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killer在2003-8-30 21:51:00的发言: 1。村民王二从社长手中承包一社的农排架电工程,叫上了自己的女婿,本想让其也能挣几个工钱,谁知在女婿爬上电杆时,电杆突然从中间断开倒下,致使其右腿被砸断,事后,王二找到镇政府,镇政府考虑其家庭情况,从困难补助的角度给予了1000元钱的支持,那知从此王二就天天到政府要钱,不听任何道理。后来法庭也判决没有政府的责任,可还是经常到政府找书记镇长叫骂要钱,理由就是:我是本镇公民,我就是应该找政府。
别的案例就不说了
施工如果没有资质的合同是无效和同。
电线杆断的原因是直接原因,究竟是怎么断的?如果是原来的旧电线杆,就是一个事故隐患,这一点非常关键,因此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镇政府补助以困难为由,这是可以理解的,天天赖着政府,政府既然没有责任,法院已经裁决,应当向法院申请主持判决结果。
三两句话中的案子缺少许多必要的证据,只好凭经验办事,往往会把事情搞错。这种记录在案太没有说服力!说案子不把证据说清楚,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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