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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回答本坛提问,已经贴出回答

我的地址:431627  湖北省汉川市刁汊湖刁莲街1号
往事越千年,岁月催人老;大流趋一统,功名惹梦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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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看看,但是我没发言啊!不知道楼主能不能往开一面啊?

 我的地址通过短信给您发去了!

我身在江湖,但是江湖却没有关于我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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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积极参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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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村级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发展贫困地区老百姓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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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是前提。

又是一年稻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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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什么地方啊
虽然我的文笔不好,思想不成熟,理论不系统,但是我写的每个字都是本着对历史,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良知的基础上写出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19136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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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市级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并没有起到多么大的好作用,只是增加财政的负担,多养了一部分人而已,建议撤销,建议由省直接下管到县一级.这样政令才会更畅通,杜绝经济发展中出现 经济指标层层加码,财政收入大部分流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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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层就会多出许多麻烦。最明显的,多一层,就多一层的官,就多一层的机构,就多一层的各种经费,面且这一层对于下面来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坎,你必须得通过他,相应增加了下面的工作量、工作难度。
在以前信息相对传输慢时采用这种层级管理有好处,但在现在这么发达的社会,完全可以砍掉这一层级,进行更高效的管理。
有事办事,没事读书。 车到山前必有路,TMD死路!遇到死路怎么办?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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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把省、市、县改革共同划入农村改革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改革目的,否则,怎么改也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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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财政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成本的缺口如何解决?如何如进一步缓解县乡财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如何让避免市级财政借机侵占县乡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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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

              回答本坛提问

      按照县域经济论坛 www.xyjjlt.net  网友的提问,我们将采访提纲分为四个部分进行展开,即农村综合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村综合改革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经历了哪些阶段?各自的核心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近三十年来,农村改革迈出了三大步:

第一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主要是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展土地二轮承包、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和颁布施行土地承包法,使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和依法流转权;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废除统派购制度,开放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使农民获得了产品处置权;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清理取消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使农民获得了自由择业权;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村务公开,使农民获得了村级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权。这一步改革,主要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再造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第二步,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与此同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退耕还林补贴,使农民得到了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这两项重大措施,贯彻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方针,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向。这一步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改善了农村基层干部同农民群众的关系。

第三步,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在农村改革中,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缓慢,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差距扩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公共财政如何有效覆盖农村,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推进这步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将使农村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这三步改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第一步建立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步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第三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某些深层次问题。三步改革贯穿一条红线,就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9 13:12: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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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综合改革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是什么?

答: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农村改革也就此进入了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阶段,其主要任务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深刻理解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村综合改革的关系,对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村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农村税费改革通过正税清费,取消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迈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步伐。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带动下,中央先后出台了多项支农惠农政策,农村其他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农村改革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农村综合改革改革就是在此基础上提出来的。

(2)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围绕正税清费和减轻农民负担来进行的,同时配套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推向前台,成为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农村改革进入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

(3)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途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农民负担大大减轻。但多数地方县乡财力紧张,农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运转困难,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缺乏资金,乡镇机构多、人员多、“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只有坚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才能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4)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层次更深、关联度更强。农村综合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在做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的同时,也要统筹考虑农村其他方面的改革,继续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等其他相关改革,涉及农村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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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综合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是什么?

答:农村是现代化建设的难点和重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

(1)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改革的过程。通过农村综合改革,不断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和环节,激发农村自身活力,活跃农村经济,有效化解农村矛盾,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通过农村综合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亿万农民,还要靠广大基层干部来组织实施,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是新农村建设不竭的动力源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完善基层民主,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建设热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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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综合改革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先后经历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在此过程中,农村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日益突出。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继续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其核心是促进上层建筑变革,

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取消人民公社、设立乡镇以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一直没有到位。表现在政企不分、政社不分,乡镇政府仍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企业、招商引资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共行政的原则,乡镇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二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适应公共服务的要求。由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缓慢,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差距扩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公共财政如何有效覆盖农村,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将使农村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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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3)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

(4)要统筹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继续发挥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的重要作用,同时通过政策引导、法规约束等方式,促进商业银行增加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支持。要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征用土地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要落实更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二要保护农民利益,给农民合理补偿,让农民分享发展成果;三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纳入地方预算;四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公开透明,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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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乡镇机构改革

1、为什么说乡镇机构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答: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既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紧迫任务,又是解决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所在。我国历史上几次大的赋税制度改革,从隋唐的“租庸调”、“两税法”,到明清的“一条鞭法”、“摊丁入亩”,之所以都没能跳出周而复始的“黄宗羲定律”,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税制改革后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体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是为了巩固改革成果,也是为了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围绕有利于农村体制和机制创新这个大目标扎实推进。

乡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是政府管理农村、服务农民的直接载体。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更好地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减负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只有明确界定乡镇政府的事权,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职责和权限,才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长远实效,建立起保障农村发展和农民减负增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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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何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答:《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职能定位,要从农村工作的现实状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愿望出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体制的要求出发,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包括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三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在履行好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把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

(2)要以乡镇机构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工作机制。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经常处理的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事务。要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办事情要于法有据,工作程序、工作手段要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农村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二是搞好为农服务。要为农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把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纽带。这两个方面长期坚持下去,就能提高农村工作水平,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关系。

(3)要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区划的合理调整。上级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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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说转变职能是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如何科学界定乡镇政府职能?

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核心在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过去多次进行的乡镇机构改革,由于没有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问题,乡镇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开支庞大,基层组织运转困难,基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效能很难充分发挥出来,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只有切实转变职能,才能加强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避免出现“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现象,建立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政府职能定位,要从农村工作的现实状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愿望出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体制的要求出发,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包括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三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在履行好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把不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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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在探索建立农村公益服务新机制方面积累了哪些经验?

答:近年来,地方在探索建立农村公益服务新机制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以湖北省“以钱养事”最为代表,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府坚持“三个不变”,即用于公益性服务的原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变,保障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来源不变,作为公益性服务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不变。整合转制后的站所和服务组织,创新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行合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对有关劳务岗位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和奖惩措施;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以服务对象认可为原则,把绩效挂钩落到实处,搞好农村公益性服务。

(1)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提供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拟定标书、组织实施、兑现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服务主体多元化。所有具备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和能力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服务主体。

(3)确定公益性服务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当地实际、财力许可及农民需求,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的日常公益性服务项目,县(市、区)政府统筹确定服务的重点内容。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临时安排。

(4)财政保障公益性服务经费。财政逐步加大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经费投入,为农村公益性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常规性、常年性的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大突发事项需要的经费,由财政按规定程序追加。

(5)项目经费核算。财政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不再按服务主体人数的多少安排,改为按服务主体承担服务项目的多少提供。按照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农村公益性服务经费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资金随着项目走,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人头经费或其他开支。发包单位在核算每个项目需要的经费数量时考虑以下几项因素:一是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人员的劳务报酬;二是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人员应由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开展公益性服务项目必要的物化投入。

(6)项目合同管理。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按照“财政出钱,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农民认可,考核兑现”的要求,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发包单位和承担的服务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内容、经费标准、时间要求、考核结算、兑现办法等。服务项目一次性发包到服务主体,不得转包。合同期限按不同行业特点确定,一般以2年左右为宜。

(7)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和管理。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资格审定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采用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等办法,对达到学历、职称、业务技术、思想素质等要求的人员,认定其具有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资格,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各类单位的科技人员参与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工作。

(8)人员聘用和管理。选择定岗招聘制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制的行业,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合理调剂人员构成,科学确定岗位数量;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具有从事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资格的人员。选择委托服务的行业由受托服务主体聘用有资格的人员完成农村公益性服务。

(9)自主选择运行模式。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公益性服务的形式,省委、省政府总结各地的经验,提出三种具体形式供选择。一是委托服务的形式。原有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服务组织后,既从事经营性服务,又承担公益性职能。公益性职能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委托给这些转制单位,实行“以钱养事”。二是定岗招聘服务的形式。乡镇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由乡镇政府或县市业务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从事公益性服务资格的人员,从事公益性服务。三是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派驻人员的形式。即“管理在县,服务在基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服务岗位、定岗不定人,从原乡镇事业单位人员中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工作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派驻乡镇或区域专门从事公益性服务。

(10)严格考核兑现。实行绩效挂钩的兑现办法,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结算挂钩。必须经过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按合同进行绩效考评后才能最终结算服务费用。从事农村公益性服务人员的收入报酬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照承担公益性服务任务的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完成服务质量的高低,由合同约定。公益性服务搞得好,对农民增收贡献大的服务人员,其收入可以高于本地乡镇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主体,各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服务主体,在下一轮农村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竞标中,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11)资产管理和使用。承担农村公益性服务的主体应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资产。改革时经核定的国有净资产和改革后由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确保农村公益性服务固定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国有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等方式,用乡镇政府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无偿用于农村公益性服务,或者有偿租赁用于经营性活动。

(12)搞好专业技术培训。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管理,积极做好培训和职称评审工作,帮助提高业务素质。培训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将资金直达完成培训任务的机构。分批实行年度培训,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将培训工作与农民群众对农村公益性服务的需求有机结合起来。

(13)加大乡镇执法力度。加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工作重心下移,采取划分责任区域、分片负责的方式,切实解决执法主体不到位问题。对法律许可、政策允许的委托执法内容,积极探索委托乡镇政府执法或乡镇综合执法的途径和办法,明确界定委托的机构、事项和人员。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坚持县级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不把应由县级行政部门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或其他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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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地方在分流安置乡镇富余人员方面有哪些经验?

答:乡镇机构改革牵涉到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也是乡镇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各地分流安置乡镇富余人员的主要做法是:

(1)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分流人员的抵触情绪,减少改革阻力,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2)规范操作、阳光分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上岗分流程序,择优上岗,提高乡镇干部队伍素质。在具体操作中,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如黑龙江省打破部门隶属关系,规范竞争上岗程序,实行“统一考试、全体干部民主测评、党政班子综合评价、竞职演讲、综合打分和张榜公示”六步竞岗法。江苏省启东市采取“公开推荐、直接选举、竞争上岗”的方式,严格按程序运作。安徽省在竞争上岗过程中采取“四公开、两监督”的工作制度,即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操作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群众监督、组织监督。

(3)完善手续,减少后遗症。为防止改革出现反复,安徽省通过“两书一卡”的形式,完善相关手续,做好后续工作。“两书”,即上岗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其上岗的责、权、利;所有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都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合同书》;“一卡”,即将自谋职业分流人员的个人补偿金,单独建立银行卡,在签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合同书》的同时,发给被分流人员本人,确保分流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到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分流安置人员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退休和提前退休,享受原职级退休工资待遇,少数地区提高原工资待遇,对工龄比较长、年龄比较大的公务员,在不突破现有工资标准前提下“提前离岗”,并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把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下派到村任职,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领办、参办企业人员,取消原行政工资,享受企业工资待遇等优惠政策;发展各种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增加新的服务内容,吸纳分流人员,使财政支出由“养人”改为“办事”;对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范围,享受再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税收、贷款发放、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将素质比较高、有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到事业站所或农村中小学校;保留基本工资,带薪分流或带薪学习;发放一次性补偿金,买断工龄或进行身份置换;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补发拖欠国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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