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精神病人管理拷问现行法律
---从秭归县归州镇农村精神病人现状说起
向 福 明
病 人 危 害 扫 描
案例一:2004年2月,彭家坡村的熊某突然发病,她红着双眼,挥舞着镰刀,一口气将自家果园中的300多棵挂果成品柑橘树给放倒了。围观的群众无一人敢上前制止,最后在几个民兵的强制下,才阻止了她的破坏行为。
案例二:2002年4月,万古寺村的李某独自一人摸到大岭坡小学,将学生的东西全部拿光,并殴打多名学生,在学校老师的制止下,终没酿成恶果。
案例三:2003年9月,屈原庙村三组的向某突发精神病,在哥嫂不在家,家中只剩下15岁的侄女、12岁的侄儿和邻居家一个男孩的时候,手持菜刀,冲进了哥哥的家里。侄女和邻居家孩子见状,吓得魂飞魄散,慌忙之中跑了出去。此时,失去理智的幺妈向某左手一把将侄儿揪住,右手提起菜刀就砍,12岁的侄儿背上连背三刀,肋骨一下断了三根,其中一刀下去,内脏可见,背上直冒热气,紧下来是小孩左手臂连挨5刀,经脉手指全部砍断。孩子们的尖叫声惊动了左右邻舍,母亲飞奔回家,在拉自己儿子的时候,自己的右臂不幸挨了三刀,在周围群众的断吼声中一场血腥屠戮才宣告结束。小孩因抢救及时,才幸免一死,但最终落得个终身残疾。
案例四:人们会经常看到归州新集镇上的四、五个精神病人。在川流不息的大街上,一精神病人当众临街小便。每到上下班,一蓬头垢面、身着褴褛衣裙的男精神病人唱着流行歌曲行走在大街小巷。归乡路上,一只身着三角裤的赤裸男子漫无目的地穿梭在行走的人群中。
相对于精神病人这个群体,上述案例还只是沧海一粟。据相关资料介绍,在我国13亿多人口中,精神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仅湖北秭归县不足三万人的归州镇就有60多名精神病患者,每年总有数起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损失在10万元左右 ,而全国范围内的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到处流浪的情景由此也就可见一斑了。
病 理 原 因 分 析
据专家研究,绝大多数精神病与遗传有关,是遗传过程中带有不良基因,神经细胞传导到神经介质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外界刺激只是诱发精神病的一个因素,不是最根本的原因。通过观察发现,事实上许多人无论受多大的打击也不会出现精神病。在精神病的药物治疗方面,目前世界上没有特效药,所有的各种药物只能控制病情,不能根治,就算早期的精神病人也是一样,精神病复发率高是其主要特征之一。
造成精神病的高发病率及低治愈率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人们对精神疾病缺乏正确的认识,讳疾忌医,不到精神疾病机构就诊,有的是病人或家属不承认患有精神病,有的是由于社会偏见导致的自卑感而不愿就诊,特别是农村青少年,患病后还牵扯到读书、就业、婚姻等问题,因此隐瞒病情造成不良后果;二是许多人对精神病不了解或是误解,相当多的农村精神病人在患病后不到专科医院求治,而是求神拜佛,求助于迷信巫术等;三是一部分精神病人最初没有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而是求诊于非专科门诊或是“地下”诊所,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四是在众多疾病当中,治疗精神病花钱是最多的,85%以上的家庭是难于承受的,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医药费,只得采取软拖硬磨的办法来打发病人;精神病复发率高久治难愈。导致病人家属丧失信心,最后听之任之,让患者到处流浪并危害他人几社会。
监 督 管 理 建 议
由于病理不同,精神病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自虐和暴力倾向,人称“武疯子”。发病时,他们带有极强的暴力性,突如其来的伤害让周围的人来不及躲避,而且事态难于控制,往往造成难于名状的惨案,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尤其是在农村,因经济原因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层出不穷,且呈上升的趋势,现已发展成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加强对农村精神病人的管理,已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树立防范意识。精神病人发病危害社会时,受害人当中不是年老体衰、不谙世事的老人小孩,就是疏于防范的成年人。所以,在强化对精神病人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健康人的宣传教育,普及精神卫生基本知识,教育群众认清并掌握精神病人的发病规律、危害特征,消除恐惧心理,提高警惕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教育老人小孩远离高发精神病人,少与他们接触,甚至不同他们接触,减少无辜受伤害的机会。作为青壮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多长一个心眼,管好自己的家人,多一分自我防范意识,远离危险,靠近安全。
(2)摸清发病规律。根据调查,除常年发病的精神病人外,一般的精神病人发病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一般精神病人发病在时间上以间歇性为其主要特征,其间隔期为一年半载、三五七年不等,作为家人或是监护人,要注意摸清其发病间隔期,掌握发病先兆,发病时的病情表现,危害他人及社会的特征。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其神智是清醒的,说话做事是理智的,可能出现因他人的某种强烈刺激,一时产生一种畏惧感,并且这种强刺激会在他脑中留下深深的烙印,导致发病时着魔似地听某一个人的话,服从某一个人管教,除此人以外,他(她)是目中无人,什么人也不管,什么人也不怕,在考虑监护人时可,可安排类似人员作其监护人。
(3)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是防止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及社会的有效措施,全社会都有义务来把此项工作做好。作为乡(镇)、村两级基层组织,尤其是村一级的干部群众肩上的担子更重,要督促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在其病情严重时,可腾出专门房间,实行专人日夜看护;对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是无监护人的,镇、村可安排一定的资金,为其选派有威性、责任心特别强的人为其监护人,决不能因其无自然监护人或是无人愿意为其监护,而放任自流,任其危害社会和他人;对于精神病处于初始阶段或是病情轻微的病人,可采取由监护人(单指家人)出一部分、国家帮扶一部分的两结合的办法筹集资金,对他们进行医学治疗,让其逐步康复;对于那些思维情感异常且危害度大的高危精神病人,可采取由县一级政府牵头组织,对他们进行医学及病情级别鉴定,由政府和个人双方共同筹集资金,选择合适的地方,安排适量的人员,实行集中强制治疗和监控。
(4)增设精神门诊。精神病人发病具有时间周期性、病情突发性、危害残忍性等显著特征。根据目前状况,精神病医院设置数量少,精神病患者就医难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一般一个省才一、二十家精神病医院,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市,有的还划不到一家,且院内病床紧张。另外,精神病医生数量不够,难于适应精神病人管理的需要,就全国来说,也才仅有精神病医生15000多人,而到县一级则更不用说了。在收费管理上,医院再不象以前吃大锅饭,收容来的精神病人往医院一送就可以治疗,现在医院改革了,没钱就不能看病,并且费用相当高,一般精神病人是“望而怯步”,对农村一般精神病人家庭来说,更是“望院兴叹”,去了一次不能去二次。倘若是在农村乡镇一级增设一精神病专科门诊,将有利于农村精神病的治疗和防范,当精神病人突然发病时,家人或是监护人可采取紧急应急措施,注射麻醉剂,服用镇定药剂,缓解病情,减少病人不必要的痛苦和对他人社会的危害。
(5)统筹经费管理。过去,对于精神病人的管理是依靠卫生、公安、民政三个系统来完成的。卫生系统负责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公安系统负责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性义务监督和执行强制性治疗;民政系统负责为特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义务救助。可长期以来因为经费问题形成了家庭支持系统比上述三个支持系统强大有力,农村精神病人基本上是由病人家属负责看管和治疗,导致大多数农村家庭因此贫困,不得不放弃治疗,精神病人最终危害社会,流浪街头。如何让相关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建立起新的精神病人防预管理体系,单靠某一部门或是某几个部门是行不通的,必须由政府统一买单,实行资金统筹管理,部门联动的运行机制。值得欣慰的是,有的地方已开始启动,由政府将精神病人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
拷 问 现 行 法 律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由于长期受前苏联“有病无罪”论的影响,社会在对精神病人这类弱势群体的司法定罪上,是采取保护措施的,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在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该如何看待精神病人对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意外伤害?这不得不使从事精神病人管理的人员陷入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的两难境地,精神病人的管理现状拷问着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保护精神病人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问题上,涉及到人权、道义、社会安全、经济条件、司法机构及精神卫生机构设施等诸多方面,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需要一部全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据悉,“中国精神病人的社会处境”问题已进入了国家的立法框架,作为我国首部地方性法规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经当地人大通过,已于2001年颁布施行,其核心思想是强调在法律上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人格尊严,但它忽略了精神病患者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现实的迫切要求是,需要一部相对完备的法律来对经费的筹措、精神疾病的预防、患者的治疗、患者康复后回归社会的管理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进行根本性的规范和管理——即呼唤《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