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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消费税12年来最大规模一次调整



政策调整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此次调整突出的两个重点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是此次调整突出的两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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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4月1日起对消费税进行调整 高尔夫球等入税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此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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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激起价格反应 大排量车一夜涨15万

晨报讯 继前天发布消费税政策将于4月1日起重大调整的消息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天联合发文,进一步界定征税产品的范围。一夜之间,调整涉及的汽车、高档手表、化妆品等商品市场反应明显,部分高档大排量进口车售价猛涨15万元,高档手表的经销商也开始担心征税将进一步拉大与香港市场的价差,导致客户流失。

消息出台仅一天,沪上部分进口车经销商便忙着紧急调整报价表:排量4.8升的宝马X5从115万元飙升到130万元,奔驰S500也从115万元猛涨至130万元。一位经销商感叹道:“早知道这么快调消费税,多进一点货就赚翻了。”与此同时,没有库存的经销商则无奈表示,需等引进新车后,综合消费税因素再重新定价。

根据最新公布的消费税实施细则,需征税的“高档手表”界定为1万元以上。昨天,在南京东路的“江诗丹顿”专卖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称,消费税最终会体现到市场零售价格上,目前本土高档手表的零售价格已普遍比香港高15%-20%,征税后与香港市场“价差”进一步拉大,恐怕一些客户会“流失”到香港。

被纳入化妆品范围征税的高档护肤品,消费税率一下子从8%提高到30%,将面临明显的涨价压力。尽管对此类产品的界定尚未明确,但欧莱雅、雅诗兰黛、宝洁等国际化妆品巨头均表示,将会密切关注财政部的后续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旗下各品牌是否调价。

当然,也不仅仅都是涨价的“坏消息”,排量1.5-2.0升的中档轿车将不受消费税调整的影响,而经济型轿车则因消费税下调2个百分点,为市场留出千元左右的降价空间。洗发水、花露水之类的护肤护发品取消8%的消费税,则使消费者对买到更便宜的日用消费品充满了期待。(刘畅)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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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富人的钱还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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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这么大的事,就一个《通知》了事?
3月下旬,媒体通篇累牍地报道消费税政策调整所引起的市场状况,其中尤为显眼的是实木地板、高档大排量进口轿车的大热卖。这也难怪商家和消费者,天下不会有如此大方的厂家,会把新税全部由自己一个人来背,也不会有那么厚道的商家,会把新税放在自己的经销利润中来冲抵,谁都明白——最终负担的必然是消费者。
   对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我没有任何异议,对调整后的利弊与得失,也不应该由我们来讨论。在这里,我只想对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谈点个人看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显然,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属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所能规定的内容应该是些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还有更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也就是说,规章只能就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过程所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进行解释,连补充规定的权限也没有。如此,作为国务院所属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肯定是无权对消费税政策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整的。
   我们从去年曾轰轰烈烈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调高到了1600元)的整个过程应该对法律的修订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而且,仅仅因为修订一项扣除标准,通过听证等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并最终发布修改决定。与此进行比照,此次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应该算得上“翻天覆地”了,规范地操作应该是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但是,国务院没有。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看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来源,仅仅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6]33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发的对象也仅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通知”它算什么?连规章都不是!它只是收文对象——财政和国税部门的事情,关纳税人和消费者什么事?
   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在《通知》的第一段中,他们理所当然地标注了句“经国务院批准”。
   但是,对一个税种进行税目、税率、政策作如此大补充与调整,仅仅“经国务院批准”一句话就能全部搞定?
   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里找了一通,没有查找到国务院就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作出的任何“批准”说法。
   也许有这样公开的“批准”文书,但我没有查找到,那我们这里所有的讨论就都成了多余;也许有这样的“批准”文书,但不对外公开,那我也有疑问,这么重要的一件事情,为什么不由国务院来公开?
   其实,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很多政策、规定里都有“经国务院批准”或“经请示国务院同意”这几个字,然后,就凭这几个字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一次次的修改。
   也许,仅仅调整一个税率、在一个税目里增减一个项目等等诸如此类的小事,都要国务院来操办,确实太鸡毛蒜皮了些,我们都能理解。但是,从法律程序来说,特别是此次消费税这么大的政策调整,仅仅就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标以“经国务院批准”这一个还不能算是对外公开的《通知》来进行,确实有些过于草率,甚至是不规范的。如此大的修订和调整,难道还不值得修订《消费税暂行条例》?
   那么,换句话说,如果真正从法制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是不是可以在缴纳新增的消费税后,就税务部门的征税行为附带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我想,真正是站在法制的角度的话,复议的赢方应该还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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