,法治管理少。突出表现在农业税收
制度的非法律主义特征。(1)税基不清,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收流失严重;(2)由于
行政机关设置到县一级,乡村的税收征收依赖代理人,其运行成本过高;(3)当中央集权过大,
政府机构膨胀,正式的农业税不能满足财政需求时,非正式的附加税层出不穷,地方
政府对
农民的层层剥削更为突出。综合到一点,就是落后的小农经济以及农业税制与封建官僚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
农民负担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僚机构膨胀和运行成本难以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