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主任的改革观怎么和我的一样啊?!正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吧!只可惜湖北的改革好象并不是按您的思路进行的啊?!“准备不足,组织不力,程序不当,操作失误”几乎成了湖北改革的基本特征!而下面改革者要把握的五点中好象只有第一点“一是改革必须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大潮。”还算是的,其它四点分明和湖北的改革有宵壤之别!
自2004年改革以来,从行政上来说,三个大办公室不但没有达到减人减支的效果,反而造成职责不分、权责不明,推委扯皮、消极怠工现象比比皆是。人还是以前那一班人,只不过由过去的多个办公室变成了三个,数十人一个大办公室,现在基本上是能躲则躲、能推则推,“有事偷着玩,没事偷着乐”。轻松事、简单事、利益事抢着去做;麻烦事、复杂事、吃力事能躲则躲!可能实在运转不下去了。我镇昨日又下文件由三大办更改为四大办了。经济发展办折分为经贸办和农业办。不知道这是省里统一实施的,还是本县的土政策,反正又恢复成四大办了。从这点来看,改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已慢慢经受不了实践的检验了。
而在公共事业方面的现状更是矛盾重重,问题多多。
一、农村社会救济体系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农村和谐发展面临考验。农村救济体系主要包括农业灾害救济、农村贫困户救济、农民失业救助和司法救济等四个方面。
农业灾害救济。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受天气、地质影响的农业灾害救济,这属于全局性的自然灾害。如雨、雪、冰雹、风灾、洪灾和地震等。这一类救济虽然有国家救济,但也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乡村自筹解决。但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出现,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体系被瓦解,而农村税费改革又锐减了乡村可支配的收入来源,不少乡村处于一种负债状态,遇到这种大的自然灾害根本无力救助。同时,乡村机构重组和乡镇职能以及工作方式的转变,撕裂乡镇、村组、农民三者间的联系纽带,使乡村组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被极大地弱化,在这种状态下的乡村组织能力在大灾面前是否能做到快捷、有效很令人怀疑。
其次是受作物病虫害蚕食的农业灾害救济,这主要是技术性灾害救助。 在乡镇机构改革未实施前,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有些工作虽有越俎代庖之嫌,但从客观上保证了农民对基本农业技术的需求,尤其是健全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支撑着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希望。但随着乡镇职能部门的转制,农业技术服务网络处于“人散、网破”的状态,农业技术性救济体系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现在,有些地方虽然实行所谓“以钱养事”、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改革来解决农业技术服务的问题,但由于资金筹措和操作方式的不科学,致使这项改革的实效很难真正落实。改革与改革措施配套的不匹配,造成农村农业技术推广出现断层和农业灾害性救济体系的破坏,致使农民对现代农业技术的信息了解越来越闭塞,新型实用技术与经验的掌握程度越来越低下,农业技术的更新换代频率越来越缓慢。
农村贫困户救济。主要指五保户供养和特困户救助。过去,乡村有健全的乡村民政救济体系,即乡镇有民政办和专职民政干事,村也有专人做的民政代理工作,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贫困户救济体系。加之那时乡村有一定的经济收支权,因此,常规性的五保户供养和一般性的特困户救济基本不存在问题。但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部分乡镇民政救济职能本收归县市代管,乡村民政救济出现空档,原有县乡村三级救济体系被打破,农村贫困户救济处于缺钱、少人(管理人员)和错露(贫困救济对象信息的不准确)的非常时期,农村贫困户救济面临严峻的资金不足、对象不准和体系不全的困惑。五保户供养标准被变相降低(增加本部分抵不上物价上涨部分),救济对象被人为增减,特困户救助覆盖面被无形缩小。
农民失业救济。人口增量与土地存量的失衡、农民文化素质、生产技能以及现行农村土地经营体制的中一些弊端的影响,使农村的失业人口呈上升趋势。这种上升趋势与乡镇机构改革相遭遇,使农村失业救济变革更加复杂。这种复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乡镇机构改革,导致政府权限的收缩和职能的转变,使乡镇政府处于一种行政权被弱化、财政权被剥夺的困惑时期。在这一种状态下,乡镇政府根本无法向失业农民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和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农村失业性救济在当前基本处于一种空白状态,农民失业救济面临严峻考验。
农村司法救济。这主要指农民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司法帮助。但由于目前乡镇改革原有的乡镇信访综治办、乡镇派出所、村组协调小组三位一体的司法救济体系被解散,加上乡镇政府的改革目标尚未明确,乡镇、村组、农民三者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处于一种困难与矛盾的胶着状态,导致农民的司法救济也就处于一种空白状态。这就是农民合法权力很难得到伸张,越级上访势头难以遏止;乡村干群矛盾极容易激化,冲击政府机关现象普遍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乡村组织结构处于松散状态,公共突发事件面临考验。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从对村组的利益分配权力中退出,割断了乡镇与村组的经济联系,乡镇财政功能被弱化;而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从对村组的行政管理权中淡出,割断了乡镇与村组的组织联系,乡镇组织协调功能被淡化。乡村两级组织由过去的紧密、隶属关系,变成松散、自由状态。缺乏公共财政调配能力和行政组织协调能力的乡镇政府,即使其机构存在,面对公共突发事件也很难在凝聚社会力量和人心上有所作为。
农村公共突发事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类是灾害性公共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和流行病传染。过去,如有这类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如水灾的发生,乡镇政府可以通过行使乡镇公共财政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最大限度地聚集社会财力、物力、人力来防控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有效地降低灾害损失程度和压缩灾害损失范围。但现在的乡镇政府很难再做到一点,因为改革削弱了它的乡镇管理权和财政调配权。现在乡镇政府面对大的自然灾害,如洪灾和公共及病房控,如传染病的防控,既无权调剂社会财力,也无法约束农民行为因此很难组织有效地抵御和防控。如禽流感的防治就是典型的例证。不少乡镇对禽流感的防控是上面压一下,乡镇动一下;上面拨多少资金,下面购买多少药,按村组多少平均分配的发放,缺乏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在乡镇层面,因为有一顶乌纱帽和公务员法来约束乡镇政府行为。对农民则更难。因为农民现在属“自由人”,想做什么?不想做什么?都是农民自己说了算,对不愿配合禽流感防疫的农户,明知不可遗露,但就是没有强制手段,乡镇政府也只好听天由命,应付了事长,此下去如何的了!
第二类是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引发的公共突发事件。这一类突发事件具有发生时间短、破坏性大的特点,要控制和处理好这一类突发事件必须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组织系统作保证和一定数量的财政资源作支撑。但改革后的乡镇机构体系在这两个方面都很缺乏,这就是当前不少地方农村黑恶势力猖獗,社会治安不稳的根本原因。
三、改革中的矛盾处于堆积状态,农村社会稳定面临考验。这主要表现在改革目标的单一性和操作过程的简单化。乡镇机构改革仅止于精简机构和人员,而缺乏综合性的改革目标和手段,最终势必导致矛盾的堆积与激化。这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稳定带来极不利的影响。如在精简人员过程中的强制性的下岗分流,使本来就严峻的就业形势更增添了几分不稳定的因素,因为这些带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治头脑且相对年轻的下岗分流人员,再与待业的大学生和失业的农村青年交汇在一起,对社会稳定将会带来很大的变数。
因此,湖北的改革在带来乡镇体制震动,引发人们对新一轮乡镇体制改革的关注同时,也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增添了诸多不可预测的变数。尤其是一种改革如果是以牺牲其他更多、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为代价,那么这种改革注定是不会成功或不会长久的。湖北的这种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行政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上却是以牺牲更多、更广泛的其他社会成本为代价,因而给人有一种舍本求末的感觉,这应是湖北乡镇机构改革三周年之际留给人们特别深思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