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模式,但对省级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查阅了许多资料,发现有4种财政分配方式。
1、分税加共享模式。在按照税种划分固定收入的同时,设立省与县市共享税种。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山西、湖北、四川、云南、西藏、贵州、甘肃等14个省市区实行。
2、分税加增量分成模式。按税种划分各级固定收入,并对市县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75%,消费税100%),收入增量返还部分,省级财政适当集中。上海、安徽、河北等三个地区采用。
3、分税加共享和增量分成模式。在分税前提下,既设立省与市县共享税种,又适当集中两税返还量,通过双管齐下来增加省级财力。辽宁、湖南、江西、福建、广西、海南、广东、青海、宁夏、陕西、新疆实行。
4、分税加增长分成模式。明细划分各级固定收入,对市县财政收入超基数增长部分,省与市县实行比例分成。在江苏、浙江两个地区实行。
PS:有些资料可能过时了,不知各位是否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