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主题争论到现在,我觉得主要问题已经弄清楚了,乡村在举办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中,遇到臭垓这样漫天要价、混不讲理是人怎么办?(这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根本不是一回事)在法律还没能够有效约束这种人之前无非就两种选择,一是采取楼主的办法,这在基层是普遍使用的,农村若干年的社会、经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得益于这些手段的采用;另一种选择就是遇到这种人,合法的方式不顶用,非法的方式不能用,事情只好不办了,就象楼主举的盖小学的例子。至于某位先生在几分钟内拍脑袋拍出的三种办法大概没有什么实用价值。
其实这种事,小到乡村建设,大到国家建设,都不可能不遇到,过分强调发展,就会妨害这类人的人权,过分强调保护人权,势必影响发展,这是不能两全的,关键是掌握一个最佳结合点。这跟依法治国还不是一回事,做为国家,是可以通过立法约束这类行为的,这样的立法虽然可能得到国内多数人的拥护,但却违背了依天们的立法思想,并很可能受到西方国家的攻击。
这个旧帖子重新翻出来讨论是有现实意义的,政策走向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发展是硬道理”到了“科学的发展观”,执政理念的调整是必要的,但应该防止的是所谓的“矫枉过正”,强调一个方面的问题时,应该同时注意到另一方面的 问题,强调保护人权的时候,同样应该考虑到发展,毕竟“发展是硬道理”,诸位应该清楚,西方国家关注的是我国的人权保护,至于对我国的发展它们关心与否我们就不得而知了,正象这个主题的讨论一样,农村里几个混混的人权保障受到了充分关注,农村的发展倒没见谁为此着急,路修不成不要紧,还跟祖祖辈辈一样走小路,小学盖不成也可以不问,孩子们可以继续在破房子里上课,反正首先要保障臭垓们的人权.这就未免走向极端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5 8:12:5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