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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原创]重新定义垄断

重新定义垄断     本文要指出的是,传统的垄断定义有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垄断重新作出阐述和定义。   在世界上有无数的经济学家反对政府制定《反垄断法》。这些经济学家包括:张五常、科斯、弗里德曼、艾智仁、周其仁、薛兆丰等等。   这些经济学家之所以反对制定《反垄断法》,是因为他们同时具备了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他们对有关“垄断”的经济学知识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他们在表达有关看法时所说的完全是衷心话,而没有受到其它任何人或事物的影响,例如没把自己的什么特别利益牵涉进等等。   大多数的一般人之所以赞成制定《反垄断法》,是因为他们对有关垄断的经济学知识有所欠缺。经济学家们虽然反对制定反垄断法,但有的经济学家在阐述垄断的成因时却错了一点。虽然他们的阐述和定义在行内没有问题,行内人能明白真正的垄断上怎样一回事,但在外行看来就容易引起误解。这样的结果是误导了执政者,误导了人们,让人们把一些不是垄断的现象说成垄断,把一些垄断现象说成不是垄断——至少让人们没那么容易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垄断”。   是这样的,传统的垄断是说:“一个物品在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者。”这物品的供应者即“垄断者”,垄断者面对着这样的一个市场:他把价格提高一点,销量就下降一点;把价格压低一点,销量就上升一点——这也就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觅价”了。是的,垄断者需要觅价.他们面对着这样的一个问题:要把价格定到哪里,才能让自己赚到更多的钱?事实上,这样的垄断者——觅价者在我们的身边无处不在:像歌星的演唱会、酒店的房间、电器商新推出的彩电等,他们都是觅价者,他们都面临要怎样定价才能赚到更多钱的问题。   经济学家们往往认为垄断的成因有四种。   一是天然的、天生独特、外人绝对无法模仿的供应。例如刘德华的演唱会,他那样独特的歌喉只有他能供应。事实上,你我的歌喉也是独特的、也只有我们才能供应的——在某些程度上我们都是垄断者,只是看我们所“垄断”的——我们所独有的“歌喉资源”不值钱罢了。   二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如受到专利保护的飞利蒲DVD生产技术;受到商标保护的红塔山品牌;受到版权保护的金庸小说;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可口可乐配方等。这些都是因为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具有垄断地位的。   第三种垄断的成因——由政府行政手段阻止其它竞争者进入市场的——这是大多数经济学家所唯一反对的。像我们国家中的电信、民航、铁路、自来水等产业就是这样的例子。这种垄断对经济发展的损害是明显的,应当破除。因为它阻止其它可能更优秀的竞争者的进入,使消费者少了本来可能有的、可能更好的产品可选择,使商人少了本来可能有的赚钱的机会。   第四种是说这样的情况:在某物品的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者存在。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这也是一种垄断,或认为有这样的一种垄断的成因。我想他们可能是误解了垄断——因为传统的垄断定义确实存在问题。   让我举个例子说明:某面包商甲,由于其所供应的面包价格够低,所以把所有的消费者都吸引了过来,导致了面包市场上只有他一个供应者存在的局面。——你道这“面包商甲”在这市场上算不算是个垄断者?按传统“一个物品在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者”的垄断定义来看,他当然是垄断者了,因为在可观察的市场上确实只有他一个供应者存在。   前文提及,传统的垄断定义并不够确切。我认为更正确的垄断定义应该是这样表述的——“一个物品无论以什么价格出售,在市场上都只有一个供应者。”从这个新的垄断定义看,我们能更清楚、更容易地甄别出什么是垄断什么不是垄断。是的,其实上面的“面包商甲”并不是个垄断者,因为只要他把价格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其他竞争者即刻就会重新进入市场——这样就不符合“一个物品无论以什么价格出售,在市场上都只有一个供应者”的垄断定义了。因此,我认为这第四种情况不是垄断,既然不是垄断,“成因”也就谈不上了。正如张五常所言,这种情况“有垄断之貌而无垄断之实。”   周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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