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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讨论]啊先生推荐的《物权法》讨论帖子从这里进!

阿先生说了,以这里贴出的为准。

大家来讨论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1 11:20: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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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应该一视同仁地为农村所有权人充分实现其产权提供制度保障。


因为国家没有为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实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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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五十四条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实现不得破坏环境和损害原著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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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的村民利益共同体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来已久,行政村在有些地方不能代表集体


第六十一条(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三)土地租金、四荒承包费、集体企业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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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然村(社、组、队)全体成员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代表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四)获授权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如果违反授权人意志越权行使集体所有权,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全体成员会议专门授权的代理人才能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是使用权、经营权代理人,有的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村委会不是民选的、有的是党支部当家,所以要特别强调“集体成员会议决议与授权”。不特别强调,代理人会以“工作失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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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的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域、山场、草地等,所有权收益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经营方案,2/3的成员通过生效。不能达成2/3以上的一致,集体成员应当按所有权份额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的成员会议或代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的成员会议授权的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的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是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成员决定。农村实际存在多种非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和非承包经营形式,本法不能规定家庭承包是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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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合作社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但按照“一人权票制”参与决策和管理

因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原则与其他经济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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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
第一百零五条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不能分割又不能拍卖、变卖、补偿转让的,共有权人分时段所有。


例如,大山里的数百年的古核桃树,一棵树属于几家共有,一般是按年分割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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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假如甲村老张的耕牛被人偷走卖给隔壁乙村的老李,如果老张不能要回自家的牛的话,那没有警察、法院和财产登记站的偏僻乡村不就成了强人和强盗的乐园了!)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同上)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同上)


111——112条完全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这样的法律生效,会完全与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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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第一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应当向国有土地、林地、草地、水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权证、水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由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发给使用权证,并自愿在乡镇登记站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承包地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加工属于农业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等(下同)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资源的承包经营权证归县或国营农场发放;集体资源承包给家庭经营权证应该由发包集体发放,自愿在产权登记站登记确认即可。

既然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就有权占用农地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这是用益物权的一部分。

大量发生的是非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有“刁难”农民之嫌疑

大量存在非农民占有农村土地获取收益,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不能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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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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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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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承包期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交回发包人。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级差地租6-10倍)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随意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承包权经营人和承包权受让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原登记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 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本法以上129条——138条。

具体一点好操作

在土地承包权流转以后,承包权受让人的权益应该保护。


是村民集体的权利,无须报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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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费》存在很多与物权法冲突之处

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2/3成员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地用做宅基地,但鼓励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节约出来的宅基地归本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集体成员所有,可以转让给城镇居民,合法所得用于补贴旧村改造
宅基地50年代以来一直就是村民的私有财产,本法应该加以确认。

鼓励城市居民参与旧村改造,对节约土地和村庄合理规划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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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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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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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承包地、山林、水面、草原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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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集体70%的基本农田所有权
  (二);集体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饮水工程等基本生活设施;

既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就应该准许抵押,否则还是物权吗?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可以先准许用30%部分抵押。
使用权应该准许抵押。本法应该支持,否则就不是物权法了。但,集体共同共有(非安份所有)的水利设施、饮水过程不能抵押。

《物权法草案》关于农民产权部分存在严重的问题,建议组织《物权法》草案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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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根据那个帖子编辑后贴上来的.未必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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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编辑看得累人,最好让阿先生重贴!不过还是应当谢谢你,你也在利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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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真的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没有考虑农民物权实现的制度保障;二是草案对城里人和乡下人物权使用双重标准;三是对集体产权的性质界定不准确,对“集体”的界定也很不符合农村实际;四是给了少数人(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对集体产权处置太大的权利,对集体成员会议决策集体产权的权利有意弱化。

《物权法》草案如果没有基层的修改意见,要是通过了,将对农民非常不利。建议县域经济论坛组织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文字,提交给全国人大。

物权法草案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应该一视同仁地为农村所有权人充分实现其产权提供制度保障。


因为国家没有为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实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五十四条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实现不得破坏环境和损害原著民的福祉。


第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的村民利益共同体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来已久,行政村在有些地方不能代表集体

第六十一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土地租金、四荒承包费、集体企业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然村(社、组、队)全体成员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
 ()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代表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四)获授权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如果违反授权人意志越权行使集体所有权,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全体成员会议专门授权的代理人才能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是使用权、经营权代理人,有的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村委会不是民选的、有的是党支部当家,所以要特别强调“集体成员会议决议与授权”

不特别强调,代理人会以“工作失误”推卸责任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的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域、山场、草地等,所有权收益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经营方案,2/3的成员通过生效。不能达成2/3以上的一致,集体成员应当按所有权份额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的成员会议或代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的成员会议授权的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的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是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成员决定。农村实际存在多种非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和非承包经营形式,本法不能规定家庭承包是唯一的选择。

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合作社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但按照“一人权票制”参与决策和管理




因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原则与其他经济主体不同

第一百零五条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

第一百零五条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不能分割又不能拍卖、变卖、补偿转让的,共有权人分时段所有。




例如,大山里的数百年的古核桃树,一棵树属于几家共有,一般是按年分割所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假如甲村老张的耕牛被人偷走卖给隔壁乙村的老李,如果老张不能要回自家的牛的话,那没有警察、法院和财产登记站的偏僻乡村不就成了强人和强盗的乐园了!)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同上)
    ()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同上)

111——112条完全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这样的法律生效,会完全与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

第一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第一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应当向国有土地、林地、草地、水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权证、水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由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发给使用权证,并自愿在乡镇登记站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承包地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加工属于农业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等(下同)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资源的承包经营权证归县或国营农场发放;集体资源承包给家庭经营权证应该由发包集体发放,自愿在产权登记站登记确认即可。




既然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就有权占用农地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这是用益物权的一部分。




大量发生的是非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有“刁难”农民之嫌疑












大量存在非农民占有农村土地获取收益,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不能鼓励。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承包期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交回发包人。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级差地租610倍)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随意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承包权经营人和承包权受让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原登记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 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本法以上129条——138条。








具体一点好操作





在土地承包权流转以后,承包权受让人的权益应该保护。

是村民集体的权利,无须报县政府批准。




《承包费》存在很多与物权法冲突之处

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2/3成员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地用做宅基地,但鼓励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节约出来的宅基地归本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集体成员所有,可以转让给城镇居民,合法所得用于补贴旧村改造

宅基地50年代以来一直就是村民的私有财产,本法应该加以确认。

鼓励城市居民参与旧村改造,对节约土地和村庄合理规划有积极意义。

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零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承包地、山林、水面、草原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零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集体70%的基本农田所有权


  ()集体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饮水工程等基本生活设施;






既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就应该准许抵押,否则还是物权吗?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可以先准许用30%部分抵押。

使用权应该准许抵押。本法应该支持,否则就不是物权法了。但,集体共同共有(非安份所有)的水利设施、饮水过程不能抵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1 9:32: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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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为准

感谢大家

这个问题很重要

请大家高见

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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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啊-呸-服!在2005-7-21 10:04:00的发言:

楼上的为准

感谢大家

这个问题很重要

请大家高见

我改题目了,大家都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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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gp在2005-7-21 11:18:00的发言:

我改题目了,大家都来讨论!

可能是讨论法律条文太枯燥了,没有人参与,有些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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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关系,慢慢就有人讨论了。[em29][em29][em29][em29][em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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