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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谈欠税公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公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从200511日起,税务机关将按期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国家税总制定这一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人欠税,不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处罚,但是目前税法确立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复杂,税务机关操作难度大。因此,面对大量的欠税行为,税务机关寄希望于通过公告制度来督促纳税人自觉、及时缴纳税款。

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讲,进入欠税公告中的“黑名单”,无疑是一项不光彩的事件,等于向社会承认其违法欠税行为。这对于纳税人的声誉影响很大,试想,敢于违“法”,必然无“信”。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欠税公告制度对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一定的鞭策作用。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对纳税人的欠税行为进行公示,并不佐以其他任何惩罚措施,则欠税公告这样的“黑名单”很容易成为一只“纸老虎”,对纳税人并没有多大的约束作用,反而可能会出现“示范效应”,大家争相欠税,最后“黑名单”变成了“光荣榜”。这就大大违背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税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要义是任何税收行为包括征税和纳税都要依法进行。因此,完善依法治税,使税收征管强制执行措施操作简单可行,加大对违法欠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防止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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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应公告,还应立法禁止欠税者及欠税企业负责人在星级宾馆酒店,高级俱乐部、夜总会、洗脚城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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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是不是也应该出台一个《办法》公布其自身的情况,让纳税人有知情权呢?

透明和监督应该是对等的,这才是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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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员的自主性太大了。比如说一个门店,他有权定一千,也有权定五百。如果店主肯额外送二百元给征管员的话,就完全有可能让国家税收流失500元以上。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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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进行公示的同时应该对征税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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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全部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减免税额、实缴税纳、未缴税额全部公布出来,供全社会监督。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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