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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土地承包法》之争

最近中国改革论坛上几网友在为《土地承包法》是否切合农村实际争论,这个问题颇有现实意义,故转来这里让大家讨论。

萧原:“当李昌金步上李昌平的后尘之后”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是人性中的至洁至纯/为什么从此中有惨痛飞迸/可爱的读者哟,你哭他,你爱他/请从非毁之前救起他的声名/看吧,他出穴的精灵在向你目语/做个堂堂的男子,不要步我后尘!”___歌德.《绿蒂与维特》
这首小诗的发表,是歌德试图阻止那些纷纷模仿少年维特自杀的钟情青年而作,以期消除《少年维特之烦恼》为社会带来的危害,用语言消除语言的暴力,是艺术家与思想家们的社会良知。16世纪的欧陆上空,《少年维特之烦恼》以其书信的形式,就如同《我向总理说实话》在21世纪的中国大陆上空,风靡一时。李昌平以其经济学硕士的思辨用眼泪打动了万千的三农青年;而歌德以其诗人的天才,情真意切地描述了一个少年不幸的爱情:少年维特爱上了一位有夫之妇,是个淑女,陷入了爱情的沼泽地带,不能自拔,最后举枪自杀。用现代医学上的精神分析,维特多半是得了忧郁症,而忧郁症的一个最大病因,就是人的快乐原则不能在现实中实现,理想的破灭或者追求理想的重压则是忧郁症的病因,因此,一个好的精神医生,面对他的病人,总是暗示他去旅游,以期忘记该忘记的,放松再放松。
然而,忘记该忘记的,放松再放松,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毕竟我们的李昌平、李昌金们是生活在现实之中,就像维特爱上有夫之夫一样,对于一种所谓真理的爱也是一种追求。他们所举的个案是那么的相似,萧原断定他们的心中有一个同样的结,从现实到精神,从存在到虚无,萨特曾企图以哲学的名义为人类解困,把语言捣鼓的那么的晦涩,哲学家的目的是用哲学的语言解结,然而,即使我们读了《存在与虚无》,面对现实我们不是依然生活在困惑中吗?心有千千结,不同的结看来须要不同的人去解。我曾以一篇《是谁变乱了李昌平们的语言》为李昌平解过结,这个结到现在还没有解开。李昌金的结与李昌平的结如出一辙,我想,能够解开李昌金的结,李昌平的结解开之日也就不远了,而萧原离精神医师的技能也为期不远了。
我们先来看看李昌金的结___附后

明眼人一看这两个结其实是一个结,结1的假设是在结2的基础之上。假设作为逻辑论证的一种方法,被波普尔发扬光大,总结出科学的精神就是证伪。共产主义就是在这种方法下,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里,连同它的前身历史主义,被波普尔论证为是一种谬误。
在此,萧原也用一下假设。
假设“李四家里则养5个女儿”,这5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张三家里养的5个儿子,看看吧,土地资源是不是在自然的流转下依然在李张两家内趋于均衡?同理,倘若男女出生比例不存在失衡,土地资源在农村的人均占有在若干年内依然趋于均衡,是趋于不是绝对。

李昌金在第2 个结里利用职权,剥夺了张氏四个女儿50年的人权,这是李昌金所万万没有想到的,《婚姻法》赋予男女平等,并且,男方可以落户到女方,女性拥有男性一样的继承权,李昌金忘记了这些,那毛竹林是不动产,女儿出嫁不能带走,但是她们有50年之内的赠与权,收益权,既然呼吁《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主权》,为什么你还要剥夺?
《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之内实施,张家嫁出的女儿难道说会有那么一片闲置的毛竹林等着她们去拥有?你忏悔吧,李昌金先生!你应该向张家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或者你应该引咎辞职,担起法律的责任,不要把不安定的因素推向社会,不要把那个残疾人的叔叔逼到北京的东庄。
想想看,假设张家嫁出去的女儿,所在的乡镇、村庄不是在你这样的昏庸之辈、目无国法的“公平”的小官所辖之下,在那里他们依法治村,依法治镇,在一个法制为大的环境中,张家的女儿们在《土地承包法》的条文下,她们是不应该拥有所在地的耕地或者竹林的,她们的生存资源的拥有具有隐性,那就是她们的资源隐蔽在因婚姻、因习俗,而造成的妇女的流动性中,组与组,村与村,乡与乡之间是通婚的,难道不是这样吗?难道假设王家如果有女儿要自己消费吗?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宣传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那是你的义务,经济学上的均衡不是指小区域内的,那是宏观的,我们同样可以假设,你所“强行”的那个小组,男女生育失衡,只有王氏生育了7男,其他的农户和张氏同样,按照你的公平理念和野蛮的工作方法,若干年后,那个小组的毛竹林岂不是都到了王氏的名下?在大跃进的年代,村组之间土地划拨,在很多村子,至今遗留着许多历史性的土地权属争议,你的做法将是一个历史性的犯罪,按照你的公平理念,村组之间的土地权属必须重新划定。呵呵、、历史总是重演,不让你它步后尘,“你哭他,你爱他”,歌德说了也不算。
事实上,很多村寨,正是因为尔等之辈的破坏法律,出了嫁的女人在婆家没有地、没有竹林,而娘家的地与竹林被你们给非法收回了,分给了王氏一部分,自己消耗了一部分,忏悔吧,李昌金,你究竟想步谁的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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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金:“当李昌金步上李昌平的后尘之后”

昨晚下乡回来,看到此贴(即“当李昌金步上李昌平的后尘之后”),方知有人对吹毛求屁和攻击他人情有独钟,本人乐意奉陪。

萧原先生:你那些孔夫子的ⅹⅹ-----文绉绉的东东就留给你独自慢慢享用吧!我直面实际问题。

一、 关于土地承包问题

我在文章中反映改革开放初期,即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农户家庭人口存在的普遍状况,即农民家庭子女众多,且每个家庭女子的性别不平衡时,为了让人们更清晰地了解土地承包期过长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假设了一种较为典型的例子,即两户农户:张三和李四,他们同属一个村民小组,张三家里生了5个儿子,李四家里生了5个女儿,并分析了他们两家在十五年以后可能出现的人均占有土地极端不平衡的现象。籍此说明在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由农民自发形成的“二三年一小调、四五年一大调”的合理性。我想这个道理一说都能明白,因为,李四家的女儿嫁到外省、外县、外乡不可能把土地带走,女儿名下分得的土地无疑归父母经营,就是要同一村也因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习俗,不可能把田让女儿带走;同理,张三家的儿子娶了外省、外县、外乡的媳妇,也不可能把媳妇在娘家分得的田带过来,因此必然会出现在同一村组土地占有极端不平衡的现象。这是三岁孩童也能明白,但萧原弄不懂。

萧原先生认为:“李四家里养5个女儿,这5个女儿分别嫁给了张三家里养的5个儿子,看看吧,土地资源是不是在自然的流转下依然在李张两家内趋于均衡?同理,倘若男女出生比例不存在失衡,土地资源在农村的人均占有在若干年内依然趋于均衡,是趋于不是绝对。”这种逻辑的荒谬之处还用得到多费口舌吗?按萧原的意思是说要来一个 “计划婚姻”、“共产共田”。即李四的女儿只能嫁给张家的儿子,而且张家的儿子一定要共岳父大人的产(田);就算是如此,也必须限定同一个村内通婚才行得通。这种情况只存于萧原的幻想的世界之中。

按照萧原先生的荒谬逻辑:“土地资源在农村的人均占有在若干年内依然趋于均衡”,那么社会财富的人均占有在若干年内也应当是趋于均衡,因为“穷不过三代、富不过三代”,那么现在的贫富差别就是非常合理的了,就没有必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解决,党的“共同富裕”的政策也是错误的?因为若干年后富豪们的财产会自然地让渡给穷人,穷人这辈子就只有认命,不要向政府求助,只要坐在那里等就可以了?

二、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问题

萧原先生:你以为你懂得一条《土地承包法》,你就有了对乡干部指手划脚的资格?你真是幼稚的可以,这方面乡干部“吃的盐比你吃的饭还多、过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你懂得几条涉农法律?乡干部应用政策和法律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并不比你在书斋里背几条书本上法律条文低级,相反有意义得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我是1997年9月处理山林纠纷的(萧原连起码的时间先后秩序都没有搞清就以为找攻击别人的致胜法宝)。我处理山林纠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第六条规定:死亡户、死亡人口、农转非、户口迁出本地的,其承包经营的山林应当交还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合作化后,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仍属原社(乡、村)集体所有。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三定以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收归集体所有,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

我依据政策和法律处理山林纠纷何罪之有?何来萧原所指责的:“你忏悔吧,李昌金先生!你应该向张家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或者你应该引咎辞职,担起法律的责任,不要把不安定的因素推向社会,不要把那个残疾人的叔叔逼到北京的东庄。”、“李昌金在第2 个结里利用职权,剥夺了张氏四个女儿50年的人权。”?

萧原先生:假如你是那张家和王家的成员,不知你还会不会放出此言?不知你还会不会要求30年或50年不变?不知你会不会宁愿饿死也不要集体重新分配给你的田?我看你这种人闹得不比他们更凶才怪!

萧原先生:收起你那套假惺惺的怜悯吧,你以为就你们坐在书斋里多啃了几本书的人才知道关心农民(乡干部啃的书未必就比你少)?乡干部就不知道关心农民?你那点点貌似道德的关怀、道义的指责分文不值!奉劝你,你要是想真正了解农村、关心农民,就请到农村去、到农民中间去,去切身体察他们的疾苦,不要坐在书斋里想当然,不要自以为获得了道德制高点,不要不懂装懂、自以为是、自我感觉良好,靠在鸡蛋里面挑骨头和故纸堆里几片裹脚布加上几个泊来名词来打发无聊和寻找一点点可怜的优越感。真正需要“精神医师”医治的不是别人,正是萧原本人,李昌平、李昌金们脚踏实地,他们健康得很!


                     李昌金于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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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金:《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主权》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意味着农民对于土地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从此将拥有法律的保障。它向亿万农民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将保持长期稳定。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实层面,“30年不变”并不为农民普遍接受和欢迎,或者说对于“30年不变”写进法律,许多农民并不领情。笔者以为,就目前多数地方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如给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决权。
  
  我们先来简要回顾一下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政策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全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稳定农村的土地政策,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1993年中央又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
  
  然而,尽管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从八十年代初期大包干时的15年不变,到后来的30年不变,但农民并没有多少这样的期限概念,他们认准人生下来就要吃饭,要吃饭就得有田。因此,娶了媳妇、生了崽、大水毁了地,就得找组上要田。所以,多数地方的农民并没有囿于政策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二、三年一小调,四、五年一大调从来就没有断绝过。对此,基层政府根本没有办法控制,也没有理由和必要控制,只有默认。如果农民在调田过程中出现了纠纷、调不下去了,乡干部还要去为他们摆平。据笔者在曾经工作过的3个乡调查,有94%村民小组制定自己的土地承包方案,而且绝大多数相安无事。农民自发调田在全国各地也都普遍存在,据杨学成等2000年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四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的调查表明,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平均次数为3.9次。其中,大调整的次数平均为1.9次,调整最多的为一年一调。(注:杨学成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当然,也有少数村小组从1983年包干到户后一直未调田,其原因并不是所有村民都乐意不变,而是组上一些强势人物不让调,因为调田将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
  
  农民自发调田的做法并不是没有道理。首先,农村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土地就意味着没有了生活的来源;其次,在农民传统思想上,组上的土地是祖宗留下来的共同财产,理应“人人有份,利益均沾”。因此,人人平均地占有组上的土地被农民视为是天经地义、公平合理的事。也正是这些原因,二、三年一小调,三、四年一大调的土地承包方式能得大多数农民的赞同和接受,立下的规矩大家都也能自觉遵守,并且这种承包方式成为各地农民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从一个侧面也体现了农民进行自治的必要性及自治的能力。
  
  事实上,在农村普遍推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肯定是不现实的。下面我们来按最典型的情况来设想一下“三十年不变”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假设有两户农户:张三和李四,他们同属一个村民小组,张三家里养5个儿子,李四家里则养5个女儿,两家总人口都是7个。1983年包干到户时按人均两亩地的标准,张、李两家都分得土地十四亩。那么先设想一下“15年不变”可能出现的情况。假设在从1983年到1999年15期间,张家有3个儿子娶媳成家,并各生育了两胎;李家则有3个女儿出嫁。那么15年后张家总人口就增加至16个,他家人均占有的土地就只剩下0。87亩,而李家总人口则减少至4个,他家人均占有的土地就达到3。5亩。其结果是:张家承包土地所打的粮食连全家的口粮都不够,而李家承包土地所打的粮则除留足口粮外还相当数量的粮食可作商品粮出售。如此,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种田作为农民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生活来源,同为一个村小组的村民由于占有集体土地的不平均而导致一家陷入贫困、一家相对富裕显然有失公允。

  这还是承包期“十五年不变”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是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情况又会如何呢?再加上其他一些变数,如水旱灾害损地、农民建房占地、国家建设征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正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河西”。如此,农户之间占有土地的状况必然会出现天壤之别,地多者可以成地主,地少者可以就要沦为佃户。
  
  笔者在农村工作了二十多年,曾无数次参与村小组自发组织的调田。村小组调田通常不和乡村打招呼,乡村通常也不干预他们调田。只有当他们在调田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调不下去了,这时他们才会请乡村干部去帮助调解,乡村干部也责无旁贷地要去做这项工作。由于调田涉及每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一些村小组的调田过程往往非常艰难,其间充满了攻讦、争斗,有的甚至闹到拳脚相加的地步。所以,许多组上召开的调田会往往是通宵达旦,调配方案也往往要反复几次。乡村干部处理此类问题十分棘手,如果没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和娴熟的工作技巧是很难胜任的(可惜现在已不再有人注重农村工作经验和工作艺术了,这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出导致三农问题凸显的一个重要因素)。
  
  1997年9月,笔者在乡里分管林业工作时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承包山林纠纷:有一个居住在大山深处的村民小组,那里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是春天采挖竹笋,然后做成笋干出售。1983年林业“三定”工作分山时,该组有一个姓王的村民时家中有7个儿子,另一个姓张的村民则有1个儿子、4个女儿。分山十多年后,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王氏的7个儿子都长大成人,并且都娶媳生子成立了新的家庭。而张氏只剩下有1个有残疾的儿子,他家的毛竹山给了其叔叔照管。这样分山十多年后,王氏一家变成了7家,总人口20多个,而张氏一家只剩1个残疾人。由于承包山林“50年不变”,结果是王氏7家只能分享原来一家人的承包山,由于毛竹山太少,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结果生活陷入贫困;而张氏却1人独享原来一家的山,他自己不要动一下手,每年只要把山“判”(转包)给别人做笋一年就可赚一、两万块钱。王氏兄弟对此非常不满,多次找到乡领导,强烈要求乡政府支持他们重新分山。照说乡里不能同意他们的要求,因为的确有“50年不变”的政策,但,作为“父母官”没有理由漠视攸关他们7家几十口人的生计问题。于是笔者到他们组上召开村民会议,在说服教育的前提下强行分山,解决了他们因占山不均引发的矛盾。不过事后张氏的叔叔(曾当过村书记)以政策规定“责任山承包期50年不变”为由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告状。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写进党的决议、写进《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延长农民承包土地的期限可以让农民吃下定心丸,进而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并且有利于土地的流转。然而,这个判断只考虑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却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官方选择了效率,而农民则选择了公平。“两权相益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农民的选择是有道理的。再说上述判断本身也是不准确的。一是农村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农民并没有怀疑党的农村政策会变到哪里去,更没有人怀疑会回到计划经济的年代;二是土地二、三年一小调,三、四年一大调对土地投入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因为没有投入当年就没有产量;三是农村土地流转其实从包干到户的第一天就开始了,而且从来就是畅通无阻的,乡村两级组织一般不加以干涉。近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的增多,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多数地方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植大户也越来越多,从笔者所在县情况看,每个行政村种植规模在20至30亩的农户有10多户(按专家意见,我国现阶段农民最适合的种植规模就是30亩)、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上的也有三、五户。据报道,江西省金溪县今年仅到2月底土地流转面积就达到8。6万,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3%;涉及农户1。8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30%;全县种植面积超过30亩的大户达625户,比去年增加132户。这些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都是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自发产生,其中看不到一点政府作用的影子。事实了,政府不干预、限制就够了。
  
  这些年来政府旨在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所进行的一些工作,效果很好的不多,负面的影响却不少。如,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各地相继开展的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简称延包工作),就给农村一些地方带来很大的混乱。因为,前面说过对于承包土地,各村民小组都有自已的“章法”,而且一直都在按这个“章法”有条不紊进行着,大家相安无事,现在上面突然来了一个“延包工作”,要求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调整土地并签订一定3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这就打破他们原来秩序和平静,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并为日后的冲突埋下了祸根。好在农村多数地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抵制了这次“延包工作”,坚持按自己的“章法”办事。当然,为应付上面官僚主义的检查,来一番闭门造册是少不了的,只可惜浪费了一大堆的账表、证本,又让农民花了一笔冤枉钱。
  
  又如,近年来根据中央要求,各地都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但,许多地方不是根据当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而是唯上、唯书,从本本和教条出发,照搬、照套《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如,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必须经过乡经管站鉴证等等。如此不仅没有促进土地流转,相反,还抑制、阻碍了土地流转。如此教条地对待法律条文还直接导致了2004年中央粮食直补政策走样,使政策的效果南辕北辙。如,良种补贴,按政策的精神或者说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对于流转地的良种补贴显然应当给流转后的承租人,但由于文件中加入了“依法流转”的字样,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感受到中央惠农政策的温暖,因为在农村几乎所有的土地流转都是口头协议,也没有经过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不是农民不守法,而是农民没有这个习惯,也完全没有那个必要,多少年都这样了,而且相安无事。好在农民基本上没有理会那些“闭门造车”的文件,否则农村土地流转不是加快而是放慢。
  
  再如,对于村民小组自立的调田“章法”,绝大多数村民都会自觉遵守,但也有极少数村民为了占便宜试图破坏这些“章法”,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上访,拿出“30年不变”的杀手锏。对此,乡村干部陪感为难和棘手,因为必竟是有这么一个政策和法律。当然,最终乡村干部还是要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由上述分析可见,中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试图用一部法律规定一个硬性标准来规定土地承包的方式和期限显然不太符合农村实际。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应当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法律和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尊重农民自治权的关系;本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在不违背政策和法律精神实质(这个实质就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农地随意改作他用)的前提下,尊重农民群众自己决定土地承包多少年、怎样承包、怎样调整的权力,农民自己能够解决好的事情就不要捆住他们的手脚。当然,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指导也是的要的。

此文摘要刊发于《求是》---《小康》杂志(2005年 第六期),全文刊发于《中国农民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主办,2005年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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