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新干县投资并登记纳税的县内外所有投资人极其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
1、投资兴办下述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从企业获得年度起,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1) 工业生产性项目;
(2) 旅游业开发和经营项目;
(3) 农、林、水、牧、渔业深加工项目;
(4) 市政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2、兴办经县以上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以上认可的高科技的农业开发项目,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优惠外,从认定年份起3年内,实现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100%。
3、投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兴办的企业,实现增税、营业税的,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分别按实际缴纳额的15%和30%予以奖励,一定五年不变。其中,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从投资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全部奖励给企业。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从投资当年起其所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全部奖励给企业。
4、企业将取得的利润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5、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含第三产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
6、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奖励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对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年内,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奖励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7、凡对改制企业有效资产进行收购、重组或兼并后新办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条件的,享受本办法的优惠。
8、企业须在按规定额缴纳税款后,才能取得以上奖励。国家、省有关税收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从其规定。
9、奖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按财政包干体制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一次 性支付。
二、用地
10、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11、投资农业特色项目,租赁土地年租金山地每亩不超过100元,耕地每亩不超过200元,耕地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返还投资者。
12、除房地产开发、商业、娱乐等项目用地外,在工业园区开发土地免收县属部分土地出让纯收益。
13、在工业园区内购地的企业,投产第一年每上交税金20万元,由受益单位奖励企业1亩购地款;第二年以后则按每年度新增税金20万元,由受益单位奖励企业1亩购地款,至奖励完全部购地款为止。
14、工业园区完成"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讯、通有线电视、通路和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按不超过3万元/亩价格出让,租赁空地则按每年不超过10-12元/平方米价格出租。租赁厂房按每年不超过36元/平方米价格出租。
三、收费
15、凡到县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均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特别优惠。
16、在本县兴办企业,现行电价为0.53元/度,属大工业用电电价为0.44元/度。今后如国家政策调整电价则按最低标准执行。
17、到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收取,且免收用水增容费。今后如水价调整,则按调整后最低价收取。
18、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涉及到企业属在县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限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在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还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特别优惠;在县办理投资企业验资时,验资费每次只收取200-800元;职工暂住费、劳动合同鉴定费只允许收取办证工本费。
19、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或年缴纳税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企业,可办理一辆小轿车在吉安市范围的免收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除外)
四、其它
20、外来客商及其亲属或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地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免收择校费、借读费。外商户口不迁入本县其子女入托、入学凭客商证免收择校费、借读费。
21、企业聘请的县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劳动人事关系分别寄存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办法,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22、鼓励技术参股,凡带专利、非专利技术但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来县内合作生产经营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其技术作价入股,参与税后利润分成,对在本县创获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和10万元。
23、对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凡新审批兴办的外商投资项目,所有证照统一由县招商局在县办证(收费)大厅办理。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岗职工2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实施挂牌保护,并为外商个人(董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发放外来投资客商证。
24、对介绍、引荐外商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下同)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至500万元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0.8%,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0.5%,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捐赠(救灾捐赠、业务范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除外),经验资或评估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以上奖励均由受益方奖励中介人。
25、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十不准"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政法部门原则上不进行检查,对持有县委、县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者证"的外来客商,原则上对其车辆、人身、住地实行免检。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进工业园区检查,收取各种规费、摊牌、拉赞助、要捐赠,更不能无故查封、查扣园区企业财产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