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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江西公用事业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市县

定价权限下放市县 江西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格局   本报南昌8月21日电 记者廖国良报道 从8月20日起,江西省各设区市、县(市)城市水价、管道燃气价、液化石油气销售价、公交车票和公有住房租金等原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区域性价格和收费的制定权限,将委托下放到设区市和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根据调整办法,自来水和回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供水安装维修收费的管理权限,按照经营部门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道初装费,按照销售部门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而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则按照销售地区范围,由当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公有住房租金、廉价住房资金,由当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部分政府定价权委托下放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时,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价格听证范围的,必须听证。凡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调整,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对调、定价中明显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将以文件形式收回相应的价格管理权限。 2003.08.15 09:14:01 经济日报 [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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