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首次行使监督职能
闫晓光 廖海生
广东省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后,日前真正付诸到了实践中。深圳市盐田区来自不同行业的3名人民监督员,对盐田区检察院拟撤案的1宗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进行监督,经过单独评议后,3名监督员全票通过同意撤案,这也是广东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首次行使监督职能。
10月22日下午, 3名经单位民主推荐并由检察机关、人大确认的人民监督员来到盐田区检察院,准备就该院拟撤案处理的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一案进行监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首先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情况,该案的嫌疑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但他的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盐田区检察院认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随后,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向3位人民监督员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就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介绍完案情后,3位人民监督员留在室内,其它人离场,由人民监督员独立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表决,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侦查部门拟作撤案决定是否正确、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有无违纪违法等。经过一个下午的调查和评议,3位人民监督员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同意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案件作撤案处理。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等三种情形开展监督,成为了检察机关今后处理案件之前一道不可随意逾越的“天然屏障”,有利于确保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来源:信息时报 时间:20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