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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 整治“刁民”

本主题由 啊-呸-服! 于 2008-2-29 11:46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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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修远在2003-10-17 23:44:24的发言: 达不成协议就不修路了?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如果是这样没有原则的话,农村任何公益事业都不能建成,都会被敲竹杠都敲掉。
不会想办法达成协议?我这个外行这么几分钟拍脑袋都想出了三个办法,你们这些一线的比我更聪明智慧干部们不是只会简单粗暴的办法吧。 如果真的达不成协议,就改道啊。条条大路通罗马,只听说自古华山一条路,我就不信你们那个地方的地形就那么特殊。 你们明明是不顾当地那位农民的反对,简单粗暴的处理此事,却来给自己找借口而已。自己违法在先,却怪农民违法在后,真是可恶又可笑。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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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刺客在2003-10-17 23:45:14的发言: 这个提法有道理 但不是这件事的讨论范围 法制的建立是漫长的 在当前情况下 楼主的办法最好 皆大欢喜 如果法律渐渐完善 条件成熟 当然可以按照规则来办了 现在的问题是大家规则(包括法律)不同 所以根据条件来办事是个原则 根据条件灵活掌握
何时才算条件成熟?指望发生何种重大的历史事件作为我们遵守法律的标志? 如果不是从今天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指望谁从何时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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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刺客在2003-10-17 23:48:30的发言: 据说印度就是太民主 任何改革都会遭到反对 许多改革难以实现 好多年过去了 还是老样子 依天 讲的好像是公共选择理论 这个请东坡网友回答
1、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民主算是什么民主? 2、我们的什么改革遭到了谁的反对? 3、我们现在是老样子么?如果不是老样子,是改革造成的还是不改革造成的? 不必归类这是什么理论,乡镇干部和农民未必感兴趣,我们只从常识出发,来判断问题。你保护农民利益的改革,农民支持不支持?给农民减轻负担的改革,农民支持不支持?限制政府权力的改革,农民支持不支持?让农民更富裕的改革,农民支持不支持? 真正可能成为改革阻力的,比如说改革农村法制建设、限制政府权力等,恐怕正是您这样的乡镇干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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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天先生是在说笑话吧,2000米的路,不修一条直的,要改道,要修成3000米,这里我不说农民好不容易资了一点资,而是说,再增加1000米时,又会挖压土地,又出来2个臭垓,我们还绕不绕道呢?这个道要绕到哪里去呢?当一个人的利益并且是不正当的利益,侵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政府的责任是保护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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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严重吧。会多出1000米么?不到一亩地的地方的一个边的边长有多少,最多多出个几十米而已,思维不用着这么僵化吧。而且不见得真的就多出来,可以作为一个谋略,一个“阴谋”。 正因农民集资不容易,让他的邻居,让周围其他的农民给他算这笔可能会增加多少成本的帐,这些增加的成本就由这些父老乡亲们出了,他与心何忍等等。一个正常人还是会顾虑邻居、周围的人对他的看法的,“自绝于”人民的人还是少数的。 什么叫不正当的利益?非法的利益当然不受保护,合法的利益当中哪些算是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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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楼主说的这档子事在农村多的是,这些事让那些坐在象牙塔里钻牛角尖的人是想不通的,叫那些人去下面当乡干肯定是一团糟。人们常说“过去是没法有法,现在是有法没法”,就是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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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另外一贴说能在本论坛与高手过招,是意外的惊喜。今天就和风云一号先生“意外惊喜”一次。以下是对风云一号先生的批判。 风云一号先生短短两句话,有几种理解方式,我想风云一号先生认为我的意见不切实际的可能性比较大。不切实际完全有很有可能,乡镇工作网友们都不能赞同我出的主意,更不用提农村工作的整体环境了。我苦恼的是,三位一线操刀者否定我的意见的同时,没有给予任何解释,是理由太简单?还是没什么道理好讲?总之,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应该是三位先生的基本看法。 我对楼主所提到的这样的处理方式完全能够理解(可没有赞同的意思呦),没有什么想不通的,我也知道在农村这档子事,这样的处理方法多的是(都是涉及公益事件么?我对此存疑)。记得卢立先生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在一次农村调研活动中所受到的“震动”,改变了他的很多想法,那次震动卢立先生的事情和楼主所提到的相类似,只不过没有到打的程度,只是骂骂咧咧地训斥。 如此的处理方式,对你们来说是常识,恐怕连道理都不用讲,很明显嘛:操作简单容易有效,时间精力金钱成本最低。 表面看来的确如此。可是我也从另外一些我的常识来判断,未必如此。我总是习惯成自然地将中国和发达民主国家比较。我总觉得发达国家的发达不是侥幸的,不是偶然的,有其制度、价值观方面的原因,如果我们要走上发达的道路,一定也要从制度、价值观方面反思。 我们很多习以为常的处理方式,看似简单有效,其实贻害无穷。比如说对言论自由的钳制,比如说政府习惯于隐瞒掩盖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真相,比如说对法治精神的蔑视和不信任。从具体事件来说一定是成本很低,很有效。可是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文化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从这个具体事件来说,政府节约了7000元,成本多低呀,可是在同样的理由借口之下,对老百姓利益的侵害有多少呢?这个事件违背法律原则,没有依法解决,你能够设想所有的违背法律原则的事情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吗?老百姓对这样的事情习以为常,不以为怪,他们在处理日常生活所遇到的各种事情和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同样会蔑视规则,不信任规则,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大?(各位有空可以看看本论坛由一个关于国人的规则意识的讨论,在八小时以外那一版) 我在16楼说:我总怀有一种戒心:你今天可以利用公共利益的理由剥夺这个人的合法权利,你明天就会以同样的理由剥夺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你今天“以事实为依据”违背法律原则,那么你明天何尝不会“以事实为借口”违背法律原则呢?你今天不维护别人的合法权益,明天你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这绝不是耸人听闻。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发生在我们眼前。 我提供了几种可能性,我相信一定还有其他的可能性。曾经看过英国那个老太太的例子,管道要从房子下面过,给老太太多少钱都不干,最后管道只好绕道走,有了这种对私人财产,对规则的极端的尊重,经济才具有持续健康的发展的动力,社会才更进步,人民才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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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倚天先生:“刁民”就是你说的那种“不正常的人”。倚天先生是否把我的贴子看完了,看清楚了。我们怎么是“连道理都没有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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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倚天先生再讲一个故事:连锁反应 我们又有一个村修小学校。小学校占地要有15亩才符合达标的要求。村里选了一块地,这块地上涉及到7户。村里在群众大会上一致通过,十五亩地由全村农户平摊,将土地调给这7户,这7户把土地拿出来建学校。什么准备都做好了,正准备动工时,忽然这7户中有一户要补钱,并提出来1亩田要补5000元。村里为了把事情办成,同意补了4000,。这下就错了,其他六户都来要钱,村里拿不出来,这学校至今也没有建,孩子们还在民房里读书。 回到修路上来,按倚天先生说的,改道是不可能的。一个村近2000人,把一条路修远了是一个长期的损失大众效率的事。那就给臭垓补钱吧,你能补吗?不说是漫天要价,其他被占地的农户都要补钱,村里是拿不出钱来的。按倚天先生的办法,就只有不修路了,村民如果要走好路,就搬家吧,就移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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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3-10-18 21:22:29的发言: 从这个具体事件来说,政府节约了7000元,成本多低呀,可是在同样的理由借口之下,对老百姓利益的侵害有多少呢?这个事件违背法律原则,没有依法解决,你能够设想所有的违背法律原则的事情对社会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吗?老百姓对这样的事情习以为常,不以为怪,他们在处理日常生活所遇到的各种事情和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同样会蔑视规则,不信任规则,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大?(各位有空可以看看本论坛由一个关于国人的规则意识的讨论,在八小时以外那一版) 我在16楼说: 我总怀有一种戒心:你今天可以利用公共利益的理由剥夺这个人的合法权利,你明天就会以同样的理由剥夺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你今天“以事实为依据”违背法律原则,那么你明天何尝不会“以事实为借口”违背法律原则呢?你今天不维护别人的合法权益,明天你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这个问题提的有道理但是应该说很深了不是一件事的经验判断和简单的解决措施而是上升规则形成和设定了我说依天 不可能迂腐到这个地步按照现在的提问老衲回答不清了请东坡、浩风、悲风、卢立回答哈哈哈哈!
来无踪,去无影,倒挂金钩,梁上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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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远先生, “不正常的人”?我说过吗?可能忘记了。不过我倒说过,在农村(何止在农村)发生违法、犯罪、违反道德的事情毫不奇怪,奇怪的是把这些事情当中和政府发生利益冲突的人称为“刁民”。 再说说具体的“连锁反应”事例,你给其中一个人和其他人不公平的待遇,没有连锁反应才是不正常。 我的问题是:既然群众大会一致通过,有没有以村委会的名义与7户签订协议,将所有的约定以符合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此一来,7户的利益有保障,而如果7户违约,有法律。村里居然同意给单方面补4000,这工作做得实在太......。为什么不再召开群众大会,把这件事情说道说道,让大家来评评理? 修远(我是指远几十米的路能够损失多少效率呢?原来您的名字就是修远,真有趣)了多少呢?如果让那个人知道村里宁可把路修远,也不会接受他的条件,他就完全不顾虑别人的指指点点吗?这个事例的关键在于先斩后奏,还没有协商好就动手,完全不尊重当事人,人争一口气,当事人有过激的反应也就不奇怪。 我可没有说一定要给臭垓补钱,我的那几个方法正是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用经济的方法,用市场的方法,用竞争的方法,降低成本,而不是用强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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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章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钉子户”   2003年02月09日16:56  搜狐视线   年前回了趟老家,一年时间不见,那座小城面貌又有了巨大改观,人口密集的老城区又多了好些笔直的马路,一些地方已经完全认不出来了。本市父母官改造老城的成就用不着夸耀,因为我知道,全国每个城镇不管有钱没钱,都在以同样的速度在改造着。而且我知道,以如此速度改造城市,少不了得动用执法人员强行搬迁那些“钉子户”,实在不成,推土机直接伺候。因为电视里这种对拒不搬迁的钉子户强行执法的场景实在太多了。   全世界没有几个国家能象中国一样,任何一个城市都可以把马路想修得多直就修多直。因为在中国,一切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你拥有的仅仅是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就是说,土地的使用权是随时可能因“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收回的。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正是因为政府具有随时随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所以,无论一个城市留下了多少弯弯曲曲街道的历史遗产,它都有条件按照政府官员的城市规划,把它改造得条条马路宽阔笔直。   目下,为了招商引资和靠规划了动经济增长,全国大小城镇都兴起一股热烈的旧城改造热潮。不过,青年经济学者钟伟通过分析研究得出一个不大好的结论:“外资的持续流入基本和政府的政策激励竞争弱相关乃至无关,因此政府试图以种种优惠来吸引外资是无效或造成制度扭曲的根源”。至于城市改造得象个花园与此更无关系。它最多体现一点政绩。   这里,我无意讨论城市改造与经济增长的问题。我关心的是,在我们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时候,我们每个市民财产可能面临的处境。   没有土地所有权,在遇见拆迁的时候,每个人房产的价值都不可能得到尊重,因为这不存在自愿、平等的交易前提。关于拆迁房产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中,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事实上,拆迁房屋的无论是政府还是房产开发商,只要拿到了拆迁许可证,房产拥有者就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裁决者与开发商是一体的,房产拥有者只能接受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协议,再有不服,你就是“钉子户”。   如果你立志当政府拆迁的“钉子户”,那你会在最后期限看到政府的推土机、铲车和执法人员出现在你家门口。   如果是房产开发商拆迁你的家,电视、报纸上不会把你说成是拒绝搬迁的“钉子户”,但运气一点不会比这更好,《21世纪环球报道》中《一个上海“中产阶级社区”的噩梦》是个样板。   没有土地所有权,甚至连你所有有形家产都得不到保障,因为当你的房产属于待强行拆迁对象时,你家中的一切物品都不再受有效的保护,房产开发商可以派人到你家破门而入,拆你的水龙头,钻穿你的地板,扔掉你的书(见《一个上海“中产阶级社区”的噩梦》)。酝酿了多时的《物权法》,在此时能保障你家中的财产么?   没有土地所有权,事实上一切个人房产投资都是高风险投资,如果你购置的是房产商宣称的“高尚社区”,“风景优美升值潜力巨大”,但请千万要考虑,你楼房对面那条让你骄傲的小河和绿地随时会变成一条大马路;而在繁华的老城区成片的购置门面就更要小心,某天你一辈子积蓄买下的若干门面会变成拆迁对象,补偿安置协议里开出的,可能是远郊几个不连续的小地块。  没有土地所有权,房产所有权实际上是漂浮在空中的楼阁。  没有土地所有权,每个市民都随时可能成为“钉子户”。
低头转帖,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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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远先生错了,你主要错在两个方面:1.任何农民都不能称为"刁民",这犯了高尚人群的忌讳,即使你用了引号,单是这个问题你就不好解释;2.你把这样的问题摆出来谈,他们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来看,你始终是错误的. 因此,我建议,这个问题就别再争了.你不要把自己也推到我目前的这种状况. 以上就当说个笑话吧.哈哈-----
小震不用跑,大震跑不脱,安心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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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先生会不会给点建设性的意见出来?惜言如金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过你有什么理性、建设性的意见。 讨论到33楼,我只在31楼提到过“刁民”这两个字。我在本组里面根本不是讨论该不该称“刁民”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别的组里面已经表达得很充分了。我认为修远先生既然加了引号,证明对此称呼是保持距离的,和你不同。 再看看我在前面的发言,看看我都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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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天先生的记性可不好,你去看看你在25楼发的贴子:“一个正常人还会----”。 从倚天先生在网上发的这些贴子来看,倚天先生是很有才的,我的感觉就是天真了一点,如果到实际工作岗位上干两年,一定会大有出息。话题扯远了。就农村来讲,我们做具体工作的,头脑中一定要有群众观念,一定要时时处处都是想着是否对群众有利。但是,人们在做这些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时候,也一定会损害极少数人的利益。这时候我们如果前怕狼后怕虎,思想上有那么多禁区,那恐怕是一事无成。我想起正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大染房》中的这么一句台词:太聪明的人不要读书。书里面的规矩太多,反而会制约聪明人的创造力。我希望倚天先生不要读太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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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到了,的确说过。原来我说的是“一个正常人如何如何”,修远先生说“刁民就是不正常的人”。因为这种表述方式离我的观念太远,我一时没联想到一起去。 我的表述方式是:一个正常人还是会顾虑邻居、周围的人对他的看法的,“自绝于”人民的人还是少数的。这是基于这样的常识判断:除非是精神不正常(对于病人,不能以常人之理度之),正常人一般来说都应该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这是基本的人性,就算有些人似乎违背了人们一般所理解的趋利避害的人性,那也仅仅是对利害含义的理解不同而已。 正常人顾虑别人对他的看法,但是不一定顺从别人对他的看法,也有强项的,因为他的利害观念与别人可能不同。你要了解他的利害观念之后才能对症下药。比如,你所提到的连锁反应案例,我怀疑7户人家之一是因为对于你们当时群众大会约定的效力不信任,所以提出额外的要求作为双保险。 修远先生将不顺从政府看法的人定义为刁民是不妥的。看来我将您和killer先生区分恐怕误会了您,您仍然认为不“正常”的人是刁民,对此观念反驳的意见我在别的帖子都发表过了,在此不赘述。总之一句话:刁民称呼是政治上的不正确。(美国传媒业和官方所讲究的政治正确很有意思,比如你不能说一个黑人青年把警察打了,这在政治上是不正确的,有种族歧视之嫌,你只能说一个青年把警察打了。这可不是文字游戏,这是观念深入人心。) 您说:“人们在做这些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时候,也一定会损害极少数人的利益。这时候我们如果前怕狼后怕虎,思想上有那么多禁区,那恐怕是一事无成。”这涉及到两个问题: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哪一个更重要,怎样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另一个问题是:是不是应该树立规则,尊重规则,遵循规则,信任规则。刺客先生对此有所反思,我很兴奋。 前者,没有个人利益,何谈集体利益?如果个人利益的不到保护,那么集体利益也就谈不上。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一定要牺牲个人利益,必须依法,依规,不经法律程序,理由再光明正大,都不应该支持。这让我想到了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原来所习惯的理念是宁可冤枉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罪犯,所以犯罪嫌疑人必须要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这是典型的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可是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法制观是无罪推定,宁可放过一千个罪犯,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犯罪嫌疑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检控机关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他有罪。其理由是:如果法律允许冤枉一个好人(非法侵害个人利益),那么就完全可能冤枉一千个好人(集体利益受到侵害)。 解决这样的矛盾其实很简单: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对损害进行合理的充分的补偿。通常损害个人利益所获得的集体利益一定大大超过个人利益的损失。而个人利益的损失由集体来补偿,由所有的“个人”来承担,平均每个人的损失是微乎其微的,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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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所有贴子,好象有一边倒的趋势。 偶倒是满欣赏倚天先生提的几个办法,不过偶没在一线呆过,不清楚有没有可操作性,但偶想有可能的话,试行一下也未尝不可,就算达不到效果起码表现了对公民的尊重。因为先斩后奏是对法制的最大亵渎。试想如果臭垓在被打了一顿后愤而上访,或者一不小心干脆被打死了,家属来个停尸闹刷,最后该如果收场。如果机缘凑巧,被某个记者碰到,恐怕几个7000也会拿出来息事宁人。如果不凑巧呢,是不是干脆指派派出所把家属抓一批、关一批? 大家都知道乡镇事多,但有多少事是自己惹出来的。简单粗暴虽然有效,但肯定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大家喜欢这么做,恐怕还是因为这么做不用承担责任。假设这0.07分地不是臭垓的,而是沈阳那位刘公子的,相信诸位绝不会采取这种办法。之所以敢对臭垓这么做,说到底是因为他不是刁民。 偶还是支持倚天先生的观点,任何人不能依任何理由剥夺其他人的权利。只有最终做到这一点,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公正和自由。象楼主所说,即便做不到这一点,起码可以把手段放到事前做,而取得一个形式的合法。那为什么不这么做呢,恐怕骨子里还是不把农民的权利放在首位。 另外这件事还给我一个感觉,那就是倚天先生和修远先生好象分别代表着两个不同的阶层:一个是政策制定者,一个是政策执行者。两个人都觉得自己有理,互不相让,而事实上的政策得不到执行,执行的都是土办法。这好象是现在乡镇的真实写照吧。有没有一种让这两者走到一起的结合点,希望大家指教。
闲着就是没事 没事就是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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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闲人先生的评语公平持正。 您所提到的问题:“有没有一种让这两者走到一起的结合点”,我来试着提一解: 从基础教育开始增加民主制度、法治精神、立法原则,农村相关法律(选举法、自治法、组织法)的内容,让这样的观念从孩子开始就深入人心。当孩子们成长起来的时候,再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相信对法制、规则的尊重会成为国人接受的观念。 对于这个想法实施的难度我也有充分的估计:因为有些人愚民愚惯了,农民懂得太多,知道得太多,等于变相限制了他们的权力,恐怕推行起来也会很难,阻力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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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从孩子加强教育,现在很多事就是缺乏一种敢为天下先的风气,大家遇事绕着走,再弯也不肯折,习惯于遵守潜规则办事,形成恶性循环。看一下王蒙先生的《悲壮的“知其不可而为之”》或许对大家有帮助。   在中国的古语里,没有比“知其不可而为之”更动人更悲壮的了。从古至今,由于种种原因,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整体的不公正不清醒不健康的形势。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实力不足,一件事的能否成功太无把握。怎么办?是知难而退还是知难而进?是do it,try it,还是望而却步?而一些仁人志士,爱国者先行者革命者,大师大家,明知正确的主张处于劣势,正义的事业处于劣势,清醒的思想处于劣势,自己的实力还远远不够,还是怀着必死的决心,必败的估计,挺身而出,作出完全没有成功希望的努力,叫做知其不可,知其必定不能成功,知其会给自己带来危险,知其不能被很多人理解,其处境真叫恶劣了,而不放弃,而为之,仍然那样去做。多少民族英雄是这样做的:岳飞、文天祥、史可法……他们在本朝代已经全无希望的情况下作出了挽狂澜于既倒的努力,只能是以身殉职。这里有一个被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的东西,无条件无保留无商量,我们无法想像他们可以有别的选择。多少革命志士也是这样做的,比如秋瑾,比如李大钊,他们在最艰难的情势下没有惧怕付出代价。还有如韩愈的谏迎佛骨,海瑞的罢官,也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科学实验科学研究中,艺术创造中,学理探讨中,新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使自己成为一个垫脚石,成为铺路的石子,成为划时代的突破的一个序曲的例子不胜枚举,没有他们的知其不可而为之,就没有后人的为而使之可,就没有历史的前进与科学的进步,就没有人类文明的积累与辉煌,就没有可歌可泣的历史、今天与未来。   前边我们讲了一些做人的道理和原则,但是千万不要误以为学上一点高尚和高明,就可以得心应手,所向无敌,百战不殆,如入无人之境。不,不可能的,理想不是一蹴而就的,标杆不是一跃就达到了的,你不可能什么都学会了学精了学妙了才做事情,你只有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在碰壁中,在失算与挫折、失态与丢丑中学习。你做了十件事,其中最后一件做到了行云流水,游刃有余,无为而无不为,发必中,行必果,这也是值得赞美和满意的。那么前九件呢,你追求的是化境,做到的仍有生疏;你追求的是瓜熟蒂落,做到的仍然有些勉强;你追求的是不言之言,却仍然费了许多唇舌;你追求的是不战而胜,却仍然是颇费力气。这不但是不足为奇的,而且几乎是必然与必须的。这说明什么呢?除了化境,除了因势利导,除了心平气和与理性的微笑以外你必须具有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必须在追求成功,追求高妙,追求高境界的同时具有不怕碰壁,不怕失败,不怕风险,不怕付出,更不怕投入的决心和勇气。   这里还有一点,沉重的一点,我必须告诉读者:虽然我坚信美德是必要的,智慧、光明、心胸和境界都是必要的和有着奇妙的效用的,但是这些好东西并不注定它一出现就所向披靡,它们的被承认,它们的发挥、运用和成功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开始之前之中乃至之后,仍然有人痛恨美德,痛恨智慧。原因很简单,你的善良反衬了他或她的恶毒,你的智慧凸显了他或她的冥顽,你的博大提示了他或她的褊狭,你的光明照耀着他或她的阴暗,你的学问、好学更比较出了他或她的昏乱刚愎不学无术。这样你的存在就成了对恶人蠢人糊涂人的挑战,成为他或她的奇耻大辱,成了他或她的眼中钉。怎么办呢?能够因而就不善良不好学不智慧不光明不宽广不高妙起来吗?能够向愚蠢和恶毒投降吗?不,不可能,只能知其不可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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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楼主的。因为在农村,即使你有再好的口才,碰上不讲理且狮子大开口的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楼主的第一帖写出他的无奈,他从心里也不想这么做,可以说从心眼里不赞成这种打人的方式,所以听到以后只能以苦笑待之。他在一开始所做出的努力就是希望不要采取这种极端的方法,结果又如何呢?七千元钱对于在城市里工作的人来说或许并不算一回事,可是在基层、在农村,七千元钱是一年半的收成。这笔钱说到底也犯不着非得让乡镇府出,因为是这个村的村民们想修路,这个漫天要价的村民要的也不仅仅是乡镇府的钱。也许倚天想得是好主意,先造成舆论,让大家指责他,可是钱在这个人的心目中比什么都重要,他在在乎吗?如果说这个人从心眼里坚持不换,楼主可能会绕路修,可这个人只不过是借着这个机会多要一些钱,并不是不想换,就又是另个一回事了。
旧梦尘封休再启 此心如冰已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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