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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转帖]有谁在认真阅读《物权法》

有谁在认真阅读《物权法》


嘉宾访谈:



  “物权这个词很难懂,但是说通俗了是最好懂的,物就是有形物,过去物权是针对债权而言的,债权是无形的,现在知识产权也是无形财产,所以物权就是有形财产的权利。有形财产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涉及到三种权利,一个叫所有权,任何财产都有所有权,我们每一个老百姓家里的财产都是他的所有权,第二种叫使用权,也叫用益物权,这个用益物权里面包括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了。第三种叫担保物权,我们常说的抵押权、动产的质押权,都属于担保利益方面的权利。所以,我们简单可以说物权法就包含了这三个方面的权利。
  这次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意义有两方面,一是说明这个法律是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而且征求意见本身就具有某种普法的意义。二是他代表立法的一个路线,凡是涉及到老百姓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都要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虽然不见得最后所有的意见都被采纳,但是至少能够在立法上做得更严密一点。”

                ——《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著名民商法专家江平教授



网友帖文:


  [振兴社会主义之中华] 对物权法的一些看法

  说实话,再没有看《物权法》之前,我是不会把《物权法》与拾金不昧联系起来的,然而,它是《物权法》中显著的一条。
拾金不昧本来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拾金有昧在旧中国在封建时代是允许的,但也常为君子所不齿。现在拾金有昧却又赫然上了法律条文。看来在市场经济面前,拾金不昧没有了市场。法律本是为维护道德而制定,违反了道德是要受谴责的,违反了法律不但要谴责还要受惩处。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永新1] 物权法首先要承认、尊重物质财富的客观价值构成

  立正物权法首先要承认、尊重物质财富的客观价值构成,应当将生活性物权(享用过程的权利)和经营性物权(共同再创造过程的权利)区别对待,这是法律本身的伦理内涵,是物权法完成其最终使命的法理依据!


  [乡音村乐] 《物权法》关系到个体、群体切身利益,应认真研讨

  《物权法》草案公布后,愈读愈有兴趣。疑点多多。我们有不少网友将兴趣放在争论“左”与“右”上或一些无聊的话题上,而不去争论真正与强国有关的与每个人有切身利益的《物权法》上,不是有许多人为弱势群体呼喊吗?《物权法》的内容是以人为本的,当然也包括弱势群体了。



  [小少胡] 我看《物权法》——超越法国民法典的财产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已三次审议,并准备形成正式法案的《物权法(草案)》业经公布,拟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各种喉舌都在大鸣大放。作为社会各界的底层群众的一员,本人也样谈谈对《物权法》的看法,不周之处还请各位原谅。


  [神州行行者无疆] 物权法不必对国有物集体物进行单独规定

  作为民法一部分的物权法,只应就物的权利统一立法,没有必要将国有、集体、个人的物单独作为一章或一节进行立法。因为物权的权利对任何持有它的人都是一样的,否则,何来平等保护?


  [中华言论] 物权法应当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特色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这已经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保护这一特色,是中国制定任何法律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公有财产,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义务和权利。中国物权法必须体现这一点,必须把保护公有财产放到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当的位置,否则,人民有权利反对,国家有权利不实行,因为是违背宪法的。


  [宋公明] 物权法严防国资流失 规范国企主管收购

  此间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中加入国企主管收购的相关条款,是将规范国企主管收购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继今年四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之后,中国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规范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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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涉及的问题与土地所有权是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你关心了吗?一些人天天都有高论,现在立法了,而且在征求意见,应当发表意见啊!,不要等这部法律一公布,又成为这部法律的法盲。

一塌糊涂历来主张一切从我做起,我在本周原创文章已经涉及了一些问题,下周将有大块文章供大家讨论。

有兴趣吗?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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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没读过,愿听先生的高见。

因海而生 因海而灵 因海而丽 因海而魅! 看不够的千岛风情! 听不够的普陀梵音!! 尝不够的东海鱼鲜!!! 海天佛国、渔都港城 中国 浙江 舟山群岛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浙江省文明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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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叫“物权法‘三审草案’”,我增对“二审草案”写了涉农条款一帖: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35&ID=16021。“三审草案”涉农条款的弊端的立法思想并没有改变。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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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杞公在2005-7-17 9:51:00的发言:
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叫“物权法‘三审草案’”,我增对“二审草案”写了涉农条款一帖: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35&ID=16021。“三审草案”涉农条款的弊端的立法思想并没有改变。

谢谢你的意见,有点启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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