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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转帖]国内首部农民合作组织法规出台 合作社可获法人资格

国内首部农民合作组织法规出台 合作社可获法人资格

管哲晖 李晓鹏

昨天,中国大陆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对农民来说,这部地方性法规最大的“利好”就是:它第一个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据悉,浙江目前发展了2300多家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带动了135万农户闯市场,但由于没有专业法律条例规定,合作社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企业法人,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社会团体,贷款、纳税、保险……从事各类市场经济活动都难。

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它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浙江省人大7易其稿,制定了这部充满创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规,系统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定概念、设立登记条件、组织架构、股本构成等。

立法的创新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条例在规定“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提出“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表决,从而鼓励了贡献较大的社员;考虑到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它又明确农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浙江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宗英说,目前全国人大正组织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国性法规,浙江的率先立法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来源:浙江日报 时间:2004年11月12日

天行健, 君子当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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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农民合作组织与公司企业有很大的差别,如果在工商部门注册,其资产、经营场所等内容如何登记呢?是否也需要和公司企业一样缴纳有关的规费呢?而且农民出售手中的农产品原本是不需要纳税的,如果由合作组织出面销售,是否需要纳税呢?如果不纳税怎么解释?如果纳税又依据什么法规?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否则出台一部法规也不可能起到什么作用。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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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的人以美国、加拿大为例大肆渲染建立“合作社”的重要性并要求政府立法赋予地位,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因为美国、加拿大虽然建立了“合作社”,但是人家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即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搞的!这样的体制下,当事人“合”或“不合”完全是独立自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压根儿就无法干涉;而我们呢?现在农村的产权是模糊的“集体所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有权人或(和)有钱人往往才是产权的真正所有者或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公民个人的所谓“自愿”是保证不了的!因此,如果一定想把“合作社”提上议事日程,那么就先在农村建立好现代产权制度吧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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