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推广体系的管理权属、机构设置及条块关系等方面,可以在推广体系的类型和运行方式中得到体现。
1.国外农业推广体系的主要类型
⑴政府农业推广体系直属于农业行政部门并实行垂直管理的类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成员国为代表,埃及、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属此类。其基本特点是推广体系直属于政府(中央或省州级)农业部门,按自然区划设置并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由政府完全保障。英国、埃及、泰国等国的农业推广体系直属于中央农业部;加拿大、澳大利亚则直属于省(州)级农业行政部门。严格说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业推广体系属于此种类型(占81%),包括属于其他类型的日本、荷兰、美国等等,只要是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推广体系,都实行垂直管理。
⑵政府推广体系与农民组织共同开展推广工作的类型。这是一种有高度代表性的模式。以日本荷兰、韩国等为代表。其特点是这些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很高,在推广工作中,国家推广体系和农民组织之间,既分工又合作,扬长避短,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整体。一船来说,政府推广体系主要承担对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公益性职能,比较精干,手段先进,完全进行无偿服务;农民组织主要负责社区(如村庄)范围的技术与经验交流、物资供应、产品推销、统一作业服务(如筹资统一购买或租用大型农机具)、家政指导等,统称为“社会经济的推广服务”。因而农民组织的服务队伍非常庞大,具有民办公助、完全民办、微利服务等特征。如美国的政府推广体系专职推广人员只有2万多人,但来自各方面的“志愿者”高达290多万人;日本的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只有508个,普及员不足1万人,但农协组织有5600多个,其营农指导员为17820人(1997年数)。
⑶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的合作推广类型。以美国最为典型,以色列的农业推广与科研合二为一的体制也属此类。随着1914年《合作推广法》的颁布,美国的农业推广体系基本形成。其基本框架是:联邦政府农业部成立合作推广局(目前为175人),推广工作主要依托50个州立大学农学院(推广系)组织,跨在全美3150个县设立农业推广办公室
,州、县两级推广人员共计2万余人,并实行大学教师与县推广员相互兼职和定期轮岗;推广经费由联邦和州、县三级共同负担(这就是“合作推广”的含义)。一般地,联邦拨款占30~35%,州级拨款占40~45%,县级占15~20%,其余3~5%为社会捐助(主要用于青少年四健会的活动)。以色列的农业推广由国家农业研究中心负责,由少数高级专家组成,主要针对严重干旱、盐碱的国情,研究、开发、推广配套相应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发展优质高效的外向型农业,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⑷以农民组织为主开展推广工作的类型。以法国和中国的台湾省为代表。1966年后,法国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推广工作交给了农民组织和行业协会,并把农业推广的职能拓宽为“农业发展”,即从技术拓宽到农业、农村的综合发展,全国7个农民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推广人员约1.2万人。我国台湾省的农业推广体系由美、日两种模式“杂交”而成,推广工作主要由县、乡两级农会负责,农会的组织形式、职能等与日本的农协相当。
⑸以政府推广体系为主导,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类型。以中国和巴西最为典型。其共同特点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因而推广工作主要靠政府推广体系组织;国家财政难以保障全部推广经费,因而推广体系开展一定的有偿服务。中国的推广体系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主要开展技物结合服务;巴西则成立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总公司,并在全国建立了推广网络,对农民进行低偿服务;总公司通过有偿转让国家农科院培育的良种(返回亲本使用费)来体现推广与科研之间的良性循环。美国在大田作物常规品种的培育与推广方面也实行部分有偿服务;由大学培育新品种(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种子公司按种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大学,以支持良种工作。
2.世界农业推广运行方式的比较研究
FAO把世界各国政府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分为8个主要类型:
⑴普通农业推广运行模式,即推广体系实行垂直管理,自上而下组织推广工作。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防止惰性,保障官办的推广机构充分履行职责。主要措施有三条:一是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实行严格的工作计划管理。年初、月初都要制定非常详细的工作计划,并在月末、年末上报执行情况,以便上级对下级对照计划进行检查;二是基层推广人员实行包户服务,不坐班,但实行例会制和月度工作汇报制;三是实行由“上帝”评价“公仆”的考核制度。农户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直接向推广机构的领导、农业行政负责人,直至部长、国会议员反映推广员的工作状况,而且农民的意见对推广员的奖惩乃至去留起决定性作用,因而推广员对农户不敢怠慢,必须脚踏实地工作,才能得到农民心悦诚服的认可。
⑵参与式(Participatory)农业推广运行模式。这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广为推行的推广方法,其核心是对农民在推广工作中的定位和角色的转变,其基本原则是:第一,农民有不安于现状的觉悟和改变现状的能力;第二,农民并非一无所知,他们也有知识、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而且这种创新更容易为周围农民所接受;第三,在推广工作中,推广不是无所不能的“天使”,推广员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学习,鼓励农民创新并总结、推广农民的经验是推广员的重要职责;第四,推广就是创造农民相互学习、交流的环境条件,引导农民共同研究和解决问题,而不是包办代替,去灌输、说教。简言之,推广的过程就是组织农民参与的过程,或者说通过农民的有效参与来实现推广工作的目标,参与式模式之所以广为采纳,就在于它充分体现了推广工作的宗旨——引导农民共同解决问题,从而保证了推广工作的效果。
⑶培训与访问(Training and Visit)相结合的模式。其核心是专家培训推广员,推广员访问(服务)农民,并以严格的纪律著称。上世纪60年代,世界银行通过对发展中国家广泛调研后得出结论:这些国家官僚严重,推广体系管理不规范,坐而论道,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只停留于上层或院校墙内,无法有效到达农户。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在项目区内,聘请专家对基层推广员实行严格的培训,再通过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纪律来确保推广员深入农户服务。其主要做法,一方面,推广员每周制定“课程表”式的工作日程,非常详细地列出工作安排,并严格执行;上级则根据工作计划表随时进行抽查,凡作弊者必须严惩;另一方面,保障推广员全身心投入工作,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免除其后顾之忧,包括保证在当地相对高的工资、提供基本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一句话,其基本原则就是“要让马儿跑得快,必须让它吃得好”。这一模式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现在许多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仍在不同程度沿用这一模式。
⑷费用共担模式。这主要指推广经费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分摊,如日本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的经费基本上是中央和地方各出一半。美国的情况如前所述。
⑸科研、教育机构组织推广的运行模式。这种模式只在美国、以色列等少数国家运用,不具广泛的代表性。
⑹商品专业化推广模式。即针对少数高效益的出口农产品,以公司为龙头,兴办推广机构(即公司支付推广经费),实行专项推广服务和产品包销。这种模式只适宜于小岛国或部分项目
区应用,不具备在大国全面推广的条件。它相当于中国的“产业化开发”,不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基本采取这种模式,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⑺农作系统开发模式。这种模式认为,由于科研机构远离农村,其研究成果难以适应某个特定地区农村的实际;因而推广和科研机构要密切合作,以农户(农场)为综合体,开发适合于当地自然、经济、文化等条件的系统(或“打包”)的技术,以便农户应用并取得效益。
⑻按项目组织推广的模式。一般指在国际援助等重大项目的支持下,在特定项目区实行特殊的推广机制。培训与访问体制实际也是这种模式的特例。多年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在中国贫困地区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也实行这种模式,即以援助项目为纽带,成立项目办公室,将信贷、农、林、牧、水等部门整合在一起,为农户开展系列化推广服务,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有效使用与及时回收周转,达到扶贫济困的旷日持久。这实际上是在项目支持下推广管理体制的创新,因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上划分是相对的,一个国家的推广体系的类型及其运行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
3.中国农技推广体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基本属第5类,就其运行模式而言,则兼具普通模式与费用共担模式的特征。
比较分析:统而观之,与国外相比,中国农技推广体制与机制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体制不顺,机构庞杂,我国的农技推广正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无论从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关系、推广机构的职能定位、定性以及政事关系乃至机构的名称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混乱,体制不顺、机构庞杂是相当突出的问题。
二是管理松散,弹性太大。我国在推广体系的管理上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管理上弹性太大,无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推广机构和人员充分履行职责,特别是在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上,一方面平均主义、论资排辈、“铁饭碗”、“铁交椅”等还占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农民不能有效参与对推广工作的监督评价,从而极不利于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并严重影响了推广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经费保障机制的国际比较
1.国外农业推广体系的经费保障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从政策法律上明确规定,公益性农业推广体系的经费由财政保障,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由推广机构统筹使用,很少另外拨付项目经费,具体做法有三种:
⑴推广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种方式与推广体系的垂直管理体制相适应,但并不普遍,主要是较小国家,如埃及、泰国、英国等。
⑵推广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这种方式较普遍,日本、美国就是这种类型。日本强调农业推广是“国家与都道府县的共同事业”,中央和地方大致各出50%,且地方比例逐年增多。1948年颁布的《农业改良促进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近年来,财政对推广的投入年均为700亿~800亿日元(相当于每个推广员50万元人民币),占农业总产值的0.6~0.7%,占中央农业预算的1.5%左右。美国于1914年颁布的《合作推广法》明确了推广经费的来源和比例,近年来推广员人均财政拨款约5万美元。
⑶推广经费由政府和农民组织共同负担。农民负担部分推广经费,是推广有偿服务的一种变通,其理论依据是:第一,农民作为纳税人,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服务,尤其是在城乡收入差别相对较大的时候;第二,如果财政长期包揽推广经费,不仅会导致推广机构产生惰性,而且会使农民不珍惜推广服务。收费有利于促使农民珍惜推广服务,关注服务质量;第三,在城乡收入差距基本拉平后,农民也有能力承担部分推广经费。
至于农民负担推广经费的具体方式,为维护推广机构的形象以及推广员和农民之间的良好关系,国外一般不采取推广机构直接向农民收费的方式,多采取从农民协会收取的会费中支付部分推广经费的办法。我国台湾省和日本则属另一种类型,台湾省的农业推广工作主要由农会承担,政府补贴推广经费的占35%左右,其余费用通过农会的有偿服务筹集。日本农协有1.8万营农指导员,也开展无偿服务,其经费来自农协所经营的农村金融、保险事业。
2.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经费保障
我国农技推广经费保障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严重短缺。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技推广投资强度一直徘徊在0.42%左右,1998年亚太地区57个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56%。这种状况导致整个推广体系艰难度日,不少基层推广机构名存实亡。据统计,2003年,全国乡镇推广机构中财政全额拨款仅占53.76%。二是对各级财政负担经费的比例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地方财政实际上承担了大头。三是推广项目经费(尽管数量很少)成为维持推广体系运转的必要条件,并形成了项目申报、实施、报奖的一整套办法。
比较分析:国外保障推广经费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推广体系职责明确,二是严格定编,控制机构、队伍规模,使之与需要和财力相适应。我国推广经费短缺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它与管理体制和职责定位直接相关,因而难以单独获得突破,必须从体制上和法律上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