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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论财富和要素构成与增长的对策

论财富和要素构成与增长的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以造福于人民。那么,什么是财富?财富创造的源泉是什么?应当如何让财富创造的更多?对此,笔者提出一些看法。一、 什么叫财富提起财富,古代的白花花的银子,现在一张张、一迭迭的人民币和美元,还有财产如房地产、汽车、家具等,人们认为就是财富。那么对财富下一个定义。财富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对财富的客观概念和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一样悠久。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重商主义时代,人们对财富的看法不一样,如鞑靼人和其他游牧民族认为,财富是由牲畜构成的;在西班牙人看来,财富是由金银构成的。不过,在通常的论述中,财富的共同标准是货币。亚当斯密说:财富由货币或金银构成这一通常流行的见解,是自然而然因货币有两重作用而产生的。货币是交易的媒介,又是价值的尺度。——有很多货币的人,被称为富人;只有极少一点货币的人,被称为穷人。发财等于是有了货币。总之,按照通俗的说法,财富与货币,无论从哪一点看来,都是同义词。((《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版下卷第2页)应当说,货币仍然是财富的重要标志。亚当斯密对国民财富下了一个定义。他说: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构成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或是本国劳动的直接产物,或是用这类产物从外国购进来的物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12月第1版第1页)他在这里说明了财富的概念,就是一国国民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构成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或是本国劳动的直接产物,或是用这类产物从外国购进来的物品。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中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7页)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庞大的商品堆积就是财富。 经济学家李嘉图和萨伊为财富的概念进行了一次争论。李嘉图把财富一词解释为使用性,萨伊则解释为价值。两人都是第一流学者,很难说谁占上风。因为这词两个意思都有,要看是用在有效财富方面还是相对财富方面。德圣夏芒先生著书认为:一个国家有两类财富,如果只从数量、富足方面考虑有用产品,所注意的是为社会谋求享受的财富,我称之为享受财富。如果从可交换价值或单纯从价值考虑产品,所注意的是给社会谋求价值的财富,我称之为价值财富。政治经济学注意的是价值财富,政府注意的可能主要也是这种财富。(巴斯夏著《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185页)马克思认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51页) 在现代,衡量财富主要是资本、土地、住房、金融资产等要素。二、 财富的多元要素构成 财富的来源也可以说是财富的要素构成。最初的财富来源视土地(包括自然力和自然资源)和劳动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开始强调劳动的作用。例如,17世纪末期的英国经济思想家威廉.配第就说过: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配第经济著作选集》6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到了工业革命的前夕和工业革命基本完成之时,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实现将资本创造财富的巨大作用空前强烈地突出起来。人们认识到资本是财富的重要源泉。于是就有了19世纪初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塔.萨伊的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生产三要素论”,他指出:“财富是由协助自然力和促进自然力的人类的劳动所给予各种东西的价值组成的——如果没有资本,劳动就不能生产什么东西。资本必须和劳动协力合作,这个协作我叫做资本的生产作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第69、72页)又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经营管理”的作用日益显露出来,19世纪末期英国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马歇尔提出的土地、劳动、资本和经营管理等“生产四要素论”就是这种潮流在经济学上的反映,他对企业经营管理这个新的财富要素的作用、地位和条件作了充分的论证。 20世纪下半期西方经济学的财富要素论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肯定和强调科学技术和知识在社会财富中和社会发展中的首要作用,于是在生产四要素中又加入了科学技术和知识等新要素,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可以说是现代马克思主义对这一历史潮流的最精练的最精辟的概括。 马克思认为:创造商品使用价值或社会财富的不仅有劳动,还有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就是资本借以存在和表现的机器、设备等等。他严厉批判了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哥达纲领》中关于“劳动是一切财富和文化源泉”的观点,甚至指出那是一种资产阶级的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要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得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商品的交换价值需得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加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得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的报酬。而劳动和劳动者仍然是创造财富的最主要源泉。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也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如根据美国官方的统计,在国民收入中,工资和薪金部分明显增加。1929年占58.9%,1933年占73.1%,1960年占71%,1980年占75.5%,1990年占73%。(刘迎秋编译《总体经济学》五南图书出版社1994年第151页)例如英国学者计算过1991年的个人收入来源,其结果是就业所得占63.5%,自我雇用所得占11.1%,转移收入所得占14.3%,资本所得仅占11%。(王振中主编《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2003年6月第1版第12页)各种要素对财富增长的贡献率,可用函数表示: Q表示财富增长率;K表示资本投入量;L表示劳动力投入量;p表示土地投入量。各种要素对财富的增长率,用公式表示为:Q==f(L。K。P) 三、中国的财富现状和特点据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一项研究《中国财富报告》统计,到2000年底,中国的资产性总额为38。5万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人均财产额为3万元左右,如果除去10万亿左右的居民自有住房,则人均财产额为2万多元。(《中国财富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在资产性总额为38.5万亿元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11.9万亿元,占资本总额的31%;个体私营企业使用11.9万亿元,占资本总额的38%,若不包括居民的自有住房资产9.7万亿元,个体私营企业只使用了生产资料资本4.9万亿元,仅占资本总额的17%。分所有制形式,在资产性总额为38.5万亿元中,国有资产只有9.9万亿元,而国内居民个人拥有22万亿元,占资本总额的57%,即使不包括居民所有的住房资产,居民拥有的资本仍达12.3万亿元,另外,港澳台及外商拥有3.2万亿元,占资本总额的11%,其余3.4亿元属于集体经济所有。从中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富主要由国家和集体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的财富量已经开始超过国有和集体之和。财富结构的变化,也使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资本收入,私人占有了22%的份额。尽管中国个人财富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仍然是均财富额较少的国家。仅以人均资本额计算,中国人均资本额为3673美元,而美国的这一数字为100636美元,中国只占美国的3.65%。从人均资本收入来看,中国为174美元,美国为7874美元,中国仅占美国的2.21%。四 加快中国财富增长的若干对策(一) 建立和完善保护勤劳和财富的法律制度。张培刚教授把历史上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叫做“历史幽灵”,“历史幽灵”对中国经济发展和财富的增长的影响较大。主要是长期以来在我国一部分人的观念中,“不患寡而患不均”、“杀富济贫”的思想根深蒂固;除了观念落后外,笔者认为缺乏对财富的保护是影响中国财富增长以至于停滞不前的重要因素。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指出: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的国有,就是说,土地最肥沃,耕地最精细,人民最多而且最勤勉的国家。然而,许久以来,客观存在似乎就停滞于静止状态了。为什么出现停滞静止状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点,就是封建统治没有建立保护私人勤劳和财富的法律制度,封建官僚任意对私有财富的分割和掠夺,使人民创造的剩余产品绝大部分上交给了封建官僚地主阶级,农民的私有产权制度、人身自由流动制度、有足够的资本从事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制度等长期难以在中国建立起来。建国以后,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私有制。把财富等同于资本主义的极左的思想指导,实行集体化和缺乏财产权利保护造成了人民的较长期贫困。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建立起了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了财富的快速增长。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藏、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第11条第1、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8条第1、2 款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财产权保障的规范内容。在新的形势下,要进一步提高对财富增长的认识,重新认识有产者和大力发展有产者,完善一系列对公民财富保护的宪法、民法、商法、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特别在宪法上,应当规定无论是国有财产还是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勒索或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建立公民私有财产权确认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出现不少问题。私有财产的积累存在不道德和违法的问题,对私有财产缺乏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要保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有必要建立民有财产的确认法律制度,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确认财产的合法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种是财产和收入的证明;另一种是收入或资产的纳税证明。特别是要通过建立对资产增值的纳税作为财产合法的重要依据,以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和对公民财产合法性的认可作用。(二)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度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民营经济的产值占GDP的比重达42%,成为最大的经济部门,但固定资产投资只占百分之十几,同期国有部门投资增长28%,而非国有部门(包括民营企业)投资只增长4%。存在原因与民营经济不能享受“国民待遇”有关。当前民营经济进入的前置审批环节多造成民营投资项目进入门槛高;投资进入成本高;税负不公,“三乱”现象十分严重,税收政策也不能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不合理收费更为严重,收费项目多且杂,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导致促进民营企业投资的环境不宽松。要对各类民营企业给予“国民待遇”。同时通过确认私有产权,鼓励私人资本投资,促进和提高全社会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公平税负,从税收政策上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要从税收政策法律和体制上公平税负,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不合理的税收歧视。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使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有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制度保障。要消除行政隶属关系的影响,取消隶属关系的制度障碍。整顿民营企业的各种税外收费,加快费改税步伐,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建立公共财政,加大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运用财政信用、担保增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对民营中小企业到国外独资或合资办企业的,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补助和对银行利率贴息。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对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办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对一部分私人办企业用于再生产投资包括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专利等提供可达10年的政策性的低息贷款,促进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对民营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进行扶持。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对企业在第一至三年内对外投资中的基础设施、办公费用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银行贷款利率提供一半的贴息支持。三是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了就业机会的,政府对用于建筑工程的投资给予30%的资金补助。对于第一次投资农业企业的年轻人创业,提供无偿贷款;此外的新办农业企业,贷款利率在7%的,政府负责偿还5.5%,个人只负责1.5%。四是政府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政府政府采购定单量划出一定比例给予民营企业;允许民营企业招标。五是改善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机场公路、铁路、建立市场、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六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改变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差的观念。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者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分配制度首先要体现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在生产领域中,劳动和劳动者是创造财富的最主要的源泉。分配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份额。因为在生产领域中,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也构成了创造财富的因素,特别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者要素都归不同的所有者所有,而一切生产者要素都不可能无偿使用。所以从分配的数量上看,除劳动者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要国民收入分配中应当按照贡献享有一定的份额。只有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的作用,解放生产者要素,才能创造高效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要素中的劳动,包括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既创造财富,又创造价值。因而是财富和价值的源泉。技术、知识本身以及资本是生产财富和价值的必要条件。一切对财富有贡献的生产者要素,其作用都要在分配制度和政策中得到体现。都应当依其贡献大小合法地获得相当的报酬,这就是要形成一种强大的激励作用,让各种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四) 政府要加大对财富的支持和保护。政府的廉洁高效就是鼓励和保护财富生产的重要条件。政府的作用就是千方百计地为人们创造财富扫清障碍,铺平道路。因此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制止各种掠夺财富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防范政治权力对财产权力的任意捉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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