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中期以后,因为国家的改革重心转移到了城市,而向农村可以发号施令的部门又比较多(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致使各个条条都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虽然从条条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如农村“五荒地”承包等),但是从块块上看则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社会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留下了遗患。也使得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这一大政方针被肢解的体无完肤、伤痕累累!许多地方的村组干部将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荒地等不是分给本村组农民,而是由村委会(一般村干部受贿后均抱着“崽卖爷田心不痛”的态度)代表村民与村组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而且一签就是几十年。对具体的村民而言,这么长的时间和失去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人的一生一共才有多少年?再加之村委会的性质混乱,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混为一谈,虽然《民法通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及民事主体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因为农村的产权模糊,所以村委会照样可以打着集体的旗号大量进行民商事活动:乱占耕地、建企业、搞建设、借债等,致使村委会的开支成了“无底洞”,有多少钱也不够花(乡村两级债务已成政府的心头大患)。从而导致集体资产的承包所得几乎无法落到农户的手里。不仅如此,许多村组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1999年乡村债务已达4000-5000亿,现在是多少?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仍在以每年200多亿的速度在递增!这些数据是对“集体经济”最全面、最科学的总结),而村干部又会以偿还债务为由继续变卖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更进一步减少,以至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的做法事实上等于农民失去了财产(实际上比这还严重,因为还背上了债务)!可谓“陪了夫人又舍兵”;一些村组干部为了取得胡支乱花的经费,他们就把位置好、适合建房的土地故意留做机动地,牢牢地掌握在他们手里!致使农村一些有钱的大户和头面人物买通干部挑地建房、多建房,经济条件好一些的农户则通过请客送礼争地建房!从而导致宅基地管理失控,大量闲置,加剧了人地矛盾,浪费了大量的耕地资源,严重助长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倾向;至于城市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强势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在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占用耕地修建私房甚至别墅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因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林地等)被外界权力参与瓜分后已经少得可怜,不要说通过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就是在上面“绣花”也难以保证一家人安居乐业(2004年11月5日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至今仍有半数农民看不起病,生病农民不治而亡比例高达80%)!于是不得不大量外出打工,即使受人白眼、忍受恶劣劳动环境、超时限、超强度、随意克扣工资也在所不惜,有的甚至连性命也搭了进去(据2004年7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目前我国每生产1亿吨煤炭,平均就有300多名矿工死亡!至于留在家里的老人或小孩更是问题多多,因监护不力,走向歧路以及受到残害的事例时有发生;居住分散的农村,有的老人死在屋里几天还没有人知道),害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同时还使整个社会业已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其危害已经超出了农村并波及城市。
国家的土地政策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只能用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来衡量,绝对不能预先设定“框框”或禁区。根据目前严峻的土地形势,现在可行的办法是:除耕地以外(耕地目前不能实行市场化)的一切农村资产一律分配给农户(保证起点公平)并实行市场化(可以转让、买卖、继承、赠与),同时规定农村非耕地土地和城市土地一样拥有70年使用权。在非耕地土地上搞建设取消行政审批手续(少数文化及旅游村镇除外),如果建企业的话只进行环境评估和备案。这样不但能实现农村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耕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同时还能和国家的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相配套,起到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作用,使国家推行的“无障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减轻就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第三还能改善农村目前严重存在着的“重男轻女”现象,使性别失调的社会问题得到缓解(现在,我国的性别比已经高达117:100,全国20岁以下的人口中,男孩比女孩多出了3000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第四可以有效遏制层层审批中严重存在着的腐败现象。其次,应该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归国家所有(而不是目前的归集体所有)同时必须全部分配给每一个村民(自然不能买卖,因为产权不是自己的),村委会对其范围内由村民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耕地享有监督权(防止耕地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责任,10年为一个承包期(目前的30年是徒有虚名),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但农户可以自由流转)。上述改革方案既不是简单的放,又不是简单的收,而是有放(非耕地土地)有收(耕地)、有松有紧!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这条“路”,那么就不应该(也不允许)再左顾右盼,自然就不应该再回避产权问题(否则,会建成天怒人怨的“权贵市场经济”,导致社会畸形发展)!尤其是不能在国家已经在城市全面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社会特别是城市人的产权观念已经非常强烈的情况下又同时希望农村社会能够游离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建立一个不受外界干扰和侵犯的“孤岛”!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桃花源”式的企图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会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产生如前所述的巨大的危害!另外,近几年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只所以日趋严重,根本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利益的最佳切入点应该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一样的现代产权制度。否则,纵然制订出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其作用也会十分有限。因此,农村必须与城市同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知道那些竭力反对在农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人是不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还是自己本身就是“三级利益共同体”中的既得利益者或者是已经参与了上述问题的强势阶层从而别有用心?或者是兼而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