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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信社] 鄂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5亿贷款 将被'三停五不'

湖北省国家公职人员,至今仍拖欠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5.6亿元。4月20日前,拖欠者将被实行“三停五不”。

省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前日发出通报,截至今年3月31日,全省共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5.7亿余元,占应收贷款总额11.3亿元的50.4%,仍有5.6亿元没有收回。

通报指出,按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2004年10月31日之后未偿还贷款的公职人员,要严格实行“三停五不”政策———即停岗、停职、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但部分地区至今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对此,通报要求在4月20日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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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底,全省共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5.7亿元,占应收贷款总额的50.4%。

清收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形势仍很严峻。少数地方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政策执行不严、“三停五不”(停岗、停职、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 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完成清欠任务不足40%的有31个县(市、区),其中广水市、汉川市、监利县和襄樊城区(含襄阳区、襄城区、汽车产业开发区、鱼梁洲旅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别仅完成28.12%、25.66%、25.4%和19.79%。

目前,湖北全省清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省政府督促还贷领导小组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纪律、司法和舆论等手段,加大清收力度,尤其是要认真甄别“私贷公用”,依法落实债权和还款责任。

据悉,省督促还贷领导小组日前已对拖欠农村信用社20万元以上贷款的公职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向欠款人员单位下发了督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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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进度表

单位

进度(%)

排名

武汉

81.93

1

宜昌

75.56

2

荆门

69.33

3

十堰

66.75

4

潜江

60.37

5

黄冈

59.04

6

黄石

58.42

7

恩施

49.37

8

咸宁

44.60

9

神农架

42.88

10

鄂州

42.68

11

荆州

41.73

12

孝感

37.85

13

襄樊

35.27

14

随州

33.33

15

仙桃

32.44

16

天门

30.18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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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清收工作应该由金融机构和司法机构来进行的,我就很反感政府管的过宽过多, "停岗、停职、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更是政府越权行为, 这样的政府可想还有什么法律意识, 这样的地方还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湖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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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思路,不是说政府管得过宽,而是政府管的方式不对,清欠应该由省委省政府支持信用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同时支持司法在强制执行力度,同时对欠款不还的作为思想道德和信用素质不佳,不列入提拔等行业。对恶意欠款的按法律规定追究行事责任,一旦刑事责任确定,政府应开除其公职。

我想这样让人的感觉就不会管的太宽了。

同时程序上也相信不会出现太多的法律问题。

不知道为什么湖北会采取这样的措施,省委、省政府的法制办的人员对这种事情应该从法律上给予解释和保障的。

因海而生 因海而灵 因海而丽 因海而魅! 看不够的千岛风情! 听不够的普陀梵音!! 尝不够的东海鱼鲜!!! 海天佛国、渔都港城 中国 浙江 舟山群岛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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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jamesxing在2005-4-19 15:29:00的发言:
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清收工作应该由金融机构和司法机构来进行的,我就很反感政府管的过宽过多, "停岗、停职、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更是政府越权行为, 这样的政府可想还有什么法律意识, 这样的地方还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湖北啊?

这也是中国特色之一,行政手段往往比法律手段更加奏效些。另外,之所以有些地方的清欠率很低,是因为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借款名义上是个人借的,实际上政府是欠债户。现在你让个人还,别人当然要讨个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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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贷干部施行三停五不属权力捞过界


2005年9月4日13:42

  据报道,中部某市以“切实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名义,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截止到今年8月20日前尚未还清农村信用社贷款的33名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职、停岗、停薪的措施,其间,被“三停”的干部每月只发给24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余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同时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不仅如此,“对实行‘三停’的国家公职人员,还进一步实行不

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对限期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将予以组织调整”。

  看到这些报道,让人觉得吃惊。干部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与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何干?因欠贷不还就对他们采取“三停”、“五不”,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要看清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清楚借贷是一种什么行为。首先,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是企业,农村信用社亦属此类;其次,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人或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借贷双方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只要不涉及诈骗等金融犯罪,一概与公权力无关。即使到期未能如约归还贷款,亦属民事违约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债务人。

  由上述权利关系所产生的行为可以看出,银行与借贷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管这个人是公职人员还是农民,与他们的身份没有关系,更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这种“三停”、“五不”、党政纪处分做砝码,强制干部向信用社归还贷款,破坏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那些被处理的干部而言,是一种越权行为。

  那么,借贷不还是否涉及信用问题呢?这当然是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这33名干部由借贷不还所产生的个人信用缺失,与他们的公职身份有什么关系?在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公职人员未得到行政长官的一般或特别许可,纵使与公事无关,亦不能以私人名义收受利益。”而“利益”就包括借贷行为。但内地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规范中,没有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向金融机构或私人借贷,这意味着他们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到期不还贷款是否要承担与职务相关的类似“三停”、“五不”的处罚,既然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那到期不还贷款的后果也只是构成民事违约。尽管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民信用评价体系,但对于此类拖欠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自有他们的手段。

  借贷逾期不还,或许有各种原因,包括经济困难等,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不讲信用的“耍赖”行为,但这仍然没有超出民事法律的范畴,应当由民事合同的双方依照法律途径解决。与此相反,民事权利遵循的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除依法受到限制之外,民事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

  我们现在时刻都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现代法治政府。这种权力无边的思想必须根除,否则公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就会“捞过界”。

http://finance.eastday.com/eastday/finance/node77285/node77303/node84430/userobject1ai1412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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