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法定代表人王旭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单位地址在北京西长安街13号
请求事项:1.依法赔偿我人民币一块钱;2.负担本案诉讼费;3. 要求撤销违法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事实和理由:
二00五年二月八日,被告信息产业部以“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形式,由该部部长王旭东签署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经查,该《管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严重抵触,并影响到了本人的生活。该《管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抵触之处包括:
1.该《管理办法》制定主体不对,属于信息产业部越权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管理办法》所称的“备案”完全符合上述第二条之规定,所以也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根本没有提到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部门规章。而该《管理办法》的发布仅仅是通过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也没有得到国务院的授权,所以我认定该《管理办法》制定主体有问题,也因此缺乏法律效力。
2.该《管理办法》还表明信息产业部无视国家法律,公然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而在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却写的是“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竟然明目张胆的拖延3周,违背《行政许可法》这个上位法之规定,其玩忽职守心态昭然若揭。
3.该《管理办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然列出乱罚款的条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称“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经查《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得知,“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而这个“国务院规定”在本处应当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本条并没有罚款的规定,也就是公务员规定的罚款的限额是0元,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之《管理办法》缘何有一万元之规定,这是明显抵触《行政处罚法》。
本人经常性使用网络信息,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违规出台,使很多优秀的,网友们牺牲业余时间创建起来的,雷锋式的提供免费信息共享资源的网站,被迫关闭。给社会,也给本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使我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因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信息产业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多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侵害了我合法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恳请法院责令被告信息产业部 要求撤销违法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并赔偿我人民币一元。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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