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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村形势依然严峻

本主题由 啊-呸-服! 于 2008-2-23 18:41 提升
如果不取消农业税,农村形势更严峻!这才是农业税与农村形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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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朋友的评论及批评,我只是想提出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问题。还请各位第一线的朋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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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干部的报酬与其工作量大体相当的观点很有价值,事实的确如此。并村、合乡、并县,是某些混蛋学者在屋里想当然的产物,但是由于合并带来权力、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会给某些社会群体提供好处,因而也会得到某些官场人士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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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qy4569在2005-8-17 7:04:00的发言:
2003年在人们强烈要求减免农业税费时,我曾建议税费转保(社会保障),当时没有反响。现在我认为,建立农村保障制度仍然刻不容缓。办法是:一、把农民过去应交的税费转为交保障金的个人部分;二、各级政府适当补贴;三、社会力量资助;四、对退出承包耕地的农户和农村老年人进行价值储备保障。同时,立即对农民进行保障支付:1、65岁以上的农民实行退休制度,给他们支付生活保障金;2、失地农民的补偿年金;3、中小学全免费义务教育(不包括高中)和恢复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包括高中);4、对农村其他困难户进行生产和生活帮扶。

我比较看重这些想法,可否具体的写出来?

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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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低下是当前农村形势严骏的关键。怎样能让农民有事做、有钱挣的关键,不是去那些“撤村并镇”貌似正确、实际上无聊的破事,也不是减免几个小钱的费税之类的“英明决策”,应该是把只有人均不足一亩耕地的农民们组织起来,确保农民们把田种好的情况下的空闲时间里有事可做、有钱能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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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啊-呸-服!在2005-8-18 11:07:00的发言:

我比较看重这些想法,可否具体的写出来?

是李昌平的想法.

智者无惑 勇者无惧 仁者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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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闻新国在2005-8-17 20:39:00的发言:

我的观点是:一、农业税必须取消,现在已经实现,这对农民及今后国家的发展是利好的。

二、现在农村显现的一些问题与取消农业税无关,如果农业税继续存在,这些问题一样存在,而且会更大。

三、关于农村深层次的改革现在只是在一步一步推,这符合制度演进的历时性特点。

四、学界关于农村治理问题至今无说服力的成果。


这四点我都赞成。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评论(7)[/face] 对事不对人,等待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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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九九归一在2005-8-18 8:11:00的发言:
村组干部的报酬与其工作量大体相当的观点很有价值,事实的确如此。并村、合乡、并县,是某些混蛋学者在屋里想当然的产物,但是由于合并带来权力、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会给某些社会群体提供好处,因而也会得到某些官场人士的拥护。
赞成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评论(7)[/face] 对事不对人,等待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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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先生在文章中指出了现实的现象,可是没有指出这种现象的存在合理还是不合理。这是贺先生滑头的地方。

农业税成为农民和“国家”之间联系的唯一纽带,成为“国家”借由其基层组织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的唯一砝码。这种现象合理吗?

如果合理,那么还是不要取消农业税吧,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没有“纳税”的义务?实际上有网友已经从贺先生的文章中印证了这个看法。

如果不合理,并且知道为什么不合理,那么所谓“新”问题就不是取消农业税带来的,而是原本就存在的,只不过取消农业税让这个问题突显了出来。其解决的方法和农业税无关。这一点在贺先生的文章中看不出来。

难怪余以为先生对贺先生的这些文章很不满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8 21:04:08编辑过]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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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种现象的合理性,我来提醒一二:

1. 农民的历史贡献,“国家”的原始积累靠什么,恐怕很多人都忘记了,现在想起来了等价交换,那么好吧,把欠农民的帐还了再说。

2. 农业税并不是农民贡献给国家税收的唯一的一种税。他们购买各种生产资料,消费品的过程中,从生到死,给“国家”贡献的税收没有中断过。

3. 即使没有历史贡献,即使没有税收贡献,仅仅为了公正、公平,“国家”也有义务让其公民没有冻饿饥馁,并享受起点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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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是毛,土地是皮。毛给了农民,皮还在乡村组织手里,贺雪峰对这点失去的毛就心疼不已,比那些悄悄贪污不事声张的贪官还无耻。

个人浅见,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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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章题目看,贺雪峰对农村形势的判断本身存在局限性,即指望一场农村税费改革迅速改变积习已久的农村问题无异失之于天真。从这一点看,贺先生本人也没有摆脱在中国学者身上普遍存在的经济学研究对政府政策的心理依赖,而没有进行更深入的理性思索和正确评判。实质上,农村税费改革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制度意义,其中的涵义大家可以揣摩,不需要赘述。正是学者的心理依赖,才认同改革造势者将农村税费改革本身上升为一场革命。我的看法是,农村税费改革可能是引信而引发新一轮的革命,也可能因革命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而夭折在萌芽之中。就目前而言,这场革命能否进行下去,实难判断,因为就后续的配套改革而言,仅是应急之举,远没有触及核心,在财政陷入困境的地区对配套改革乐此不疲,而发达地区在等待观望很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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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缺位 亿万农民权益受侵害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农村长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了,是否一了百了呢?笔者认为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方面来考察,就发现了不少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
  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立法,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使该组织被架空,管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失,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占,特别是农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愈突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人民公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大包干”至“政社分开,成立乡政府”时完全体解。至此,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文件《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自然废止。而公社以下的大队(一般只有少量土地和厂场)、生产队(都有耕地)的状态,除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外,其组织规模基本没有变化。此后不久,大队改为村公所,在自然村(生产队)设村民委。又不久,撤销村公所设村民委,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从此“生产队”逐步淡化,大多数的生产队被村民小组取代。但有的地方将生产队改称“农经社”,也有不少至今仍称生产队、小队或队。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和村民小组几乎占据了土地发包方的位置,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发包。至此,几乎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了。
  说村民委和村民小组架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仅仅属于名称使用形式上问题呢。实际上村民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具“社会法人”资格;其下设的村民小组则不具法人资格。作为具社会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及其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在参与经济活动中能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整吗?比如,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界定;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等,用什么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约束呢。即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再补充修改,也不可能变为“经济法”之类的法律。同时,也不可能将村民小组赋予“法人”资格的。可见,用以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法律的缺位,现行各种法律法规也是鞭长末及的。最终,架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上的村民委和村民小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只能靠当权者的意志或宗族宗派势力的随意性(以下简称:随意性)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决策了。
  二、“生产队”(村民小组)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严重流失。《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对这一法律规定应这样理解,村级的土地,在没有设村级经济组织的情况下由村民委经营管理;村内各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各经济组织自行经营管理,在没有设经济组织的情况下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法律并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内其他经济组织的土地。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少地方的村民委曲解法律,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发包方的身份将“生产队”(村民小组)级的土地发包,从而将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占有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关于全国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土地的比例,据有关资料反映,1978年,公社占约百分之零点一,大队占不到百分之十,生产队占百分之九十几。1999年后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村民委发包为主。这时土地占有比例,村民委占70%以上,“生产队”(村民小组)占30%以下。这些问题,在没有被征地的地方的农民是毫无感觉到的,总认为土地还是“生产队”(小组)的;已经被征地地方的农民,被村民委控制或占有征地费后才惊醒。
  三、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由于村民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发包方的身份发包了“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土地,变成了土地的主人,就可以任意干涉、调整农民的承包地。这类问题常见于报端和其他媒体报道。从这几年农民上访的情况看,这类问题占有不小的比例。
  四、在土地被征用时,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主要表现为,在办理“生产队”(村民小组)的征地时,村民委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作为被征地方签订征地协议书,收取、控制和占有征地补偿费,随意分配征地费给被征地农民。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中,村级占据75%,只付给被征地农民25%。
  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随意性大,管理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一)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产生方面。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属于“生产队”(小组)一级没有被村民小组架空的,一般沿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管理模式,设队长、会计、出纳三个职位;被村民小组取代的,也仿生产队模式设组长、会计出纳。有的只设队长(组长)、会计。这一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有的参照人大代表的选举或村民委的选举,有的由户代表推荐;有的抽签产生;有的则按户轮流来当。属于村级的则由村民委直接管理。2、管理制度方面。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种管理制度,特别是议事制度、财务制度、经济分配制度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能是随意性的。那就是当权者意志或宗族宗派的势力就是规章和制度。这就难免发生集体财产受到侵占、农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什么人具有该组织成员资格,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和终止。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只能靠随意性。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小组)里,那些有承包地而仍住在原地的人员(静态),显然已明确了。问题在于那些有变动的(动态)。以下问题是“大包干”20多年来发生过的和潜在的问题。(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成员资格;(2)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成员资格在何地;(3)死亡后,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已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5)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离乡未离土),成员资格是否随承包地存在;(6)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成员资格是否存在。总之,是否有成员资格,它不仅关系到政治权利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权利问题。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山林山地荒地水面承包权、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权等。目前,除少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企业收入外,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山林山地荒地水面承包费、耕地(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其他土地征地补偿费等。这些权利,谁能享受,享受多少,是有成员资格的人能享受或者只能由有承包地的人单独享受。又是由谁来作规定。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那只能靠随意性来决定了。从现实来说,普遍存在着这么一个问题,一旦取得土地承包权,就意会着取得了其他一切权利,而且子孙后代皆得享受;命运倒霉(生死婚嫁不逢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则丧失一切,子孙后代跟着倒霉。特别是第一轮“大包干”,属群众自发而政府违避,分承包地的随意性大,在很多“生产队”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而第二轮承包时的政策法规又规定在第一轮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使这些问题变成合法并延续下去了。如果再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那么没有承包地的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另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村民委架空后,如何规范其经济活动,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也是个很突出的问题,尤其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收入分配问题。从这么多年的情况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普遍是由村干自由支配,很少合理分配给全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事实上村级经济组织就变成了几个村干的个人经济组织,不过,其风险则由村民来承担。这几年发生的用几万几十万甚是上百万元买选票的事件,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至于对财务管理、经济分配的监督指导和制约问题,人民公社时期,公社对大队和生产队的财务管理、经济分配有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那时的集体财务很少出问题,分配比较公平。而今,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乡镇政府对村级和“生产队”级(小组)、村民委对“生产队”级(小组)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经济分配,只能是局外人了。这时,集体财务混乱,集体财产被个人侵占、分配不公,已是个很普遍的事情了。
  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农村9亿多。农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占全国土地46.1%。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毫无疑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长期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9亿农民息息相关,与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无法想象,在一个法制社会的国度里,有9亿多人并占有全国近半土地的一千多万个经济法人组织,长期没有专门法律来调整和对其及其成员的权益作保护,将有什么样的后果。为此,笔者认为,制定一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活动和保护该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刻不容缓了!

陈华生

2004年11月19日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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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政策加真实的世界加各种声音,一次一次的太过刺激,静下心来想想,我们拿什么奉献给老农和中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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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就要听贺雪峰的意见,因为他的意见来之第一线.

[此贴子已经被狗尾巴草于2005-8-21 17:13: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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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以下

余以为评: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村形势依然严峻(一)

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35&ID=21020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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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新国:与贺雪峰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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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回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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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啊-呸-服!在2005-8-21 11:59:00的发言:

互动一下

余以为评: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村形势依然严峻(一)

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35&ID=21020

闻新国:与贺雪峰同志商榷

http://www.xyjj.net/bbs/dispbbs.asp?boardID=5&ID=21089


级别低不让咱改,咱曲线救国!啊---呸!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1 17:26:50编辑过]

奇花独立树枝头  玉骨冰肌眼底收
且盼和平共处日  愿将菊酒解前仇
欢迎访问: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hong00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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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前提是契约:公民交多少税,政府为公民办多少事。不可能存在公民交比较少的税,政府为公民办比较多的事的事情,因为政府并不是一个慈善机构。

问题更严重的地方在于:我国的税,本身并没有一个契约。在暴力能力并不均衡的条件下(我国目前就是如此),税收事实上是一种掠夺——提供的公共产品与税收本身并不均衡。

这就是说:我们需要一个判断:到底原先村一级行政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是不是大于农民提供的税收的价值?如果大于,农民却怨声载道,那么农民真是不知好歹了。这点需要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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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深有同感!!

作为一名也算是基层政策研究的人,也有认识,但却感无力,现在的决策层不知道怎么了,唉!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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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日放歌需纵酒,打马扬鞭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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