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今天我就自己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给大家作一个汇报,时间大约1小时。我不对具体条文作解释,只就《行政许可法》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作一些介绍。下面,我分三个方面汇报: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分析这个概念可以看出: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行政机关;
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
4、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5、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和行政许可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行政审批。那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我们可以把行政许可理解为行政审批的一种。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以被认为是行政审批,但不是所有的行政审批都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母概念,行政许可是子概念。所以,有些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对象。这些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
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4、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5、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这些都不是行政许可。
究竟什么是行政许可,什么是行政审批?我个人是基于两点来判断的。一是看这种管理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如果是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是审批,不是许可;二是看这种管理行为有无制裁措施?如果没有制裁措施是审批,有制裁措施是许可。
下面,分析一下哪些事项可以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对这一类事项的许可,通常称为普通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对这一类事项的许可,通常称为特许。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对这一类事项的许可,通常称为认可。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对这一类事项的许可,通常称为核准。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对这一类事项的许可,通常称为登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虽然都是行政许可,但这些概念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的许可,在使用这些概念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要张冠李戴。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对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原则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也就是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1、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是法定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由法宝的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设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才有设定权。即使是有法定设定权的省人大和省政府,行政许可法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不允许设定涉及全国统一的资质资格、企业组织设立及其前置审批、限制外地企业与个人和产品与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方面的行政许可。省政府只能设置为期一年的临时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如果是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省政府规章不能授权。如果是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且只能委托另一个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
3、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法定的。不能越权实施行政许可,一是不要越过区域权限范围;二是不要越过部门权限范围;三是不要纵向越过层级权限范围。
4、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法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执行。一是不能增设行政许可;二是不能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
5、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设立了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两大类。实施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等过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为什么在程序上严格要求呢?一是要把行政机关的随意性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二是有利于保存法律证据,便于实施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比如,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等等。
二是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等。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律师、医师等)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等。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三,便民、效率和服务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就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监督与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过程中违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机关在许可之后监管不力,导致危险发生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许可之前、之中、之后违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法治政府的理念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建设守法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
第一,法治政府应当是守法政府。政府必须守法。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保障。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执法违法、知法犯法、违法不究、权大于法等现象大量存在,这是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 作为法治国家,在法理上、在实践中应该普遍遵循这样一条准则,就是:对于政府,法无明文授权,政府不得作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法无明文禁止,就不受限制,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限制的是政府,维护的是社会,保护的是公民。
第二,法制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权力不仅是法定的,而且是有限的。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就不要去管;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就不要去插手;凡是通过社会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去干预,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第三,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政府机关应当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减少多头审批、重复审批,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色彩,要求政府淡化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
第四,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行政权力运作的依据、程序应当公开;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应当开放,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行为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应当公开。
第五,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遵循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非因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废止或者变更授予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果撤消、废止或者变更的,应当赔偿当事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忽视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现实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漠视相对人的权益,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泛滥。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