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创) 日前,某单位开展安全工作检查。交流期间,有关领导坦言,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安全事故防不胜防。有关活动能不搞的就不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假日期间,我去亲戚家作客,听说有户村民十分厉害,村里什么费都收不起不交规费,连水电费和有线电视费都由村里垫付。我问村
干部原因,他告诉我:“他呀,是个钉子户,催他交,非闹出个上访告状,到时候影响目标考核;严重的话还得追究责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村里就垫着吧。”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情绪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既表明了领导
干部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在
干部队伍中引起的震动,也暴露了相当部分的领导
干部思想认识、政治素质存在的严重问题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偏差。 实施
干部责任追究
制度,是加强党风建设和
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是落实
制度的保证,促进领导
干部科学决策,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党中央和
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领导
干部责任追究
制度的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坚决实施高官问责制。非典期间两位省部级领导被免职,充分显示了中央的决心。这使各级领导
干部受到很大震憾,给他们敲响了警钟,政坛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一些地方重视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检查细密,措施到位,常抓不懈;各项重大决策增强责任心,克服主观武断、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作风;把群众疾苦放在首位,认真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好
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更出现了全党动员,众志成城,共战“萨斯”的感人场面。 然而,相当部分领导
干部不是从一些
干部责任追究的实例上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改进作风,促进工作;而是消极对待,,认为“工作成绩千万,抵不上错误一点”;抱着“多干事,多出错;少干事,少犯错;不干事,不追究”的观点处理政务、解决问题。于是,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能不管的事不管,能不开展的活动不搞,能推脱的工作不接,能拖拉的事务不催……对于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问题,不是认真研究分析,因地制宜解决,而是坐等上级指示,乐于当一名“二传手”;对于发展规划或
改革举措,出现不同意见,不是虚心听取,统筹兼顾,而是丧失信心,束之高阁;对于个别人不合理的利益要求,不是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耐心劝导和疏通,而是以防止矛盾激化为由,迁就照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他们工作因循守旧,缺乏干劲,患得患失,明哲保身的生动写照。这种精神面貌,怎么能担当起带领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的重任呢? 胡锦涛同志指出,党员
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着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究其实质,是部分党员
干部在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上出现了偏差,他们重视的是上级的意图,关心的是个人的地位,顾虑的是自身利益,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抛之脑后。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需要全体党员
干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既模范遵守各项
制度,虚心听取群众呼声,认真开展
调查研究,使各项工作科学决策,合理安排,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又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第一要务,勇于承担责任,大胆开拓创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只要目标正确,心底无私,该抓的工作要敢于抓,该批评的现象要大胆批评,该处理的问题要果断解决,该打击的歪风要坚决刹住。绝不能因害怕担当责任,而缩手缩脚,畏首畏尾,抱着和气一团的思想,充当老好人,延误工作,影响发展。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古人尚有如此为官之道,身为共产党的
干部,是不是应做得更好? 毋庸讳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象的产生,也与一些地方实施的
干部责任追究
制度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他们往往重结果,轻过程;重处理,轻管理,存在着明显的一手软一手硬:对廉政、安全、计生、上访等内容,责任追究抓得细抓得实,处理严格;而对其他工作尤其是思想作风、勤政为民、工作实绩,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经常性的评价,往往雷声大,雨点小。这就要求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注意研究新现象,抓住新问题,加强管理,督促党员
干部忠实履行职责,保持高昂的劲头,为现代化建设争创新佳绩,再谱新篇章。 党员领导
干部心中应该时时把握一杆秤:多做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而且要争着做;至于只图政绩、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应坚决少做、不做。为了少担责任而在工作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失职行为首先应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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