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原乡镇七站八所的下岗职工,于去年底下岗,下岗前曾参加过失业保险,交纳过失业保险金,下岗后,一直失业,我能不能享受国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政策?????下岗前原单位还欠我几个月的工资(会计帐中挂的其他应付款),现在原单位不存了,这部分钱我找谁要???
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在2003年改革时,单位只保留三人上岗,其余人等下岗待业,镇财政按三人每人头年6000元的经费拨到站,(实际上市的政策是每人13200元,镇里定的政策是每人头6000元)三人共计18000元,当时单位还存在,办公费用要开支,退休人员工资或多或少要支付,根本不够用。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工资只好拖欠。在2005年底,再一次改革,在我“自愿”的情况下买断工令,成为社会人。
为此事,我打过市长热线反映情况,他们回复我,由于乡镇改革债权债务锁定,欠款的不止你一人,别人的都没有付,你的也不能付。
关于失业保险,他们答复由于买断时我领过一次性经济补偿,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27 9:37:3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