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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注意]国家有可能对农业合作社专门出台政策

前几天,收到一位在农业部工作的论友的电邮,专业和我讨论了农业合作社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并表示想进一步深入探讨。我已回函表示欢迎,并邀请他到县域经济论坛的“合作社”专区来看看。

建议管理员针对上述情况,组织一次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门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转交农业部相关部门。

据我所知,目前国内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十分迅猛,理论上也正在走向成熟。而网上关于这些方面的讨论还很少,国家的具体政策正在形成过程中。如果我们这个论坛在这个方面一炮打响,对于论坛今后的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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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的人以美国、加拿大为例大肆渲染建立“合作社”的重要性并要求政府立法赋予地位,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因为美国、加拿大虽然建立了“合作社”,但是人家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即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搞的!这样的体制下,当事人“合”或“不合”完全是独立自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压根儿就无法干涉;而我们呢?现在农村的产权是模糊的“集体所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有权人或(和)有钱人往往才是产权的真正所有者或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公民个人的所谓“自愿”是保证不了的!因此,如果一定想把“合作社”提上议事日程,那么就先在农村建立好现代产权制度吧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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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引导得好,中国的合作社也未必没有前途。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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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中国“挂羊头,卖狗肉“的人多,切不可沽名思意。传统的人民公社、供销社、信用社,当然不是合作社,因为它不为社员控制,社员不从中受益,社员的产权只是徒有虚名。改革开放以后,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社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可惜合作社的名称已经被供销、信用合作社占用,现在是真假难分,鱼目混珠,讨论问题是在是卡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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