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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请教这几个问题怎么解决

本主题由 啊-呸-服! 于 2008-4-21 10:58 提升
其他的机制: 比如说村民自治,村里面有一个类似于陪审团的非常设机构在双方信任并自愿接受结果的情况下来处理日常纠纷,其处理结果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陪审团是义务的,成本很低。需要做到的是一些观念的教育和科学民主的制度建设,来确保自治解决的结果更趋向于合理合法公正。 在社会上建立一些非官方的专门的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一些相对复杂的纠纷,比如说土地,劳动,妇女儿童权益等等。 原有的上访机构从政府中独立出来,解决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纠纷,解决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 简单作以上设想。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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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每个村都有矛盾调解委员会,但只拿钱,不办事。农民宁可找地痞也不找他们。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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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时间不见依天了,再顶一下killer的帖子
醉别西楼醒不记 春梦秋云 聚散真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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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的高手必读

能回贴的回贴

呵呵

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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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卢老师对这几件事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后,我还是很疑惑: 1.王二是否具有资历证(还有电线杆子是否是劣质产品等),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法院在庭审时自然会考虑的。此案既已交给了法院审理,并且作出了判决,这就意味着谁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已明确了。 2.“反社会性”作怪那该怎样去处理?对这件事的采取“冷处理”不是个办法。“等”就意味着默认,默认此事将会给整个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村民将会寻找其他理由效仿不交农业税。 3.就是传讯“郑三”到派出所去,也还得镇、村干部和派出所的同志上门呀!毕竟是“了解”情况嘛,还不至于上门“逼供”吧。不存在“工作方法存在问题”。 4.弃婴儿是违法的。这里就涉及到执法的问题了。执法部门不是镇政府。 卢老师所说的“个人魅力”应该是干部的个人的“感召力”吧。我想,不同层次的干部、不同时代的干部的感召力是不一样的;现在的乡镇干部在群众心目中是什么样的形象?他们有着什么样的社会地位呢?再说,用“个人魅力”去解决问题的能量也是有限的,乡镇干部不都是魅力无穷的;现代农民的眼光是最讲实际的。卢老师曾在农村搞过调研,有着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但是在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方法上,我却不敢苟同。 1.根据法院的判决,镇政府不该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王二的“撒赖”,镇里首先该向他说明道理,然后也采取“不理他”的方法。 2.对于陈女一家人故意抗税,税务执法部门应该接手此事。 3.郑三的妻子本来就是精神病患者。执法部门应对其妻发病的原因有个明确的结论。在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其妻的精神病是由于那次“上门”后受刺激引起的,镇政府同样可以采取“不理采”的工作方法,置之不理。 4.弃婴之事该交由司法部门去处理,因此而拒不上交农业税的应由税务执法部门去处理。 现实当中,这些事情的处理最终往往是执法难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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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弃婴之事该交由司法部门去处理,因此而拒不上交农业税的应由税务执法部门去处理。

1加1等于2,就这么简单?!

楼上可能远离农村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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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桥老爷在2004-4-30 21:14:00的发言:

4.弃婴之事该交由司法部门去处理,因此而拒不上交农业税的应由税务执法部门去处理。

1加1等于2,就这么简单?!

楼上可能远离农村基层。

违法了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楼上的不会叫乡镇干部上户去罚款或是搬东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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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家都很清楚,这些事情最终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执法部门能否执法到位呢?哈哈,不用我说了,不然也就不会有这些问题存在了.推给乡镇去处理,就是想让乡镇干部尝试着用违法的手段去解决问题!乡镇干部担负着一方的社会稳定,他们往那推?能推就推、能拖就拖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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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大会打字,所以少写几个字.killer在这提到的几个问题不会是发生在你一个乡镇吧,如是这样你如果还只是在网上讨教,我看被调整工作岗位是很快的事情了.网上提出的问题有意思,但从你的岗位来看,总不能经常在网上讨论吧,你不会是在写论文吧.说得再多,理论分析得再好,也不如把你这个地方的事做好了,不说是为当官吧,总该尽心尽职吧.

现在开始好干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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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工作需要研讨一些问题,但你如果考虑太多,自己象个"理论家"一样,置书记于何地.放在乡镇是要你多做事,这些道理应该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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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会下吧,要有大局感,是个模糊有清晰的概念.领导犹如弈者.

不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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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别太自以为是了,我出这个题目,你真以为是向你讨教啊.

这相当于一个考题,看你是不是对农村真的了解,或真的了解基层工作.

看了你的发言,除了夸夸其谈就没有其它的东西了,实在没有什么可探讨的价值.

劝你别再犯傻了.呵呵.

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脱,安心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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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既然出题了,就是要别人讨论。人家说了,又说人家犯傻。闹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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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几位别犯傻了,killer不过说了在基层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看看高谈阔论的大家是不是对农村真的了解,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处理,结果大家说得越多,显得越头脑简单,还是虚心学习点吧,基层工作不是你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国家人事部的一个硕士不服气,结果村支部书记干了没几年,就被村民赶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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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三月我竟忘记了在乡镇工作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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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愧对农民在2004-5-21 16:37:00的发言: 停职三月我竟忘记了在乡镇工作之苦!
你没忘了愧对农民,可见你的乡镇工作之苦没任何难忘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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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类事是多见的,不过要改边民风不能急啊,要发动群众开大会.用舆论工具和法律武器,加之思想工作.

我们为自己的良心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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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我看过,但是心里有点酸。如果农村的法制建设就是这个样子,真是一个可悲的事情。

一边说别人不了解情况,一边就会用“一记耳刮子”,这不是路子,绝不是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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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killer在2003-8-30 21:51:00的发言: 1。村民王二从社长手中承包一社的农排架电工程,叫上了自己的女婿,本想让其也能挣几个工钱,谁知在女婿爬上电杆时,电杆突然从中间断开倒下,致使其右腿被砸断,事后,王二找到镇政府,镇政府考虑其家庭情况,从困难补助的角度给予了1000元钱的支持,那知从此王二就天天到政府要钱,不听任何道理。后来法庭也判决没有政府的责任,可还是经常到政府找书记镇长叫骂要钱,理由就是:我是本镇公民,我就是应该找政府。

别的案例就不说了

施工如果没有资质的合同是无效和同。

电线杆断的原因是直接原因,究竟是怎么断的?如果是原来的旧电线杆,就是一个事故隐患,这一点非常关键,因此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镇政府补助以困难为由,这是可以理解的,天天赖着政府,政府既然没有责任,法院已经裁决,应当向法院申请主持判决结果。

三两句话中的案子缺少许多必要的证据,只好凭经验办事,往往会把事情搞错。这种记录在案太没有说服力!说案子不把证据说清楚,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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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21 11:09: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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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killer在2003-8-30 21:51:00的发言:
QUOTE:
2。陈女原来从本镇某村嫁出,后离婚与丧偶赵男同居,后因家庭矛盾,两人相互斗气,先后喝了农药,镇村干部知道后,马上组织送医院救治,因药量过大,陈女在镇卫生院不治身亡;赵男被紧急送市人民医院抢救,镇政府还缴纳了救治费3000元,后被救回。由于陈女已死,为了不引起利用死人闹事的事件,在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政府干部和公安派出所的干警当天将死者送到了殡仪馆。此后,陈女家族的老老少少多次冲击政府,并殴打干部,并称陈女未死,是被送到殡仪馆后冻死的。从此其家族拒缴农业税费。

继续评论:“为了不引起利用死人闹事的事件,在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的情况下,政府干部和公安派出所的干警当天将死者送到了殡仪馆。”这具尸体是如何处理的?如果烧了就是政府派出所的不对。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派出所无权作出如此决定,按照相关法律人死之后,尸体的处置也要得到家属的许可方能处理,至于后来发生的事情派出所和政府就难办了。不过这一家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向政府派出所讨个公道。但是农民知道按法律程序走太困难,所以采取此下策。这件事与农业税无关,抗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件事情反映在乡村法制意识差不仅是农民,政府和派出所都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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