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君
纠纷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产生两个弊端:一是纠纷仍然存在,甚至还在扩大和提升;二是增大了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形成纠纷解决实践的重复。因此,纠纷解决的机制和制度设计安排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其一,不能满足于“讼了”,要真正解决“事了”。“讼了事不了”,有答复但不解决问题,有决定但不触及原始纠纷,使得纠纷虽然经过了若干机关和部门的“处理”,但是仍然远离问题的实质。例如,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确定权利归属。行政机关裁决或者确权以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只能撤销或者维持行政机关的裁决,而没有权力直接解决原始纠纷,不能确定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谁,还得由行政机关再行确定或者裁决。如果行政机关仍然作出原来的决定或者裁决,法院也只能再撤销。如此撤销、重作,重作、撤销,似乎成为一场与当事人权利和纠纷解决没有关系的纯粹法律“游戏”。对于这种满足于形式而不解决实质问题的制度安排,应当进行有效性改革。纠纷的解决机关无论在哪个环节“介入”解决程序,都应当直接解决原始或者实质纠纷,可以用程序上附带的形式将原始纠纷纳入纠纷解决范围,使得纠纷解决机关一并解决所有纠纷。真正做到“讼了事也了”。
其二,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取信于民。公正,是人们判断是非的基本准则,也是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不仅是内容上的公正,而且也包括形式公正。缺少必要的形式公正,所谓实质或者内容公正也就无从体现,难以做到取信于人。就纠纷解决机制而言,面临的是已经发生和存在的矛盾,是对立和利益的冲突,是谁也不愿意退让的争议。在这种情形下,要想化解对立和冲突,首先是纠纷的解决者和解决纠纷的过程要公正。如果纠纷的解决不公正,纠纷当事人不信、不服、不依不饶,这种纠纷的解决仍然是没完没了。因此,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是直接关系到纠纷解决的可信度和息诉止纷的重要问题。
公正性,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要求:一是纠纷解决机构的公正性。解决纠纷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与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超脱的地位。二是解决纠纷程序的公正性。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我们必须给予纠纷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应当实行公开的和争辩的程序,使得当事人有话可以说,有理可以讲,有证据可以提供,有依据可以出示。我们应当用公开和公正的标准和程序来处理纠纷,尽量避免使用那种“背对背”的不公开处理方式和只是书面审理的方式。那种认为行政监督只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关系,与纠纷当事人无关,以行政性、内部性取代公开性、救济性和司法性的认识和观念,是落后和陈旧的,不能适应现代法制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没有公开和当事人的参与,缺乏对话、争辩和沟通,难以消除当事人的怀疑,不能取信于人,也就不能达到有效化解纠纷的目的。
其三,降低“门槛”,增加简易程序和方法,高效解决纠纷。从务实的原则看,纠纷既然已经发生,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有效地解决纠纷,而不是设置这样或者那样的障碍阻止纠纷进入解决范围。降低纠纷进入解决范围的“门槛”,是使得纠纷能够尽快解决的前提条件。纠纷的解决,除了严格的程序规则外,还应当增加简易程序和方法。就当前纠纷状况而言,很多纠纷涉及的内容并不复杂,利益也不重大,金额也较小。对于这些“小纠纷”,如果一律适用复杂和严格的“大程序”,显然不相称,也会增大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拖长纠纷解决的过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常言道:迟到的公正就不是公正。所以,增设和扩大简易程序和方法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这种纠纷相对比较集中的阶段非常必要。不仅如此,作为一种常设法律制度,也应当充分考虑简易程序的适用空间,使得纠纷解决的程序与纠纷本身能够保持一致。
纠纷解决的简易程序,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纠纷当事人启动解决程序的简便易行,将启动程序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而不是机关或者领导人的特别批示,真正做到启动程序的法制化和自动化。二是处理纠纷的时间期限缩短,包括处理纠纷当中各种期限的设置,可以比正常期限缩短一半或者三分之二等。三是能够部分先行处理得出结论的,可以适用先行处理和部分处理手段。有些纠纷的总体解决可能更为复杂,需要的期限更长,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是可以先行处理的。但是,我们现在缺乏这种灵活的部分处理和先行处理手段,使得所有问题都必须到最终才能解决,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
其四,依法调处纠纷是息讼止纷的必然之路。纠纷的本质是利益纷争,在社会关系中,各个不同的主体甚至是对立利益的主体,都想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种需求在现实中是无法满足的,当事人间的利益也就永远无法获得平衡。所以,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的关键,还在于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和利益调整规则,这就是法律确定的规则。尤其在解决利益纠纷的时候,我们不能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而以人治的方法另立规则来解决纠纷。在当前的纠纷中,有些就是因为不依法调处引发的,旧纠纷解决了,新纠纷又产生了。实践证明,不依法解决纠纷,只会导致更多的纠纷,使得纠纷解决的有效性更差。我认为,还是应当以法为据,引导当事人走依法解决纠纷的道路,并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解决纠纷。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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