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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执法生意”(华商报)[转帖]

  据《华商报》6月13日报道,西安市的侯小姐按照街头野广告提供的号码联系办假毕业证,没想到却中了该市柏树林派出所设下的圈套。为了早点从派出所出来,侯小姐不得不交了1500元的罚款,并违心地给派出所写了一个内容为“我自愿赞助柏树林派出所1500元,以后我保证不听证,不复议,不申辩”的字据。   侯小姐购买假证,理当依法受到处罚,笔者对此不想多发议论。我想说的是,派出所以“钓鱼”的方式引出违法者,然后罚款了事,哪里像是执法,分明是在做生意!在柏树林派出所,国家的法律、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全都成了为“执法生意”服务的工具。《华商报》的报道称,当侯小姐的男友张先生问民警自己的女友犯了哪一条要被处罚时,一自称是实习警察的人拿来《刑法》,指着第280条说,本来要刑拘的,是她自愿接受处罚,要不还要刑拘。   而且,跟柏树林派出所做“执法生意”还可以讨价还价,完全“随行就市”,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当《华商报》暗访的记者被带到派出所时,因为警察觉得他们“像学生”,处罚金额就从1500元降到了1200元。跟一般的生意不同的是,柏树林派出所做“执法生意”不仅“价格”可以讨价还价,而且法律也可以讨价还价。当暗访的记者追问“罚款应按照什么罚?有什么依据?”时,负责办案的民警回答:“本来要按照《刑法》处理,看你们也没有坏居心,就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吧!”你看,刑事案件一下子就变成了民事案件,这法律“还价”的幅度还挺大!   派出所的“执法生意”越做越红火,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每年都以结多少案、抓多少人、罚多少款作为衡量派出所“政绩”的依据,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执法经济”属于组织侵权行为,对侵权人来说,在“法不治众”的传统下,几乎不会受到惩处。   派出所的“执法生意”打着法律和公权的旗号,干的却是践踏法律和公权、维护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勾当,不仅消蚀了公权组织的社会公信度,而且降低了公众对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其危害不可小觑。果戈里说:“执法偏颇,是人世间最大的不幸。”执法机关以种种卑劣手段请君入瓮,可以说是法治时代最大的悲剧。   要想遏制派出所“执法生意”之类的组织枉法行为,笔者以为根本的一点在于对组织行为进行解剖,分清出手者、“拍板者”及协从者,撕开组织行为的保护罩,严惩出手者,追究“拍板者”。事实证明,在许多枉法案件中,“拍板者”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但是因为他们往往窃居高位,不但个人安然无恙,还对出手者以组织名义实行层层保护。因为保住肇事者,也就等于保住了自己。因此,法律如果不制裁不法的“拍板者”,任何打向组织枉法行为的拳头,就难免“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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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近规定,不能对基层民警下达任何经济指标。这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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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例称不上典型,我们这里的此类生意做的大得多,典型的多。这个话题太敏感,还是不谈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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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想发财,可是这个世道挣钱不容易呀,俺想开个民办派出所,看看他们的生意这么火俺眼红了,大家告诉我,我需要到那里申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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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个可以承包派出所的地方去,,有的地方正在搞改革,完成经济任务的当所长。你去登个广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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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的形象都让这些部门给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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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严重的是执法部门,该法律处理的交几个钱就没处理,以钱代法,而没有钱的只有座牢的命。有的地方明码标价, 3000元可买一年劳教。 执法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对立面,,而不公正执法,不规范执法,则严重坏了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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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读到诸如此类之事,都痛感国人素质之低下。我认为要改变他:全民的教育、民主制度的实施、大众传媒的监督、法制的完善(各种带有歧视性等不公平的意识制度、形态犹为急迫)需多管齐下,方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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