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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 [原创]养犬者,要尽养犬的义务

    养犬者,要尽养犬的义务

   昨天早上刚刚看完《辽宁日报》记者王研写的报道:《养犬,几家欢乐几家恼?》下午就看到人民网社会频道的一个特别策划:《五个“大盖帽”管不住一条狗?》关于治理狗患早就有讨论,各地的办法不一,从报道看狗伤人的事件不断上升。笔者在很久以前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在于养狗者必须履行养狗的义务。

  笔者并不赞成禁养。有研究结果表明狗的祖先就是狼,遗传学分析推断家狗与狼大概是在4万年前至1.5万年前就开始分化,有科学家估计大概在10万年之前狗就开始被人类驯化。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不应该把狗视为自己的敌人,禁养绝对不是一个办法,况且也禁不了。一些城市禁养,狗就到农村避难,风头一过这些狗又回来了。

  一些地方让养狗者付高价钱买狗牌子,此法也不妥。养狗的权利不应当与钱发生关系,如此做法显然是嫌贫爱富,实际上把一种公平的权利变成商品给出售了。

  笔者认为公民取得养狗的这种权利,就应当履行养狗的义务,所有的公民在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都不能以侵害别人的权利。例如贵阳市的办法就很好,“贵州省贵阳市出台规定: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政府不收取任何注册登记费和年审费;不禁养大型犬,只禁养烈性犬,而且不限制养犬数量;养犬者需强制对所养犬注射狂犬疫苗,并交纳一定数量卫生补偿费,由此发给犬牌,对无犬牌的狗,市民均有处置权。”这种办法实施之后要细化养狗者的义务就更好了,例如应该规定一下,狗如果离开家门必须要有主人牵着,不能让狗自由乱跑乱窜等等。《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等也可以借鉴的。不过一些条例必须依照相关程序,确实做到反映多数居民的真实意愿。总之限制养狗不能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一定要让养狗的公民履行养狗者的义务,这是解决狗患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人民网有一个调查说:“犬吠闹人,威胁路人令网友意见最大。”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作为养狗者不能因为自己养狗就能侵害别人的权利。现在的狗患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狗伤人,狗对环境卫生以及狗吠扰民的问题。养狗者既然有了养狗的权利,那么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真正履行自己的义务。政府部门的管理就是督促养狗者履行这种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法律没有对饲养狗的问题另外做出法律规定,因此遵循这条规定履行养狗人的义务是解决当前城市狗患矛盾的一个基本法律。一些城市制定颁布了养狗的条令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这一条规定。

  回过头看一些城市养狗的矛盾也无非是养狗者不尽养狗的义务,养狗者必须保证自己养的狗不会侵害别人的权利。政府管理介入必须适度,主要是监管养狗人履行义务;基层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在调解狗患纠纷是要充分考虑到受到伤害一方的权利,对没有履行养狗义务一方要让他付出代价。重大案件必要时就要有法院进行仲裁。

  如果养狗人都能履行养狗的所有义务,那么狗患问题就会比现在轻得多。即便出现一些事故也是有法律可循。一个小小的养狗问题也是要从公民履行义务做起,也是要从政府监管公民履行义务做起。

  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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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打麻将经常输,老刘告诉他说,请我一顿,教给你打麻将赢钱的办法。此人诚惶诚恐,请老刘撮了一顿,最后老刘告诉他秘诀:多糊牌就能赢钱,让养狗人履行养狗的义务,就能杜绝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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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童稚之心尤为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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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多情剑在2006-10-20 19:26:00的发言:

某人打麻将经常输,老刘告诉他说,请我一顿,教给你打麻将赢钱的办法。此人诚惶诚恐,请老刘撮了一顿,最后老刘告诉他秘诀:多糊牌就能赢钱,让养狗人履行养狗的义务,就能杜绝狗患。

一个人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也许你就是这样的。还有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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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养犬者不要连犬都不如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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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法规管不住小狗的实质是管不住人!
郭振清
2006年10月19日20:12
 

近日的《人民日报》以《法规为何管不住小狗》为题对目前一些城市居民养狗虽“有法可依”,但却常常“法不责狗”的尴尬状况进行了报道。那么,究竟是法规有问题,是执行不到位,还是养狗者缺少自律呢?

应该说,上述报道所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法规管不住小狗的话题看似轻松,真正深入进去却无法让人释怀。因为,小狗作为人类的一种宠物,往往是依附于主人而存在的,其本身并非执法对象,真正的执法对象是小狗主人。所以,法规管不住小狗的问题实质是法规管不住人。

那么,法规为何管不住养狗人呢?

这首先要从法规本身的问题说起。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全国范围并无统一的饲养小动物和宠物的相关立法。据统计,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10多个省、近60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相关地方法规约70部。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支持和依据,这些地方立法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于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考虑而制定的。同时,由于地方立法体制的原因,在立法过程中民意的参与往往不够,导致实质上的部门立法,甚至是执法部门自己立法。由此表现出各地养犬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便民性、服务性普遍不足。其中一个极具典型性的突出问题是跟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上位法律衔接不够,有的条款甚至是跟上位法律相冲突的。

可以想见,如此“硬伤”多多的法规执行起来阻力自然不小。比如,上述报道中所反映的办狗证程序复杂、费用普遍居高,禁养犬型一刀切,居委会管养狗无法律依据等等问题就很说明问题。另外,个别地方采取的一律没收无证犬以及全城灭狗的办法来治理犬害,尽管颇有维护公众健康的苦衷,但却缺乏法律依据和合法程序支持,因而很难摆脱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嫌疑。

许多养狗人之所以漠视养狗法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与大众的法律意识紧密相关。“不就是养只狗吗,有啥大不了的”,“我自己家养狗又没妨碍别人,你们干吗管呀”,“管理,不就是‘办证’和‘罚款’吗”——从见诸媒体的诸多养狗人的态度和话语中,不难看出,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养狗法规似乎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因为,在他们看来,养不养狗、如何养狗,更多地是属于私人范围内的事务,甚至是属于纯粹道德和习惯范围内的事务,与公权力关系并不大,相应的,政府执法部门介入并干涉的理由似乎也很不充足。

当然,导致法规管不住养狗人的原因在实践中远不止这些。比如,目前城市和社区中用于宠物游玩和休憩的服务性设施建设滞后,监控手段单一,特别是养狗人的公德意识、文明素质不高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哪种原因都不能成为随意废弃法规的理由和借口;相反,依法养狗、规范养狗乃至文明养狗业已成为大势所趋。

所以,应在广泛汲取民意民智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卫生防疫法等上位法律,积极主动地制定并尽快出台统一的宠物养管法规,不但使养狗做到“有法可依”,还要“有良法可依”,才有可能最终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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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老刘跟狗较起真来了,是不是被狗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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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了狗自然就不会再有狗患,这个地球人都知道,问题是怎么样才能管得住狗。

这文章我看如果放报纸纯粹就是骗骗稿费的东西,实际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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