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者,要尽养犬的义务
昨天早上刚刚看完《辽宁日报》记者王研写的报道:《养犬,几家欢乐几家恼?》下午就看到人民网社会频道的一个特别策划:《五个“大盖帽”管不住一条狗?》关于治理狗患早就有讨论,各地的办法不一,从报道看狗伤人的事件不断上升。笔者在很久以前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在于养狗者必须履行养狗的义务。
笔者并不赞成禁养。有研究结果表明狗的祖先就是狼,遗传学分析推断家狗与狼大概是在4万年前至1.5万年前就开始分化,有科学家估计大概在10万年之前狗就开始被人类驯化。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不应该把狗视为自己的敌人,禁养绝对不是一个办法,况且也禁不了。一些城市禁养,狗就到农村避难,风头一过这些狗又回来了。
一些地方让养狗者付高价钱买狗牌子,此法也不妥。养狗的权利不应当与钱发生关系,如此做法显然是嫌贫爱富,实际上把一种公平的权利变成商品给出售了。
笔者认为公民取得养狗的这种权利,就应当履行养狗的义务,所有的公民在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都不能以侵害别人的权利。例如贵阳市的办法就很好,“贵州省贵阳市出台规定: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政府不收取任何注册登记费和年审费;不禁养大型犬,只禁养烈性犬,而且不限制养犬数量;养犬者需强制对所养犬注射狂犬疫苗,并交纳一定数量卫生补偿费,由此发给犬牌,对无犬牌的狗,市民均有处置权。”这种办法实施之后要细化养狗者的义务就更好了,例如应该规定一下,狗如果离开家门必须要有主人牵着,不能让狗自由乱跑乱窜等等。《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等也可以借鉴的。不过一些条例必须依照相关程序,确实做到反映多数居民的真实意愿。总之限制养狗不能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一定要让养狗的公民履行养狗者的义务,这是解决狗患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人民网有一个调查说:“犬吠闹人,威胁路人令网友意见最大。”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作为养狗者不能因为自己养狗就能侵害别人的权利。现在的狗患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狗伤人,狗对环境卫生以及狗吠扰民的问题。养狗者既然有了养狗的权利,那么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真正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部门的管理就是督促养狗者履行这种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法律没有对饲养狗的问题另外做出法律规定,因此遵循这条规定履行养狗人的义务是解决当前城市狗患矛盾的一个基本法律。一些城市制定颁布了养狗的条令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这一条规定。
回过头看一些城市养狗的矛盾也无非是养狗者不尽养狗的义务,养狗者必须保证自己养的狗不会侵害别人的权利。政府管理介入必须适度,主要是监管养狗人履行义务;基层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在调解狗患纠纷是要充分考虑到受到伤害一方的权利,对没有履行养狗义务一方要让他付出代价。重大案件必要时就要有法院进行仲裁。
如果养狗人都能履行养狗的所有义务,那么狗患问题就会比现在轻得多。即便出现一些事故也是有法律可循。一个小小的养狗问题也是要从公民履行义务做起,也是要从政府监管公民履行义务做起。
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