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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质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策的合理、合法和可操作性

质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策的合理、合法和可操作性

1、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对农村发展有利还是不利?是否会事与愿违而造成对农民的伤害?

2、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策是否会形成新的形式的城乡分割?成为人员自由流动的壁垒?

3、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父母在农村的城镇居民、配偶在农村的城镇居民、 祖产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城市里的乡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原来建房在农村土地上的城镇居民的房屋怎么处理,新 建与翻建怎么操作等等?

请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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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村干部为了取得胡支乱花的经费,他们就把位置好、适合建房的土地故意留做机动地,牢牢地掌握在他们手里!致使农村一些有钱的大户和头面人物买通干部挑地建房、多建房,经济条件好一些的农户则通过请客送礼争地建房!从而导致宅基地管理失控,大量闲置,加剧了人地矛盾,浪费了大量的耕地资源,严重助长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倾向;至于城市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强势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在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占用耕地修建私房甚至别墅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如果产权明晰了,还会出现上述问题吗?还有那么容易吗?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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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一项政策一度是要进行论证的,好象这个政策出台却没有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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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土地政策(“集体所有”)非常容易产生“失地农民”并导致农业生产要素(山坡、荒地、耕地等)集聚到少数强势阶层手里!因为,农民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成了村委会的附庸!村干部内心深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态度是“崽卖爷田心不痛”、“宁赠官员老板,也不分给村民”,一切取决于包括村干部在内的“三级利益共同体”从占地者(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那里得到好处(钱财、美女)的程度!如果继续照目前这样稀里糊涂下去(土地归“集体所有”),只着眼于治标,如把耕地保护列入干部的政绩考核、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制定基准地价(这一条的副作用很大,既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又不利于创业,自然会抑制社会就业)等;而不从导致乱占滥用耕地的体制性原因(治本)着手的话,那么农村的失地人口将会更多,有限的资源将会更加严重地集聚到少数强势阶层的手里!最终的问题将不堪设想。因为现在“种地没耕地,上班没岗位,低保没有份”的失地农村人口已经超过3000万了,而且还在继续增加!一个地方乱占耕地是那里干部的素质问题;一些地方乱占耕地是那些地方干部的作风问题;大面积出问题,以至乱占滥用耕地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则是体制问题!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在体制不改革的情况下,“最严厉的土地政策”是无法有效保护土地的!因为在一些地方的“县乡(镇)村”三级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土皇帝”们的“土政策”可以让中央的政策流失、走样、变形……。

出台那样的所谓“政策”无异于掩耳盗铃!这样的“无为”之举别搞了!过去,曾经有“38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先例了……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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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中期以后,因为国家的改革重心转移到了城市,而向农村可以发号施令的部门又比较多(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致使各个条条都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虽然从条条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如农村“五荒地”承包等),但是从块块上看则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社会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留下了遗患。也使得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这一大政方针被肢解的体无完肤、伤痕累累!许多地方的村组干部将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荒地等不是分给本村组农民,而是由村委会(一般村干部受贿后均抱着“崽卖爷田心不痛”的态度)代表村民与村组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而且一签就是几十年。对具体的村民而言,这么长的时间和失去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人的一生一共才有多少年?再加之村委会的性质混乱,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混为一谈,虽然《民法通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及民事主体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因为农村的产权模糊,所以村委会照样可以打着集体的旗号大量进行民商事活动:乱占耕地、建企业、搞建设、借债等,致使村委会的开支成了“无底洞”,有多少钱也不够花(乡村两级债务已成政府的心头大患)。从而导致集体资产的承包所得几乎无法落到农户的手里。不仅如此,许多村组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1999年乡村债务已达4000-5000亿,现在是多少?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仍在以每年200多亿的速度在递增!这些数据是对“集体经济”最全面、最科学的总结),而村干部又会以偿还债务为由继续变卖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更进一步减少,以至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的做法事实上等于农民失去了财产(实际上比这还严重,因为还背上了债务)!可谓“陪了夫人又舍兵”;一些村组干部为了取得胡支乱花的经费,他们就把位置好、适合建房的土地故意留做机动地,牢牢地掌握在他们手里!致使农村一些有钱的大户和头面人物买通干部挑地建房、多建房,经济条件好一些的农户则通过请客送礼争地建房!从而导致宅基地管理失控,大量闲置,加剧了人地矛盾,浪费了大量的耕地资源,严重助长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倾向;至于城市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强势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在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占用耕地修建私房甚至别墅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因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林地等)被外界权力参与瓜分后已经少得可怜,不要说通过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就是在上面“绣花”也难以保证一家人安居乐业(2004年11月5日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至今仍有半数农民看不起病,生病农民不治而亡比例高达80%)!于是不得不大量外出打工,即使受人白眼、忍受恶劣劳动环境、超时限、超强度、随意克扣工资也在所不惜,有的甚至连性命也搭了进去(据2004年7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目前我国每生产1亿吨煤炭,平均就有300多名矿工死亡!至于留在家里的老人或小孩更是问题多多,因监护不力,走向歧路以及受到残害的事例时有发生;居住分散的农村,有的老人死在屋里几天还没有人知道),害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同时还使整个社会业已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其危害已经超出了农村并波及城市。

国家的土地政策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只能用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来衡量,绝对不能预先设定“框框”或禁区。根据目前严峻的土地形势,现在可行的办法是:除耕地以外(耕地目前不能实行市场化)的一切农村资产一律分配给农户(保证起点公平)并实行市场化(可以转让、买卖、继承、赠与),同时规定农村非耕地土地和城市土地一样拥有70年使用权。在非耕地土地上搞建设取消行政审批手续(少数文化及旅游村镇除外),如果建企业的话只进行环境评估和备案。这样不但能实现农村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耕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同时还能和国家的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相配套,起到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作用,使国家推行的“无障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减轻就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第三还能改善农村目前严重存在着的“重男轻女”现象,使性别失调的社会问题得到缓解(现在,我国的性别比已经高达117:100,全国20岁以下的人口中,男孩比女孩多出了3000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第四可以有效遏制层层审批中严重存在着的腐败现象。其次,应该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归国家所有(而不是目前的归集体所有)同时必须全部分配给每一个村民(自然不能买卖,因为产权不是自己的),村委会对其范围内由村民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耕地享有监督权(防止耕地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责任,10年为一个承包期(目前的30年是徒有虚名),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但农户可以自由流转)。上述改革方案既不是简单的放,又不是简单的收,而是有放(非耕地土地)有收(耕地)、有松有紧!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这条“路”,那么就不应该(也不允许)再左顾右盼,自然就不应该再回避产权问题(否则,会建成天怒人怨的“权贵市场经济”,导致社会畸形发展)!尤其是不能在国家已经在城市全面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社会特别是城市人的产权观念已经非常强烈的情况下又同时希望农村社会能够游离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建立一个不受外界干扰和侵犯的“孤岛”!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桃花源”式的企图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会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产生如前所述的巨大的危害!另外,近几年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只所以日趋严重,根本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利益的最佳切入点应该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一样的现代产权制度。否则,纵然制订出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其作用也会十分有限。因此,农村必须与城市同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知道那些竭力反对在农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人是不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还是自己本身就是“三级利益共同体”中的既得利益者或者是已经参与了上述问题的强势阶层从而别有用心?或者是兼而有之?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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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应该是“38个中央文件……”!如果笼统地说文件(自然包括省以下政府文件),那不知道有多少?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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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治国”,祸国殃民!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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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谁的回复?好长啊!

城镇人当然不该去农村买宅基地建房子了!怎么城里没地方呆了 ?要去挤农民的地 ?

天高云淡,水暖风清,去留随意,宠辱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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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北方有佳人在2004-12-3 20:42:00的发言:

哇!谁的回复?好长啊!

城镇人当然不该去农村买宅基地建房子了!怎么城里没地方呆了 ?要去挤农民的地 ?

说得好。

农民就剩下点地了,要是再让别人给占了,就什么也没有了。要是什么也没有了,就什么都有了;要是什么都有了,就什么也没有了。历史已经证明这一点。

万里风云三尺剑 一庭花草半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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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所有“三农论坛”上真正能够为农民说话的是少数!因为矛盾着的双方中有一方总是缺位的(农民),他们目前几乎处于“失语”状态!试问:中国有多少农民能够上网?所以,网上除了公共知识分子和关心农村问题的爱好者(局外人)外,其他的恐怕主要就是矛盾的主体方面——“县乡(镇)村三级利益共同体”了!至于一些“三农问题专家”也与公共知识分子有所区别,这是由于“三级利益共同体”有条件接触他们,没有机会也会想办法、制造机会接触他们,既容易拉上关系(手里掌握着钱财物)又容易片面介绍农村情况,时间一长在“糖衣炮弹”下也就成了“准三级利益共同体”(当然也有没有丧失良知的,如陆学艺、于建嵘、刘风芹、党国英、张英红等)!再说所有的“三农问题专家”都是农民群体之外的组织封下的,恐怕没有一个是农民选举出来的!他们自己还以农民代言人的面目出现,至于农民接受不接受,他们是不管的。而农民压根儿就不会有上述行为,即就是与“三农”研究人员接触也绝对是“淡如水”!因此,包括本论坛在内的所有“三农”论坛如果从网民结构来区分的话,全是以“三级利益共同体”(含“准三级利益共同体”)为主体的论坛!如果命名的话,所有的“三农”论坛也可以叫做“三级利益共同体”论坛!如果以为都帖着“农”字招牌,就认为是反映农民心声的主渠道就大错而特错了……一些所谓的“三农问题专家”甚至还会讲歪道理、列举站不住脚的所谓范例(典型的如美国、加拿大也搞农业合作社等)为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诡辩;有的不时发表一些反农民、反人权、反公平的所谓研究“成果”,再利用国家拨付的研究经费(其实是包括农民在内的纳税人的血汗钱)出版发行,为自己取得荣誉,赢得更高的待遇;更有甚者居然要求党和政府把“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制度化、法律化”!最近,“合作社”问题之所以能够甚嚣尘上,根子就在这里!

“准三级利益共同体”对于“三级利益共同体”感兴趣的话题(如为合作社立法等)则表现出高度的热情,有的则自我吹捧与相互吹捧相结合,甚至不惜讲假道理、歪道理为其正名,反正农民在这里是缺位的,只要“主子”高兴(因为“拿了人的手短,吃了人的嘴软”嘛),哪里管它落井下石!从表面上看起来“人气旺盛”;而一但有人揭穿“皇帝的新衣”后,正如网友“桥老爷”所言,“一些现任或曾经担任‘乡绅恶吏’的网友”,“或者不发言”,“或者搞几句打哈哈的闲帖,王顾左右而言他”!“准三级利益共同体”也一改往日作法,不再为其摇旗呐喊!因为他们自己内心也清楚,“假的就是假的”、“越抹会越黑”,所以论坛也就如网友“桥老爷”所言立刻“清静下来”了!不过,这正应验了那句俗语“贼怕声音鬼怕光”!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刻意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有时甚至“轰动效应”的背后隐含着危机!前一段时间的“合作社”轰动效应就是例证。有时我个人也在思考:如果“民族魂”——鲁迅还在世的话,不知道他会对“准三级利益共同体”做何种评论?

上述现象其实也很好理解。正如所有的“工会”都是国家专门为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可是“工会”在工人中的形象是怎样的?恐怕大家都知道!所以,根本出路还在于包括对大学及其研究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进行全面的改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些漂亮的话,许多人(包括知识分子)说起来都滔滔不绝,但是真正遇到具体问题时,往往会下个大软蛋!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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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三级利益共同体”论坛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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