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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公告][讨论]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你有什么建议?

楼主说得好,应该在稳定基层干部队伍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乡村债务方面要有一个较为详细的操作细则.否则将影响基层政权稳定.

[em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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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再用宏观调控手段打压粮价;
国家对农资像石油和电一样定价,农资生产成本增加的由国家买单。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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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成本增加的由国家买单。

这个支持 国家补贴生产商和销售商 以降低农资价格

虽然我的文笔不好,思想不成熟,理论不系统,但是我写的每个字都是本着对历史,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良知的基础上写出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19136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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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提什么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了。

以大米出口为例,我国在2003年出口260万吨,金额不到5亿美元(平均192美元/吨),2004年出口89.6万吨,金额2.3亿美元(平均260美元/吨)[来源:《中国农产品出口月度统计报告》,2004年12月]。
就按人均每年消费400公斤计,全部进口每年需要5.2亿吨,一半进口需2.6亿吨,以300美元/吨的价格算,金额为780亿美元,仅为我国2004年GDP的4%。

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大米56万吨,金额1.857亿美元(平均约330美元/吨)。但国内市场特等籼米的价格是2.2元/公斤(268美元/吨),特一面粉1.94 元/公斤(236美元/吨)。差价为70美元(560元人民币)/吨,根本不存在比较优势。

就算减少一半的粮食耕种面积,那么用800亿美元就可以有半年的需求库存,什么封锁等等也足够时间在国内解决,让农民发挥中国的精耕细作优势来种植经济作物出口,也能换回没有比较优势的粮食。

美国对粮食补贴是不争的事实,但人家的土地一年只种一次(造)粮食,其余时间丢荒以保持土质和稳定粮价,因此才有政府对粮食的补贴。如果中国减少种粮面积,加大进口数量,粮食价格必然上涨,其结果是:1、其他国家如美国一定加大粮食产出;2、国内种粮农民收入提高。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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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田水月在2005-12-11 12:39:00的发言:

农资生产成本增加的由国家买单。

这个支持 国家补贴生产商和销售商 以降低农资价格

国家补贴生产商和销售商就一定能 降低农资价格吗?不一定吧!直接加大力度补贴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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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会加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扩大公共财政的覆盖面,逐步完善农村各项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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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需要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丰富,对于其它方面的需要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意见。
<MARQUEE> <FONT face=隶书 scrollAmount=3 color=#ff0000 size=6>竹杖芒鞋轻胜马  一蓑烟雨任平生</FONT></MARQ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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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MARQUEE> <FONT face=隶书 scrollAmount=3 color=#ff0000 size=6>竹杖芒鞋轻胜马  一蓑烟雨任平生</FONT></MARQ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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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们调查了解,在农村信教的群众越来越多,如何正确看待这种现象是需要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在许多人眼中,宗教是愚昧迷信,因此有的采取了种种措施,有的虽然没有措施,但在思想上、语言上有蔑视信教群众的倾向(本论坛就有),违犯了国家法律,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建议国家正视农村社会发展实际,因势利导,不可忽视这一问题。

另外,2005年11月18日经济日报上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农村文化的意见。通遍讲的好象不是建设农村文化的事,而是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建设农村文化和发展农村文化产业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纯粹是精神方面的事,后者则是经济,是以文化为背景的经济。用这样的文件指导农村文化建设是没有用的。在网络上都搜索不到该文,可见人们对这一文件的重视程度。

<MARQUEE> <FONT face=隶书 scrollAmount=3 color=#ff0000 size=6>竹杖芒鞋轻胜马  一蓑烟雨任平生</FONT></MARQ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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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我说的普法教育不要是那种讲在嘴上 放在桌上 贴在墙上 讲在会议上的那种普法教育,而是要让法律在所有人的心中生根……
      人得知己欲何求,一事无成己已走。        疯疯癫癫游江湖,风雨为餐露作酒。        今世笑对庸官怒,一生甘为百姓牛。        荣华富贵如粪土,豪情壮志写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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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蒲文忠在2005-12-16 8:44:00的发言:

国家补贴生产商和销售商就一定能 降低农资价格吗?不一定吧!直接加大力度补贴农民。

国家对全国的农资(主要是化肥)价格统一定价。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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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目前最严重的问题是看病难、就医难、上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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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最难的事:挣钱,费了人家十倍的力才挣了人家一成的钱;办事,化了人家十倍的功夫也不能办成自已想办的事;养老育子,超过人家十倍的能耐也别想让自已的父老子孙享受人家一成的天伦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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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将一号文件落实到实处,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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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存了二千多年的皇粮国税,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正式被废除了。尽管这项政策的废除,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甚至需要一部分人作出很大的牺牲,但与广大农民兄弟的利益相比,这些牺牲远算不了什么。
新的一届政府产生以后,不仅迅速提出了以民为本的战略,更是在行动了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不仅对城市居民利益的维护、生活的安排等出台了许多政策,如提高城市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与质量的提高,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改善农村道路设施等,废除农业税,更是把政策的落实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新的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采取废除农业税政策等措施的同时,农资价格抬头的现象也不容忽视。据了解,在中央提出三年内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同时,农资价格就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化肥、农药、肥料以及耕地、农业供水等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化肥,多数地方的价格提高幅度在50%以上,少数地方提高了一倍,其他价格提高幅度也在20%以上,平均每亩地增加的农资负担接近或超过农业税减少的数量。广大农民在兴奋农业税政策废除的同时,对农资价格上涨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担心。更重要的,由于农村农资产品供应渠道过多,绝大多数是私人经营,加之执法部门对农资产品供应缺乏检查和监督,不仅价格难以控制,假冒伪劣也无法杜绝,一些私人供应商常常惨假存劣,损害农民利益。
我想,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一系列政策出台的基础上,是否在农资产品价格、农资产品供应等方面也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一方面,恢复农村供销社这一农资产品供应的主渠道,把对农资产品供应纳入农村供销社统一价格、统一批发、统一供应,防止价格的无序和假冒伪劣;另一方面,改变农业补贴办法,增加对化肥、农药、肥料等生产企业的政策补贴以及农村供销社的经营补贴,控制农资产品价格,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如果不能较好地控制农资产品价格,就有可能对目前采取的各种提高农民收入政策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到政策的效果,影响到政策的作用。
“三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哪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体效应,我们不希望农资价格误了大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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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绝大多数,解决好农民问题就解决了国家的大问题。因此,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是要解决好农民问题,农民问题解决不好,小康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正如“十一五”规划中指出的那样:“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重之重。”说到底“三农”问题,基础是农业,重点在农村,关键是农民。农民的问题解决好了,其它问题就不难解决。当前,农民问题集中表现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诸如有的村干部思想工作作风不民主,村务财务不公开,群众的民主权利没有保障;个别地方村匪地霸横行乡里,农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有的农民看病吃药难,食品安全卫生存在隐患,生命健康受到影响;各种矛盾凸现又没有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引发和渲泄,存在着矛盾激化的可能,等等。解决好农民问题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着力在解决好上述种种问题上下功夫。首先是要选好“领头人”,让群众有“主心骨”,通过好的办法、好的点子和好的发展思路,带领农民走致富之路,从而赢得农民的信任,增强亲和力、吸引力和凝聚力。其次是要教育和武装农民,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切实解决好法律意识淡薄、民主意识过头、自我防范意识不足、致富思路不宽和致富办法不多等问题,使他们真正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再次是要重视解决好农民遇到的各种现实矛盾,构建和谐共存的局面,让农民“公平地吃饭、自由的讲话、尽心的干活”,让社会风险小批量地通过合法途径提前得到引发,不至于小矛盾闹大,大矛盾闹炸。最后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给予农民政策上的扶持,在“多予”、“放活”、“少取”上做好文章,在资金、税收、项目、公共事业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促使农民尽快走上小康之路。通过这些途径解决好农民问题,积极推进小康社会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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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杞公在2005-11-24 14:18:00的发言:
改革农地制度,允许农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征地补偿以农民利益优先为原则,征地补偿费设下限不设上限。
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县级设农民技能培训学校,免费对农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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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杞公在2005-12-10 22:10:00的发言:

国家不再用宏观调控手段打压粮价;
国家对农资像石油和电一样定价,农资生产成本增加的由国家买单。

以上被论坛荐给《经济日报》的《县市领导内参》2005年第二十四期刊用。已收到稿酬。
谢谢坛主了!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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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号文件,千呼万唤不出来。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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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今年的一号文件应该把农村的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保障等基本性的社会问题纳入其中,尤其是医疗问题作为今年的热点问题在06年的报告之中必须要提及。另外,对于即将修改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问题也需要提及。在就是在今年三农热点之后,县乡政府的财政问题的解决,以及在发展新农村之中的地位或作用问题定位。最后就是基层政府的改革问题,虽然一直在提但是一直没有确实的进展,在建设新农村的口号下,不解决这个问题,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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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是不能流转的,保持现在的集体所有制状态是最好的,关键是怎么样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原先在乡政村治的情况下,村委会的职能没有正确的定位和发挥,随着基层行政改革,相信村委会的集体职能的发挥将优于孤军奋战的个体农民在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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