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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原创]《物权法》五审的意义重大

  《物权法》五审的意义重大

  《物权法》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一部法律经过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在中国立法程序中并不多见,况且这部法律也许还要经过几次审议。但是这次审议所提出来的建议却并非一般,在新中国立法的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是这次审议中提出来的,是据有建设性意义和创新性意义。

  从更深的角度理解,我们必须回眸整个新中国的历史,过去的半个世纪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不仅是公民私有没有得到保护,国有财产同样没有得到保护。计划经济时代国有财产就有流失的问题,只是流失的原因、途径与今天有所不同;私有以及私有财产的保护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是实行的是公有制,于是私有基本没有到保护;反过来改革开放之后公民的私有财产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国有财产的流失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一部法律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新中国历史的一个创新。

  人们关心国有财产,因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全民所有。这次审议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国有财产运作的法令是由国务院颁布与监管。例如,国有企业的员工工资,其中包括高层管理人员都是应当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都应当有国务院确定这个原则。因此不能让少数人自己决定这种分配,其中包括激励制度都应当由权力机关——财产所有者确定分配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按劳分配”。这样的做法既能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也保证财产国有者——国家——对财产取得理所当然的利益。

  股份制企业是“按资分配”,私有的资本同样依法取得应有的利益。合作制,其中包括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制度,既包括“按资分配”,也有“按劳分配”。这就是:“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同的财产性质就确定了不同的分配制度,这是“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对中国经济结构与分配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这次审议中对“公共利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个问题的基础依旧是以“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为前提,提出“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就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界限。如果没有这种“公共利益”的界定就不能约束地方政府行为侵害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利益。这个问题的讨论不仅限制在对农民集体和公民私有利益的侵害,也包括政府行为对国有财产的侵害。“政绩”依赖症不仅会侵害私有利益,也会侵害国有财产的权益。如果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政府在实施的时候无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都必须得到必要的保护。特别是国有财产这一部分,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国务院将行使这种权力,因此任何涉及国有财产的变化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有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进行听证。对“公共利益”不能做出明确的界定,那么这部法律中“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出发点也就会落空。这是所有关心这部法律的人所关心的问题。

  过去发生的国有财产说卖就卖了,地方政府的主观权力占了第一位,要害就没有权力约束,没有财产所有权人的监管。如果界定了“公共利益”,对政绩依赖症也是一个约束。

  国内有学者力图把文化、教育、卫生等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其要害就是把文化、教育、卫生全部推入市场。这种观点是不合时宜的,至少国家机器的宣传机构、义务教育和社会基本医疗体系是不能推入市场实行市场化的,除此之外有许多也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的运作。经济发达的国家以及许多发送展中国家都把这些作为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五审提出来的问题实际上在90年代中期已经提了出来了,江泽民提出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用了四句话概括:“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那么产权,权责,政企不能分开的根本原因就是缺少一部完整的《物权法》界定这些所有权,公共利益,权力责任,也就很难实现现代的科学管理。所以就很难从根本上铲除官僚主义。

  关于“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是不是成熟?笔者以为要害问题现在并不是要 “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是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如何充分保护农民的权益。地方政府忽视集体所有权人的利益是一个根本问题,因此《物权法》能不能真正保护农民土地利益也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物权法》五审让人们看到这部法律的审议正在深入,虽然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但五审提出来的“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对整个《物权法》的制定具有推动意义,这既是关键问题也是中国在所有制产权界定多方面的创新,所以意义重大。

  200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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