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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李昌平对《草案物权法》的修改稿

请参与修改《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真的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没有考虑农民物权实现的制度保障;二是草案对城里人和乡下人物权使用双重标准;三是对集体产权的性质界定不准确,对“集体”的界定也很不符合农村实际;四是给了少数人(村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对集体产权处置太大的权利,对集体成员会议决策集体产权的权利有意弱化;五是没有充分考虑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的法律制度环境的差异性。

《物权法》草案如果没有基层的修改意见,要是通过了,将对农民非常不利。建议县域经济论坛组织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文字,提交给全国人大。

物权法草案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四十六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应该一视同仁地为农村所有权人充分实现其产权提供制度保障。


因为国家没有为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实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五十四条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实现不得破坏环境和损害原著民的福祉。


第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的村民利益共同体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由来已久,行政村在有些地方不能代表集体


第六十一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土地租金、四荒承包费、集体企业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然村(社、组、队)全体成员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
 ()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代表会议授权代理人行使集体所有权。(四)获授权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如果违反授权人意志越权行使集体所有权,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全体成员会议专门授权的代理人才能代为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是使用权、经营权代理人,有的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村委会不是民选的、有的是党支部当家,所以要特别强调“集体成员会议决议与授权”

不特别强调,代理人会以“工作失误”推卸责任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的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域、山场、草地等,所有权收益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经营方案,2/3的成员通过生效。不能达成2/3以上的一致,集体成员应当按所有权份额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的成员会议或代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的成员会议授权的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的成员定期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是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成员决定。农村实际存在多种非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和非承包经营形式,本法不能规定家庭承包是唯一的选择。

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第六十九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合作社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但按照“一人权票制”参与决策和管理




因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原则与其他经济主体不同

第一百零五条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

第一百零五条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等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者折价补偿。不能分割又不能拍卖、变卖、补偿转让的,共有权人分时段所有。




例如,大山里的数百年的古核桃树,一棵树属于几家共有,一般是按年分割所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假如甲村老张的耕牛被人偷走卖给隔壁乙村的老李,如果老张不能要回自家的牛的话,那没有警察、法院和财产登记站的偏僻乡村不就成了强人和强盗的乐园了!)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同上)
    ()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同上)

111——112条完全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这样的法律生效,会完全与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上)

第一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承包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第一百三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营农场应当向国有土地、林地、草地、水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权证、水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由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发给使用权证,并自愿在乡镇登记站登记造册确认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占用承包地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加工属于农业建设。
  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等(下同)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
  承包期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资源的承包经营权证归县或国营农场发放;集体资源承包给家庭经营权证应该由发包集体发放,自愿在产权登记站登记确认即可。




既然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就有权占用农地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这是用益物权的一部分。




大量发生的是非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有“刁难”农民之嫌疑












大量存在非农民占有农村土地获取收益,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不能鼓励。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承包期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交回发包人。土地等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
  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级差地租610倍)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随意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承包权经营人和承包权受让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原登记部门备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行政村或自然村(社、组、队)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 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适用本法以上129条——138条。








具体一点好操作





在土地承包权流转以后,承包权受让人的权益应该保护。

是村民集体的权利,无须报县政府批准。




《承包费》存在很多与物权法冲突之处

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2/3成员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地用做宅基地,但鼓励旧村改造,旧村改造节约出来的宅基地归本行政村、自然村(社、组、队)集体成员所有,可以转让给城镇居民,合法所得用于补贴旧村改造

宅基地50年代以来一直就是村民的私有财产,本法应该加以确认。

鼓励城市居民参与旧村改造,对节约土地和村庄合理规划有积极意义。

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零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承包地、山林、水面、草原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百零六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集体70%的基本农田所有权


  ()集体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饮水工程等基本生活设施;






既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就应该准许抵押,否则还是物权吗?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可以先准许用30%部分抵押。

使用权应该准许抵押。本法应该支持,否则就不是物权法了。但,集体共同共有(非安份所有)的水利设施、饮水过程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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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搂主的转贴,这个稿子上次不就是你转贴的吗。从立法的角度讲和实施细则有很大的区别。实施细则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做出的法规性文件,李昌平的这个修改稿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是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成员决定。农村实际存在多种非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和非承包经营形式,本法不能规定家庭承包是唯一的选择。”

这点说到草案的要害。其他许多问题要在细则中明确。不过李昌平对“自然村(社、组、队)”的提法,可能并不妥当,因为现在没有社和队的说法。倒是“集体所有”是否依照过去“以队为基础”作为核算的最基本单位,因此所有权的问题上是不是要考虑,把“组”所有的权利写进法律,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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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47&ID=19957&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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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有多大的权利?这是一个重点。依靠物权法解决这个问题,有点南。
万里风云三尺剑 一庭花草半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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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水墨烟云在2005-7-28 20:27:00的发言:
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有多大的权利?这是一个重点。依靠物权法解决这个问题,有点南。

没有这个法,或者这个法不对“集体所有”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国家不能侵害“集体”。集体不是“国有”,如果不这样,问题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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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地方在合村,合并的行政村——新村民委员会(法定“集体”组织)是否能够代表“自然村利益共同体(集体)”处置土地产权?这个要考虑。

现在有不少地方还依然保持“队、自然村、社”等和村民小组类似传统组织,土地调整长期是以“队、自然村、社”为单位调整的,土地产权处置与行政村似乎没有关系,如果授权行政村太大的土地产权处置权,会不会导致部分村民产权受到侵害?这也是应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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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008008在2005-7-28 20:45:00的发言:

现在不少地方在合村,合并的行政村——新村民委员会(法定“集体”组织)是否能够代表“自然村利益共同体(集体)”处置土地产权?这个要考虑。

现在有不少地方还依然保持“队、自然村、社”等和村民小组类似传统组织,土地调整长期是以“队、自然村、社”为单位调整的,土地产权处置与行政村似乎没有关系,如果授权行政村太大的土地产权处置权,会不会导致部分村民产权受到侵害?这也是应该关注的。

很对。

我们这里没有“社”,但有“小队”,即村民小组,土地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小队”为单位的。

万里风云三尺剑 一庭花草半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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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请您多费心引发讨论。

《物权法》必然会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次大机会。这部法律如果制定的不好,会成为长期阻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道山。

我负责任的说,我接触的很多立法专家对农民是有感情的,但他们对农村、农民真的很不了解。所以《物权法》的修改一定要有县乡干部和群众参与,否则,会和其他的涉农法规一样“抱着保护农民权益的愿望,立侵犯农民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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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主实行不同的经营形式或集体所有权的明确界定等难以突破现有政策,难!
闲 过 信 陵 饮,脱 剑 膝 前 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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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关注物权法的太少。在物权法的细节上,基层干部的声音更应该重视。昌平先生对一些细节的补充是有益的,但指望物权法会有大的突破,还是有点南。
万里风云三尺剑 一庭花草半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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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gp在2005-7-28 20:42:00的发言:

没有这个法,或者这个法不对“集体所有”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国家不能侵害“集体”。集体不是“国有”,如果不这样,问题更大!

在我接触的农村里,土地还是以队为基础计算的。另外确实国家不能侵害集体很有必要。

闲着就是没事 没事就是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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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008008在2005-7-28 20:55:00的发言:

还请您多费心引发讨论。

《物权法》必然会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次大机会。这部法律如果制定的不好,会成为长期阻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道山。

我负责任的说,我接触的很多立法专家对农民是有感情的,但他们对农村、农民真的很不了解。所以《物权法》的修改一定要有县乡干部和群众参与,否则,会和其他的涉农法规一样“抱着保护农民权益的愿望,立侵犯农民权益的法律”。

你提出一个非常行有实际价值的问题,物权法最重要的就是界定土地集体所有的问题。也是长期阻碍农村深化改革的关键。

这个论坛上就能看出来,干部群众都有意见,但不关心,我这样说就是你说的干部农民的一件很难参与到这个立法过程。

中国的法制宣传是一个问题,这里说一个例子。大家说的“队”,和法律上的“组”可能就是一个概念,以前习惯叫队,现在改不过来。

“集体所有”能不能实现以组为单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样集体土地就会产程,乡所有、村所有、组所有,界定这种产权关系很重要。实际上据我所知各地还是以组为基本单位,因为有了村,就会形成不必要的村提留。这不是村委会的必要提留。而是土地流转中提留补偿金,这对农民伤害太大。留上几位都膝关节叫队,实际就是组。

这是最基本的问题,我看立法的起草人员度农村的这个实际并不清楚。

集体经营形式,应当有集体成员自己决定。原则是“集体所有”不变。最基厉以宁提出合作社的事,人民网一片骂声,大家对合作社心有余悸。问题不在谁说,而是说了什么?下面我贴一个我自己写的资料,最近才完成,参考参考,不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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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乡村合作社的实验

关于农业合作社,一般人的认识在中国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1944年春天,在华北冀中平原诞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合作社的创办人就是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耿长锁。其实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就有过乡村农业合作社的实验。

上个世纪20年代有一大批知识分子从事乡村教育,以乡村教育推动中国的乡村的变革。著名的乡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于教育1926年12月写了一篇题为《中国乡村教育之根本改造》短文批判当时乡村教育的方向,他说“中国乡村教育走错了路!他教人离开乡下向城里跑,他教人吃饭不种稻,穿衣不种棉,做房子不造林;他教人羡慕奢华,看不起务农;他教人分利不生利;他教农夫子弟变成书呆子;他教富的变穷,穷的变得格外穷;他教强的变弱,弱的变得格外弱。前面是万丈悬崖,同志们务须把马勒住,另找生路!”这篇文章发表之后从事乡村教育的知识分子开始把乡村教育推向乡村改造运动。

教育家刘百川先生在有一篇《中国乡村运动的概观》的日记。这篇日记写于1936年12月21日,是根据陈秩先生的演讲写成的,这里已经把乡村教育的问题推而广之,成为乡村运动。而陈秩先生的演讲是依据孙晓村的先生的意见把全国的乡村运动分为七种:

(一) 比较进步的理论作基础,用实际有效的方法,去改善农民的生活。以语文教育化除农民的“愚笨”;以公民教育化除农民的“自私”;以健康教育来治疗农民的“孱弱”,以生计教育来治疗农民的“贫穷”。这种乡村教育应以河北定县中华教育促进会作代表。(最近中华教育贫民促进会,已决定南迁,定县事业,已移交冀察政委会接管)

(二)以教育的方法,来发扬中国固有的文化,将自治与教育打成一片,最高的理想,政、教、养、卫合一,将行政机关变为教育机关,县以下,只设乡学、村学。以乡学代替区公所,以村学代替村公所,这种乡村运动,应以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做代表。

(三)从贫民自卫入手,先把自卫办好,其他一切工作,都建筑在民众自卫上。这种乡村运动可以河南镇平淅川内乡三县做代表。

(四)从改革县政入手,完全以政治力量,由上而下,办理土地调查,人口调查,整顿田赋,充裕岁收,推广教育,与办道路水利等建设。这种乡村运动,可以江苏江宁、浙江兰谿两实验县实验先做代表。

(五)从组织并推广合作社入手,他们以为组织合作社,是该改善农民经济的唯一途径,而一切教育、自治、自卫、都可籍合作的组织而推行。这种乡村运动可以华洋义振会做代表。

(六)以实验并推广优良的农业品种为主要的目的,籍推广改良品种兼作其他的各种乡村工作,这种乡村工作,可以金陵大学、中央大学等农学院做到表。

(七)是要纯粹以教育的力量,做些乡村改进的工作。并不要行政力量来协助。如这种乡村运动可以中华教育研究社及无锡省立教育学院做代表。

由此看出推行乡村运动在当时几乎被所有的从事乡村教育工作的人士所接受,其中,中华教育贫民促进会是晏阳初先生创办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研究院是梁漱溟先生创办,江苏省立教育学院的教育实验区是俞庆棠先生创办;还有原江苏教育学院院长童润之先生,这在当时推动乡村运动的主要人物。据考证华洋义振会在中国西部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社,全国经济委员会于19336月制定了《西北建设实施计划及进行程序》,提出“救济西北,当以流通农村金融为首务”的西北合作事业计划。于是西北农村合作社很快发展起来。据李云峰,曹敏在《抗日时期的国民政府与西北开发》一文中考证,这些合作社主要在陕西,规模相当大。“19348月,全国经济委员会首先会同陕西省政府成立了陕西省农业合作事务局。该局主要以"介绍银行资金流入农村为原则"。但在银行尚未投资的情况下,"全国经委会拨款30万元,陕西省政府拨款40万元,共70万元作为贷款基金"(注:全国经济委员会:《西北建设事业概况》,19377月。),先行办理劝农贷款,指导组织承借农户的互助社,作为设立合作社之初步。后通过介绍,银行向农村贷款,作为合作贷款,扩大了贷款渠道。并在咸阳、三原、大荔、武功、凤翔等关中5个地区成立了办事处,办理贷款事宜。据统计,仅这5个地区成立的互助社就有1882个,合作社1688个,申请贷款总额1881741元,已贷合贷390631元,劝贷510587元。”“到19385月,国民政府再拨款350万元作为甘肃省第3期农业贷款,农贷的发放区域,普及全省67个县(局)。到194110月,甘肃省农贷发放额达3200余万元,全省合作社也达6000个。(注:吴文英:《甘肃之合作经营》,《甘肃合作》第18-20期合刊,第23-25页。)” 如此巨大的发展西部农业,促进合作社发展都是由华洋义振会和檀香山华侨首先出资推动,然后受到国民政府重视,于是得到更大的推动。

刘百川从事乡村教育工作博来众家之长的重要标志就是进行合作社的实验。也是在华洋义振会的影响下实施的。

1935年身为江苏省教育厅科员的刘百川先生,自愿接受比科员低的工资待遇来到由江苏省教育厅主办的镇江大港乡村教育实验区工作,任实验区主任。他剃光了头,自称为这是“从‘头’做起”。他认为过去的已经过去了,现在的事一切都得从头开始。到了大港他不穿西装,不穿皮鞋,生活俭朴,克己奉公,不用公款请客送礼,不用公家邮票和朋友通信,与同事们同吃同住。并提出“约法三章”:1.“今后遇苦不说苦,而说“还好,可以锻炼锻炼”;遇难不说难,而说‘在想法子,研究研究’。2.对内每人每天:①要有一个新希望,出一个新主意;②要做一件比较重要的事;③要写一点心得。3.对外实行“三不主义”:不贴一张标语;不照一张照片;不发一篇新闻稿。”由于不发新闻稿,国内并没有报道,近年来也没有人研究。

原《江苏教育》资深编辑杨汝熊先生曾是大港实验区的教员,上世纪80年代他在《江苏教育文史资料》上发表文章介绍说,当时大港实验区的乡村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把乡村学校办成乡村的文化中心和社会的改造中心,乡村教师应该是儿童的老师、失学者和成年人的老师,也是乡村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导师,乡村教育应发挥在乡村中的优势。”这个理论出现的背景是“乡村学校社会化”,并由社会化的概念演变为“乡村运动”。刘百川在1936年6月10日的日记中,曾提出“乡村学校应该是乡村社会的文化中心,乡村教师应该是社会事业的领导者”的理念,正是在把乡村的学校办成乡村的文化中心和社会的改造中心的教育观念指导下,使得大港实验区在短短的两年半时间里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也加深了他对我国乡村教育理论的认识。刘百川在《乡村教育实施记》中,客观地评价了当时中国的乡村改造运动,他对陶行知、晏阳初、梁漱溟、俞庆棠以及全国各地的试验区都作了全面的分析,而自己的观点是要博采众家之长。刘百川指出教育本身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他在1936年8月25日的一篇日记中写道:“乡村教育的思想:教育是政治的一个部门。教育是政治手段的一种,中国的教育,应当实行三民主义的教育,我们的乡村教育也应当是三民主义的教育,这是我们应当认识清楚的。”在1936年11月21日的一篇题为《乡村教育的根本认识》的文章中他明确地提出:“要解决乡村问题,有许多根本问题,须先为解决,如政治及经济的组织,农村生产技术的改进与生产的分配,以及抵抗帝国主义政治经济的侵略等,这都是根本问题,这些根本问题不解决,我们办乡村教育或是乡村改进工作,便觉得非常困难。”

刘百川先生对乡村教育理论建立的认识是非常先进的,处于那个时代的前沿。而大港乡村教育实验区对乡村教育的理论问题是重视的,这个实验区经常进行乡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讨论。1936年12月3日实验区在袁巷里开了一个保甲长会议这个会议上由振先生发表了题为《一个理想的乡村》演讲,在这个演讲中进一步讨论实验区兴办合作社的设想。

这是一个同仁的演讲中所说的,不是试验区的正式文件,他把它写到自己的《乡村教育实施记》中,这个理想中渗透了民主主义、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现了五四运动以来这些思潮构成了教育思想发展的基本格局。理想并不是现实,刘百川先生的思想是明确的,这就是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在1936年8月25日的一篇日记中写了乡村教育的几点认识,这是他根据梦男(梦男,即杨汝熊先生)的一个报告写的日记。我手中现存的这本《乡村教育实施记》中,他在第五点,关于“乡村教育的思想:教育是政治的一个部门。教育是政治手段的一种,中国的教育,应当实行三民主义的教育,我们的乡村教育也应当是三民主义的教育,这是我们应当认识清楚的。”他把这段话用钢笔画出来了,可见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明确的。

《乡村教育实施记》中比较翔实的记载当时大港试验区兴办合作社的情况,其指导思想是:在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中大力推行生计教育,提倡组织合作社,把各种副业经营都纳入合作社中经营,并争取通过救灾委员会拨款由试验区经办兴修水利;由实验区各个学校推动乡村的合作社的建立,这也是解决乡村农民贫困的根本办法。

当时最大的工程是车岱河的疏浚,整个工程实行实施、管理公开,重大的问题都有民众大会决定。这个工程解决当地排水不畅所经常引起的洪灾。

到1936年11月试验区的合作社已经初具规模:

聂家滩菜麦生产合作社,社员29人,社股158股,股金632元,开垦熟地31.8亩;

车碾口白石生产合作社,社员28人,社股52股,股金245元,另外有股金52元没有到位,已经生产白石3000余担;

岱河桥白石生产合作社,社员40人,社股128股,股金236元,另外有股金20元没有到位,已经生产白石3000余担;

赵家庄养鱼生产合作社已筹备成立,社员51人,社股69股,已缴股金138元,共计有鱼塘17处,意警方养鱼苗9385尾;

姜湾白石公司改组为白石生产合作社,预计社股100股,股金能收足500元;

田家存桃鱼生产合作社,社员55人,已认股55股,预计收足股金110元,并选择荒地20亩作为中桃园地;

祝家港养鱼生产合作社股金正在筹集,已放下鱼苗930尾;

大港试验区于1937年镇江轮沦陷之前解散,大多数教员随刘百川先生经徐州到西安,后组成甘肃教师服务团,继续从事乡村教育的推广。

上个世纪80年代,刘百川先生当年在扬州中学师范班的学生刘大卫先生,为了彰显老师一生,时年已过七旬,自己出路费到镇江大港考察,然后写成一篇回忆文稿《自强不息的教育家刘百川》刊在《盐城文史资料选辑》第九辑,文中介绍:“据《丹徒县文史资料》第三辑专文记述:他倡导并贷款筑蓄水池,使当地取得丰收,深受其益的赵家庄群众后来特立两块石碑,刻着:‘战胜自然’,‘人力胜天’ 作为对大港实验区同仁们的永久纪念。”由于时间久远,刘大卫先生也并没了解到大港试验区兴办合作社的一些情况。在国内与国际风云变幻的形势下,大港的合作社的实验是不可能取得最后的成功的,于抗日战争期间停止。

在此期间刘百川先生的专著除《乡村教育实施记》(1-3集)外,还有:《乡村教育的经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1 )、《乡村教育论集》(上海新亚书局,19376)等。在此期间他还与同仁组织了“中国教育研究社”,该社曾刊发一套“小学教师丛书”,共20余种。他为该丛书写了“丛书编辑缘起”。他还亲自主编了一套“实际的小学教育丛书”,这套丛书共有十几种。在大港期间他还主编了《中央日报》的教育副刊。

刘百川先生是中国三十年乡村教育的一个杰出的代表,他所推崇的乡村运动基本上涵盖了当时平民教育思想的全部精华。

20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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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在三十年代的合作社基本符合合作社的原则,这与合作化后的人民公社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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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顺便说一句,有人以为主实行不同的经营形式或集体所有权的明确界定等难以突破现有政策。我想物权法必须要有这方面的突破,也不是没有可能,立法是一个方面,实行是另一个方面。

执法者天天怨怪法律的缺陷,却又不愿意在立法时提出真是意见,这是最有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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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应该是按份所有,只要是按份所有,就无所谓是组所有还是村所有了。
个人浅见,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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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余以为在2005-7-29 15:20:00的发言:
集体所有应该是按份所有,只要是按份所有,就无所谓是组所有还是村所有了。

中国国农村现实情况看,以及实际的实施情况,以组为单位比以村为单位要好,李昌平的这个建议还是有一些道理。这有利于通过“组”直接管理维护集体权益,要比通过村级管理要实际得多,成本也低。现在这里的利益分割南都是以组为单位,因此撤村的必要性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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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要制定了,并且还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好事!

但总觉得有些不如意,我不想就物权法本身提什么意见,我想说的是中国的立法机构为什么不能完完整整地制定一部民法典,总是今天一个担保法,明天一个合同法,后天一个物权法的,总是这么零零碎碎的。这些法之间没有冲突还好,问题是法律越零散了,让执法者和守法者往往莫衷一是。希望立法机关以及那些立法专家们早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人家拿破仑十九世纪就有民法典了,我们别把这个历史差距拉的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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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gp在2005-7-29 10:11:00的发言:

最后顺便说一句,有人以为主实行不同的经营形式或集体所有权的明确界定等难以突破现有政策。我想物权法必须要有这方面的突破,也不是没有可能,立法是一个方面,实行是另一个方面。

执法者天天怨怪法律的缺陷,却又不愿意在立法时提出真是意见,这是最有害无益的。

老先生的话看似有道理,但忽视了立法的复杂性,一是农村实行家庭连产承包责任制和集体所有权的涵义在已有法律中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制定《物权法》时不可能轻易突破以前的法律规定,即使有人对以前的法律规定有意见,也不是通过《物权法》的制定来解决,这不是物权法的要义;二是近年来,立法越来越谨慎和专业化,大家提出的意见肯定有人也提出过和讨论过,现在不能解决的应该会留有法律解释的空间。当然,民间讨论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另外,执法者和立法者是不同的角色,执法者的抱怨并不等于他能主导立法,并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闲 过 信 陵 饮,脱 剑 膝 前 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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