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来在新农村建设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还存在三大方面问题,值得关注。
1、认识上缺乏民主意识,不少村民不能正视自己的民主权力。一是存在从众心理。在选举时,可以说不少村民并没有自己的主见,而是人云亦云,多数人选谁、咱也选谁。二是存在家族思想。只选自家人,不选外姓人。许多农村“家族化”现象比较普遍,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为了“家族”的利益,不是选贤任能,而是“家族”至上。三是存在功利思想,谁给钱就选谁。个别想当村委主任的村民,仗着自己手中有几个钱,便托自己的亲朋好友四处流动,花钱买选票。还有一部分村民存在着看谁当上能对自己有利,能占到便宜就选谁。四是存在无所谓思想。一部分村民不重视这项工作,选谁都一样,废票、弃权票比例增加。
2、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选举需要,一些问题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一是村民资格界定问题。依据《村民组织法》规定,只能是以户籍为准的本村村民,但近年来,农村中出现了许多农转非、“户在人不在”或“人在户不在”的人户分离等新情况,“村民”这个概念实际上已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以户籍和地域为界限的规定。而选民登记时只强调属地条件,规定了户口必须在本村的村民方可登记参加选举,在候选人的确定上,也只限于本村村民,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是女方嫁到男方,有的多年户口仍在娘家,未过户口。其次是农转非、土地征用工,还有购买了城镇户口的,户口已迁出多年,但工作未安置,人一直生活、工作在农村。对于这些人员是否本村村民,是否具有候选人的资格,常常引起争议,造成选民的不满。二是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一个村搞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即使一次成功,也需要召开4次全体选民大会,即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一次选民大会都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三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总有一些村因情况复杂,选民意见难以统一等原因,导致第一次选举难以成功而需要另行选举的情况。如何组织另行选举,有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仍延用第一次选举的程序,即: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就可当选。然而在实践中,有的村在另行选举中“越选越乱”,选票更加分散,使得选举工作无限期的搁置,村委会难以产生。四是对户籍、选民、集体资产、破坏选举等概念性问题没有相关法律解释,拉票、贿选的界限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前述技术性和程序性的问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法规或政策可以解释,只是根据民政部门的口头答复或领导批示去操作,损害了民主的严肃性。
3、操作上缺乏科学性,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选举方法。一是选举程序繁琐,选举成本较高。现在农民在外地打工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召集一次村民全体会议,不仅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和精力,而且还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包括支付农民的误工补贴)。二是委托投票的负面影响较大。随着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增多,在村委会选举中,委托投票的比例不断增大。在2005年龙泉市的村委会换届中,多数村的委托投票数都在1/4左右,有的村达到1/3,个别村甚至达到1/2,与往届相比,委托投票的总数呈上升趋势。委托投票一方面保证了外出人员的投票权,提高了村民的参选率,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负面效应。据了解,许多在外地务工的选民把自己的一票委托给他人即完事,至于投谁的票则不再过问,即使交代了投票的意愿,事后也没有去查证的,委托投票很大程度上成了被委托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在选举中委托投票的比例越高,选举结果偏离多数选民意愿的情况越严重。三是流动票箱很难规范管理。流动票箱的使用,本意是为了方便老弱病残等不能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的选民。但是由于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暗箱操作”有了可乘之机。有的地方为了保证村干部或“意中人”当选,便抽调能领会“组织意图”的人担任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登门接受选民投票时,不尊重选民意愿,或指选或诱选,代写选票自作主张。
对策:
1、创新宣传教育机制。按照农村、农民的特点深入开展民主法制的宣传,选举前的宣传发动要充分,把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宣传到村、到组、到户。通过广泛、经常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选民认识到选举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选举期间,要重点宣传推选程序、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正式候选人确定办法以及具体投票程序等;选举后,要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教育当选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2、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法治的新农村,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农村选举法律法规。一是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根据村民自治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完善法规内容、减少弹性规定、操作简单易行、处罚措施有力等修改。二是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进行了多次换届选举,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积累了经验和奠定了制度基础。认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统一选举程序,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三是把村委会组织法纳入司法诉讼程序,健全和完善违法纠错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逐步引导村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村民自治中的纠纷,减少上访。
3、积极探索公开竞选机制。选举村民委员会,最根本的原则应该体现在公平、公正与公开。一是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任职述职制度,使村民民主自治工作更加扎实。二是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因地制宜地创新选举模式。在山多人稀的地方,以方便选民就近投票为原则,在设立中心会场的前提下,可设立若干个投票站投票,既避免流动票箱带来的弊端,又可以降低选举成本。三是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对在选举中不依法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坚决制止贿赂、利诱、威胁等违法竞选行为出现,严防宗族、帮派、邪恶势力影响依法选举,对假借选举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和事,要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