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镇是园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和
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的作用,充分调动
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市工业园区和经济园区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和名称。“工业园区”是指市确定的十大生态工业园区,“经济园区”是指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的重点镇(街道),以下统一简称“园区”。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园区定为副处级,作为区委、区
政府的派出机构,分别成立党委和管理委员会。园区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配好配强领导班子。园区党委和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在镇(街道)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员。园区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按
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任免。 三、标准和条件。园区包括两类地区:一是市确定的十大生态工业园区。二是没有规划入工业园区而达到以下三个标准和条件的镇(街道),即国内生产总值30亿元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万元以上,税收在2亿元以上,人口规模在4.5万或面积在45平方公里以上(以上均按2002年统计数据)。全市符合以上两类标准和条件的共26个镇(街道)。 四、目标要求。各区委、区
政府都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园区的目标责任制。园区年度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分别为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总税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利用外资额等五个方面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对社会治安状况、精神文明建设、
基层党建工作、环境保护、劳动社保医疗等也要作相应要求,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今后,其他镇(街道)凡达到园区的各项经济指标的,也可以享受园区的各种政策和待遇。 五、考核办法。对园区的各项指标实行年度定量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园区所在的各区负责制定与实施,并报市备案。 六、规范和完善镇级领导
干部的
工资收入分配
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促进镇级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镇级党政领导
干部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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