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路步履维艰 日前,四川省威远县新华乡中坝村七组农民倪六文,又一次来到贵州省威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令他尴尬的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三个老板,河南的龚建忠没有任何讯息;云南的阮金慧不愿意到工伤事故发生地参加仲裁;而四川的老板杨晓东干脆换了手机号无法联系;劳动监察部门立了案因找不到业主而陷入无法裁决的无奈之中。 49岁的倪六文欲哭无泪。2004年8月老婆病逝,大孩子在外地打工,小孩还在学校念书,母亲90岁需要自己赡养,本以为挖煤可以养家糊口维持生计的倪六文,2005年11月19日在贵州省威宁县石门乡清真寺煤矿三号井做工时,因煤井顶棚沙石垮塌,使右胫骨内踝腓骨段及下段骨折,伤残等级是五级。什么时候才能拿到伤残补偿,跑了威宁五六趟的他,心里没谱了!未来的生活又是什么样子,倪六文茫然了! 在西部地区,如倪六文一样,因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伤残而苦苦求索,欲实现自己合法权益而遥遥无期的农民工不在少数;因工伤致残又重返贫困的亦不在少数。 工伤索赔纠纷 农民工大多以让步解决 目前,就业形势十分紧张的西部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为了改善生活的农民在农忙之后,总想积极谋求一份活计以解决生活所需。 在西部农村,用工单位为了减少投资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并没有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及其他规章制度履行应承担的用工义务,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要么迫于行政部门的压力,勉强应付不按照实际用工人数签订;而苦于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首先因自己的法律知识欠缺或意识淡薄,并为图省事急切想找事做,而不主动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可依据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用工方不愿意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要么推脱责任,要么无理耍横,而受伤致残的农民工,因为经济条件差,无法花费大量精力长期追偿、维权意识淡薄不敢勇于维护合法权益,有的经不起折腾放弃自己的权利,有的舍弃部分利益得到极少部分补偿后不了了之。至于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的农民工,因伤残索赔的境遇就更糟了。 长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司法干部周应宽指出,一方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用工者,另一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农民工因经济条件拮据,在漫长的索赔道路上,要花费不少车船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更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对法律规定的本应属于自己的赔偿数额,大多舍弃了部分经济利益而私下了结。周应宽介绍,他在代理农民工工伤维权案时,对于所代理的农民工索赔案件,坐哪趟列车省钱,住哪家旅社便宜,都要为之精打细算,在与用工方商谈赔偿事宜时,还要小心谨慎,担心与业主谈不拢。为了农民工的利益,面对业主的傲慢与强势,很多时候只得忍气吞声! 劳动监察部门 维权积极苦衷多 县级劳动监察部门是处理劳动纠纷的第一道窗口。西部某县的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绍平谈到工作时指出,今年1~8月,他们受理了19件工伤案件,其中有15件是涉及农民工的。这15件中,涉及合法的用工单位也涉及非法的用工单位。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在严格依法对用工单位进行管理的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收效甚微。 主要原因一是不少业主为了减少投资,降低成本,规避责任,不愿意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也不愿意为他们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而农民工从眼前利益考虑,做一天算一天,即使有的用工单位愿为农民工缴纳12%的保险金,农民工自己不愿意支付国家规定的应由劳动者承担的8%的保险金,发生工伤后,赔偿就非常难! 二是西部地区非法用工单位不在少数。他们根本不去考虑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一但发生严重工伤事故就逃逸。当事人双方无法到仲裁部门处理,没有用工方参加的缺席裁决,伤残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往往难以兑现。有的非法用工者则钻管理上的漏洞,让没有赔付能力的自然人成为责任主体,让裁决成了纸上画饼,久久不能兑现。 三是在西部地区很多地方财力紧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常挤占单位办公经费。在劳动执法时,业主不愿露面,法律文书送达特别难,多跑几趟,执法人员的工资也要贴进去。加之业主为规避赔偿责任常常躲避执法人员,往往使劳动仲裁裁决保护的实体权利难以实现。 农民工维权案件 进入诉讼程序十分少 西部农民工工伤案件在法院的受理情况并不让人满意。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某县民事审判法庭共审结的212件案子中,农民工工伤赔偿案所占比例是0.94%;2004年审结的209件案子中,农民工工伤赔偿案占1.9%;2005年审结的134件案子中,农民工工伤案占3.7%;今年到目前所审结的111件案子中的比例为3.6%。不难看出,近年来诉至人民法院的农民工工伤案,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是所占法院受理案件的比例却是极低的。 徐永满是西部某国家级贫困县法院民一庭的庭长。他介绍了法院处理农民工工伤案件的相关情况。他所在的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积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农民工打官司开设“绿色通道”。涉及农民工工伤案,快立案快审结,在减、缓、免诉讼费的同时,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受伤农民工权益的实现作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大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农民工伤案件开庭审理,尽量通过法院的判决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与居民户口的工人,发生同类伤亡时,所得的补偿悬殊之大却是不争事实。 以拥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纠纷处理为例,一部分由业主与农民工私下了结,或者伤残农民放弃自己的权益而“化解”;劳动仲裁部门通过调解或仲裁工作,以及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协商调解,又化解了一部分;剩下少量的就到了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如果某个业主压根不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见面,那么农民工伤残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则是十分漫长的,不断往返所经历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仲裁裁决、审判程序、执行对象的寻找、执行标的的确定等耗时长耗费大,要实现其法律规定的补偿数额,如镜花水月,遥遥无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