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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转帖]国家七部委派调查组验收各地清查违法占地行动

国家七部委派调查组验收各地清查违法占地行动 作者:谢炜 在从4月底开始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行动中,全国共查出违法占用土地项目17419个,4150个项目已经收回土地。这是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召开的土地市场深入治理整顿抽查验收动员会上获悉的。七部委将派出调查组分赴各地抽查验收。

  国务院七部委将派出检查组对地方进行抽查。李元强调,抽查验收有几条硬杠杠,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不能验收:一是在六项清理数据上有意弄虚作假的;二是过去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不能保证在今年年底前足额偿还的;三是国务院《决定》下发后,发生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又不及时严肃处理的;四是对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责成处理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拖着不办的。

                     来源: 新京报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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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谈两件9月份才发生的具体事例(注意:我特别提出9月份,是因为4月28日国务院已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冻结耕地转用审批,时间为半年。也就是到11月1日):

1.一老板看中了某村的一片稻田(准备建个娱乐场所),就在背后和村支书和村长联系,“工作”做通后,村干部就召集村民开会,说要解放思想招商,结果村民极力反对。随后村干部不露面了,由老板的办事人员“活动”村民中的“厉害人”,他们同意后,再拿上合同一家一家要求“签字”,此时已不再是“活动”了,而是带有胁迫的味道了!最后成功了……现在推土机已经在稻田里作业了!再下来就是重新调整土地(因为总耕地减少了),国家的“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自然也就落空了……

2.因公路拓宽占用了某村的土地,补偿款下来后村干部立即在公路旁修起了集体楼房(谁想承包不行贿包得来吗?),农民要求分补偿款,但钱没有了!村民现在就开始阻止公路施工……

事实上,农用地转用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只是类似于“开发区”这样的“大项目”有所收敛而已,但“蚕食”土地的严重性更大,总量更“可观”!所以,所谓的“土地解冻”之说根本就不成立:没“冻住”,何需“解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21 8:43:11编辑过]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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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治国”,祸国殃民;

“运动治国”,祸国殃民!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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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必须与城市同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王文学

目前的土地政策(“集体所有”)非常容易产生“失地农民”并导致农业生产要素(山坡、荒地、耕地等)集聚到少数强势阶层手里!因为,农民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成了村委会的附庸!村干部内心深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态度是“崽卖爷田心不痛”、“宁赠官员老板,也不分给村民”,一切取决于包括村干部在内的“三级利益共同体”从占地者(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那里得到好处(钱财、美女)的程度!如果继续照目前这样稀里糊涂下去(土地归“集体所有”),只着眼于治标,如把耕地保护列入干部的政绩考核、省以下土地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制定基准地价(这一条的副作用很大,既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又不利于创业,自然会抑制社会就业)等;而不从导致乱占滥用耕地的体制性原因(治本)着手的话,那么农村的失地人口将会更多,有限的资源将会更加严重地集聚到少数强势阶层的手里!最终的问题将不堪设想。因为现在“种地没耕地,上班没岗位,低保没有份”的失地农村人口已经超过3000万了,而且还在继续增加!一个地方乱占耕地是那里干部的素质问题;一些地方乱占耕地是那些地方干部的作风问题;大面积出问题,以至乱占滥用耕地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则是体制问题!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在体制不改革的情况下,“最严厉的土地政策”是无法有效保护土地的!因为在一些地方的“县乡(镇)村”三级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土皇帝”们的“土政策”可以让中央的政策流失、走样、变形……过去治理用公款“大吃大喝”问题时,曾经落下了“38个中央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笑料!如果说大吃大喝浪费的钱是可以“再生”的话(毕竟钱浪费了还可以再挣嘛),那么乱占滥用了的耕地则几乎不能“再生”了。因此,对待耕地问题绝对不能采取掩耳盗铃式的办法,必须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

1980年代中期以后,因为国家的改革重心转移到了城市,而向农村可以发号施令的部门又比较多(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致使各个条条都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虽然从条条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如农村“五荒地”承包等),但是从块块上看则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社会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留下了遗患。也使得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这一大政方针被肢解的体无完肤、伤痕累累!许多地方的村组干部将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荒地等不是分给本村组农民,而是由村委会(一般村干部受贿后均抱着“崽卖爷田心不痛”的态度)代表村民与村组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而且一签就是几十年。对具体的村民而言,这么长的时间和失去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人的一生一共才有多少年?再加之村委会的性质混乱,自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混为一谈,虽然《民法通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及民事主体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因为农村的产权模糊,所以村委会照样可以打着集体的旗号大量进行民商事活动:乱占耕地、建企业、搞建设、借债等,致使村委会的开支成了“无底洞”,有多少钱也不够花(乡村两级债务已成政府的心头大患)。从而导致集体资产的承包所得几乎无法落到农户的手里。不仅如此,许多村组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1999年乡村债务已达4000-5000亿,现在是多少?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仍在以每年200多亿的速度在递增!这些数据是对“集体经济”最全面、最科学的总结),而村干部又会以偿还债务为由继续变卖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更进一步减少,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资产”就是通过这种貌似“合理”的手段聚集到少数强势阶层手中的,以至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的做法事实上等于农民失去了财产(实际上比这还严重,因为还背上了债务)!可谓“陪了夫人又舍兵”;一些村组干部为了取得胡支乱花的经费,他们就把位置好、适合建房的土地故意留做机动地,牢牢地掌握在他们手里!致使农村一些有钱的大户和头面人物买通干部挑地建房、多建房,经济条件好一些的农户则通过请客送礼争地建房!从而导致宅基地管理失控,大量闲置,加剧了人地矛盾,浪费了大量的耕地资源,严重助长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倾向;至于城市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强势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在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占用耕地修建私房甚至别墅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因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林地等)被外界权力参与瓜分后已经少得可怜,不要说通过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就是在上面“绣花”也难以保证一家人安居乐业(2004年11月5日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至今仍有半数农民看不起病,生病农民不治而亡比例高达80%)!于是不得不大量外出打工,即使受人白眼、忍受恶劣劳动环境、超时限、超强度、随意克扣工资也在所不惜,有的甚至连性命也搭了进去(据2004年7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目前我国每生产1亿吨煤炭,平均就有300多名矿工死亡!至于留在家里的老人或小孩更是问题多多,因监护不力,走向歧路以及受到残害的事例时有发生;在居住分散的农村,有的老人死在屋里几天还没有人知道),害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同时还使整个社会业已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已达1亿左右,试想,如果全国能有2000万农村人口在居住地实现安居乐业,那么也将会大大缓解严重的就业压力。因为现有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有600多万,登记失业人员近800万人,两项相加也才1400万人(数据自2003年8月14日《工人日报》)!所以,农村问题的危害已经超出了农村范围并波及到城市。

国家的土地政策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只能用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来衡量,绝对不能预先设定“框框”或禁区。根据目前严峻的土地形势,现在可行的办法是:除耕地以外(耕地目前不能实行市场化)的一切农村资产一律分配给农户(保证起点公平)并实行市场化(可以转让、买卖、继承、赠与),同时规定农村非耕地土地和城市土地一样拥有70年使用权。在非耕地土地上搞建设取消行政审批手续(少数文化及旅游村镇除外),如果建企业的话只进行环境评估和备案。这样不但能实现农村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耕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同时还能和国家的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相配套,起到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作用,使国家推行的“无障碍就业”政策落到实处,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减轻就业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第三还能改善农村目前严重存在着的“重男轻女”现象,使性别失调的社会问题得到缓解(现在,我国的性别比已经高达117:100,全国20岁以下的人口中,男孩比女孩多出了3000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第四可以有效遏制层层审批中严重存在着的腐败问题,从根本上制止“权力寻租”现象。其次,应该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归国家所有(而不是目前的归集体所有)同时必须全部分配给每一个村民(自然不能买卖,因为产权不是自己的),村委会对其范围内由村民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耕地享有监督权(防止耕地擅自改变用途)并承担责任,10年为一个承包期(目前的30年是徒有虚名),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但农户可以自由流转)。上述改革方案既不是简单的放,又不是简单的收,而是有放(非耕地土地)有收(耕地)、有松有紧!

“明晰产权”是保护土地等自然资源、促进农民增收最有效的办法,也是最经济的办法。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这条“路”,那么就不应该(也不允许)再左顾右盼,自然就不应该再回避产权问题(否则,会建成天怒人怨的“权贵市场经济”,导致社会畸形发展)!尤其是不能在国家已经在城市全面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社会特别是城市人的产权观念已经非常强烈的情况下又同时希望农村社会能够游离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建立一个不受外界干扰和侵犯的“孤岛”!这种“井水不犯河水”的“桃花源”式的企图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会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产生如前所述的巨大的危害!另外,近几年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只所以日趋严重,根本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产权制度,维护农民利益的最佳切入点应该是在农村建立与城市一样的现代产权制度。否则,纵然制订出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其作用也会十分有限。因此,农村必须与城市同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知道那些竭力反对在农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人是不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还是自己本身就是“三级利益共同体”中的既得利益者或者是已经参与了上述问题的强势阶层从而别有用心?或者是兼而有之?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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