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村组] 整治“刁民”

本主题由 啊-呸-服! 于 2008-2-29 11:46 提升

呵呵!真是精彩话题。

K书记所言,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中国需要说真话的,但也需要依法办事,在中国不管是城市还农村出现的问题,不是缺少法律,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我在这里哇哩哇啦的发言,并不是我不了解农村,如果是这样,我这样一个退休的人和别人谈论这等事情有何意思?我相当敬重一线的同志,因为他们很辛苦,可是有些话我也的说,不说对不起祖宗!

40年前,我遇到过两件事,一件事情是,一个村子里的弟兄俩,弟弟就是一个痞子,全村有名,经常在外面鬼混,回到家就跟哥嫂过,一点不顺当就连骂加打,村里的人也不敢惹,谁要说话他就要和谁动刀子。哥哥无奈之下和媳妇以及10岁的儿子三人一起动手,打这个弟弟就勒死了。然后埋在地里,其实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有人知道,无人告发,都认为哥哥为民除害。春天一到,尸体在耕地时被发现,人命关天。哥哥两口子都进了班房,全村人都上公安局说情,结果法院先把媳妇放了回家养孩子。最后这个哥哥坐了15年的班房。

还有一件事,一群妇女下地干活,走到萝卜地,一人拔了一个萝卜吃了,队长在最后面,看见的一家的小媳妇,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并踢了一脚。说实话也就是出出气拉到。回到家丈夫感到太委屈,就说了自己的媳妇几句,小媳妇想不通跳河死了。公安局验伤,发现屁股上有淤血,这是队长踢的一脚,队长进了班房。全村青年联名写信给地委书记,最后还是判了3年徒刑。

这两个故事有年代了,一个是针对的痞子,一个是普通妇女,由于处理不当,都犯了法。40年过去了,农村的问题,一个依法行政的问题还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楼主说的问题,如果是村委会的整个程序没有问题,也是村民的集体意志的体现,村委会可以起诉这个村民,何必非要痛打一顿完事?

如果这个村民就是不服,上访到市到省,人家也是有理,即便都是自己的错,总不该挨这顿打。

说实在话我见过的村书记,村长喜欢打人骂人的有几个,这也是一种处理事情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家长制,专横跋扈,全部都是村长书记的道理,打人骂人就不是道理。

一说到依法行政,都说难,不难要这些共产党的支部书记干什么?

现在乡村的干部,无论是乡镇干部还是村干部,心里有一股闷气,认为出力不讨好。也有许多难处,这也是一个实际情况,但是凡是问题多的地方,干部们仔细的反省一下我门的工作为农民做的事实多,还是个在农民身上索取的多。

多予、少取、放活。其中放活是给农民自主的权利,而不是给村主任和村书记什么特权。不就之前我说到直补的事情,基层肯定会变了法截流。有人说谁敢?我说没有不敢的,这就是今天农村的实际。最近有不少报道果真有截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说明什么?观念没有转变。不能一法行政。

如果以为我村长就是法,我书记就是法,这样的话中国农业现代化难了,不是因为别的,没有法制的农村就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民的小康!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7-3 21:40:00的发言:

liouzuo先生,干部们违法占地、臭垓被打的事情怎么没见您提出追究意见呢?

是不是又要自认倒霉,或者来个下不为例呢?[em07]

楼主讲的修路,是老百姓自己修路,村子里的路,不是政府修路。不存在违法占地的问题。

臭垓是被老百姓打的,村干部也属于老百姓,楼主没说有公务员参加。即使处理臭垓被打的事,也应该是公安部门的工作,乡镇政府没有必要过问,须知,村子里老百姓打架是家常便饭,只要不打出严重后果,公安部门是管不过来的。

依天先生确实应该到农村生活一段时间了,否则,总说外行话。

TOP

liouzuo先生在农村生活过,请问,一个人的承包地是不是可以随便征用,无须征得本人同意?有没有有关法律约束具体的征用手续?

村干部也是老百姓?您说的也有道理。您可以说公务员都是老百姓,政府也是由老百姓组成的。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就是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没什么特别的。

打人是村支书带人干的。村支书是哪个系统的?

“村子里老百姓打架是家常便饭,只要不打出严重后果,公安部门是管不过来的。”

liouzuo先生的主张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当然,您的理解不是这句话的本意,您的合理带有价值判断,意思是理所当然的。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7-3 21:02:00的发言:

liouzuo先生提醒得好。

谁说基层干部不喜欢依法行政。他们喜欢有选择地依法行政。凡是维护自己权力的法就多依一依,凡是限制自己权力的法就装作没看见。

除了法官以外,谁不是这样呢?搬法律条文只拣对自己有利的搬,律师也是这样啊,想让基层干部把所有的法都看完,是对基层干部的苛求,至于限制基层干部的法律他装做没看见不要紧,他违了法你制裁他呀,我还没见谁对违法的基层干部手软过呢。

TOP

我们在讨论什么?

我们在讨论农村的现实是怎样,还是农村应该是怎样?

不要混淆这个简单的分别。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引用:
除了法官以外,谁不是这样呢?搬法律条文只拣对自己有利的搬,律师也是这样啊,想让基层干部把所有的法都看完,是对基层干部的苛求,至于限制基层干部的法律他装做没看见不要紧,他违了法你制裁他呀,我还没见谁对违法的基层干部手软过呢。

一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与在法庭上引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是一回事?

当一个不学无术的人也可以当官,大家都觉得好像没有什么不对的时候,我真不知道我们还有什么希望。

没有人要求基层干部们学习所有的法律,但是如果连法律给了他哪些授权都没有搞清楚,这样的干部还是一个合格的干部吗?

所有的事实都说明民主政制已经成为了一种急迫的需求。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7-3 22:19:00的发言:

liouzuo先生在农村生活过,请问,一个人的承包地是不是可以随便征用,无须征得本人同意?有没有有关法律约束具体的征用手续?

村干部也是老百姓?您说的也有道理。您可以说公务员都是老百姓,政府也是由老百姓组成的。所以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就是老百姓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没什么特别的。

打人是村支书带人干的。村支书是哪个系统的?

“村子里老百姓打架是家常便饭,只要不打出严重后果,公安部门是管不过来的。”

liouzuo先生的主张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当然,您的理解不是这句话的本意,您的合理带有价值判断,意思是理所当然的。

农村修路占地不叫征用,农村的路很大程度是为种地服务的,比如运庄稼、运肥料,一个人的承包地从法律意义来说,是承包的集体的,当集体需要时如何处理,一般承包合同上都有明文约定,至于有没有其他法律约束的征地手续我就不如依天先生清楚了。

村干部跟公务员是有根本区别的,公务员是一种职业,村干部是业余的,其实有一点常识的人对这种区别都是清楚的,村干部不是老百姓是什?你能说他是政府官员吗?我记得楼主没有说打臭垓是支部书记带人打的呀,看来依天先生的想象力还是很丰富的。

TOP

QUOTE:

我们在讨论农村的现实是怎样,还是农村应该是怎样?

我们讨论农村的现实是:乡下龙灯乡下舞!我们讨论农村的应该是:法律运用不是有选择的!我们讨论农村的现实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我们讨论农村的应该是:建立在现实之上的应该! 依天屠龙先生,我说得有点道理吧?

TOP

引用:
支部书记走了。过了半个月,我也没去那个村,有一天支书到缚里来,我问路通了没有。支书笑着说,早通了。我问怎么通的。他说,他们搞了几个村民,在一个晚上把臭垓用手扶拖拉机拉到长江堤边打了一顿,就告饶了,保征今后再不挖路。

难道我理解错了?“他说,他们......”

怪我汉语没学好。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引用:
当集体需要时如何处理,一般承包合同上都有明文约定,至于有没有其他法律约束的征地手续我就不如依天先生清楚了。

虽然,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是集体所有,但是承蒙卢立先生教诲,在卢立先生和lgp先生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讨论中我才真正了解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农民到底意味着什么。

您说承包合同上都有明文约定,我想您说得对。但是,这个明文规定一定不是集体可以在承包合同期未满时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就是显失公平的条款。

至于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律问题,可以参看本论坛中讨论这个问题的帖子。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7-3 22:33:00的发言:

一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与在法庭上引用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是一回事?

当一个不学无术的人也可以当官,大家都觉得好像没有什么不对的时候,我真不知道我们还有什么希望。

没有人要求基层干部们学习所有的法律,但是如果连法律给了他哪些授权都没有搞清楚,这样的干部还是一个合格的干部吗?

所有的事实都说明民主政制已经成为了一种急迫的需求。

不学无术的人不仅可以当官,还可以做学者呢,我们真是没有希望了。没有搞清法律给他的授权的基层干部有,但决不是全体基层干部。没搞清是一回事,搞清了,也不得不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又是一回事,比如乡镇干部收税,这叫无奈。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桥老爷在2004-7-3 22:51:00的发言:
QUOTE:

我们在讨论农村的现实是怎样,还是农村应该是怎样?

我们讨论农村的现实是:乡下龙灯乡下舞!我们讨论农村的应该是:法律运用不是有选择的!我们讨论农村的现实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我们讨论农村的应该是:建立在现实之上的应该!依天屠龙先生,我说得有点道理吧?

有道理!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引用:
不学无术的人不仅可以当官,还可以做学者呢,我们真是没有希望了。没有搞清法律给他的授权的基层干部有,但决不是全体基层干部。没搞清是一回事,搞清了,也不得不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又是一回事,比如乡镇干部收税,这叫无奈。

不学无术的人当官没有关系,不学无术的人当了学者没有关系,只要我们不要以为这是合理的,或者无所谓,就还有希望。

不得不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我不信完全不可避免。我不认为基层干部就有义务事事德为先,应该牺牲自己的利益,我只是认为,一个人至少应该良心未泯,至少应该有点同情心。如此而已。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7-3 23:03:00的发言:

虽然,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是集体所有,但是承蒙卢立先生教诲,在卢立先生和lgp先生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讨论中我才真正了解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农民到底意味着什么。

您说承包合同上都有明文约定,我想您说得对。但是,这个明文规定一定不是集体可以在承包合同期未满时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否则就是显失公平的条款。

至于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律问题,可以参看本论坛中讨论这个问题的帖子。

国家占用集体的土地叫征用,农民(不论集体还是个人)为生产、生活的需要占用土地不叫征用,不适用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律。这个事例涉及的是处理农村集体与某个个人的关系。在法院没有判决承包合同违法以前,集体占用某个农户的承包地,还是应该依据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依天先生的推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TOP

QUOTE:

一说到依法行政,都说难,不难要这些共产党的支部书记干什么?

现在乡村的干部,无论是乡镇干部还是村干部,心里有一股闷气,认为出力不讨好。也有许多难处,这也是一个实际情况,但是凡是问题多的地方,干部们仔细的反省一下我门的工作为农民做的事实多,还是个在农民身上索取的多。

多予、少取、放活。其中放活是给农民自主的权利,而不是给村主任和村书记什么特权。不就之前我说到直补的事情,基层肯定会变了法截流。有人说谁敢?我说没有不敢的,这就是今天农村的实际。最近有不少报道果真有截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说明什么?观念没有转变。不能一法行政。

如果以为我村长就是法,我书记就是法,这样的话中国农业现代化难了,不是因为别的,没有法制的农村就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民的小康!

基层干部说依法行政难,主要是角色处在老鼠钻风箱境界!也就是刘先生所说心里有一股闷气。我可以反省自己的责任造成的失误,对这样的大环境小官小吏反省又反省,有个x用处?至于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违犯“直补”之类的事,可以罪加一等地处罚。处罚之后,听一点反面意见,摸摸良心问问自已处在那个角色是否会犯同样的毛病?在沙漠里久久跋涉、饥渴难忍,引鴆当然不能止渴,还会死得快一些!换成你又作何选择?又会是什么观念,又怎样去转变?

向各位大虾隆重地说一句:乡镇干部渴望一个完全意义的法治社会,真的!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依天屠龙在2004-7-3 23:12:00的发言:

不学无术的人当官没有关系,不学无术的人当了学者没有关系,只要我们不要以为这是合理的,或者无所谓,就还有希望。

不得不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我不信完全不可避免。我不认为基层干部就有义务事事德为先,应该牺牲自己的利益,我只是认为,一个人至少应该良心未泯,至少应该有点同情心。如此而已。

客观的说,良心未泯并且有着同情心的基层干部还是大有人在的,人数比例还不一定比学者阶层低。

TOP

《土地法》

http://wpny.ly.fj.cn/zcfg(td).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自我期许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liouzuo在2004-7-3 22:02:00的发言:

楼主讲的修路,是老百姓自己修路,村子里的路,不是政府修路。不存在违法占地的问题。

臭垓是被老百姓打的,村干部也属于老百姓,楼主没说有公务员参加。即使处理臭垓被打的事,也应该是公安部门的工作,乡镇政府没有必要过问,须知,村子里老百姓打架是家常便饭,只要不打出严重后果,公安部门是管不过来的。

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要讨的公道就是村长的一脚,这不算犯法,但不公道,最后处理村长也是按照治安条例处罚的。

打架的事情是应当应当由公安部门处理。但大家成了家常便饭,村委会应当进行教育,实行人民调解,视而不见算什么村委会?

TOP

这个帖子讨论到这里是有相当的深度,虽然观点并不一致,但却是折射出农村的一些具体问题。

不就之前《实话实说》有一个话题,就是出嫁的妇女的土地问题,这个妇女结婚了,户口仍然在村里,后来又离婚了,结果村里就把他的承包田收回了。乡村中许多地方都有村规民约,收回土地的理由就是有村规民约上的规定,“嫁出去的闺女如同拨出去的水”。于是就提出一个问题,村规民约是不是也要符合一些法律的规定,从根本上讲村规民约一定要符合法律,但是中国农村有许多传统的观念,这些观念并不符合今天的法律,因此就会引起一些权利主张的案件。这种例子很多,也很现实。因此在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时一定要对照相应的法律,这个村规民约是不是侵害一些人应有的权利。

我在这个论坛上提出要建一个法制栏目,也是看到了这些具体的问题,建立这个栏目就是要讨论乡村的法制建设。

TOP

依天先生把农村土地承包法贴出来了,不过乡镇的主要领导一般对有关农村的法律、政策手头都会有的,并且有关法律、政策一出台,会立即引起他们的关注,对有关条文他们是非常熟悉的,基本上不用到依天先生的帖子里来学习法律的。

我记得“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实施,不知道楼主讲的故事发生在哪年哪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