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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为什么各地的政法委书记都是由公安厅(局)长兼任?

作者: 一览群山小(2003-11-23 19:23:11.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我们知道,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和起诉机关,是和政府平行的,都对任命它们的人大常委会负责。而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要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现在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各级地方的政法委书记都是由公安厅(局)长兼任的,也就是说,法院的院长和检察院的检察长还要向公安厅(局)长汇报工作,听从公安厅(局)长的工作部署,同时由于政法委书记都是党委常委,在决定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命运时,公安厅(局)长的一句话甚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说白了,就是公安局领导法院和检察院。这正常吗? 以上是新华网一个贴子,大家感兴趣吗?下面我帖一些他们的观点。很有意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26 16:44:4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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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览群山小(2003-11-23 19:38:21.0) 赞成:0票, 反对:0票 说老实话,我对这个问题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从国家来看,现在的公安部长虽然不是中央政法委书记,但却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比高法和高检的一把手职位要高得多;而从省地市一直到县的公安厅(局)长,都是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快速反应(2003-11-23 20:54:1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起先是为了解决公安局长的待遇。因为,在一个城市,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查长都是副市级,只有公安局长是局(处、科)级,领导可能觉得这样委屈了公安局长,于是就让公安局长兼了个政法委书记,还进了常委,也搞成了副市级。没想到矫枉过正,公安局长反而一下跑到监督者前面去了,于是就出现了公安局领导法院和检察院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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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管照说-(2003-11-24 03:32:5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可惜没人来回答这个问题啊!!中央能回答吗?前些天广东某县法院审理一个市民告公安局的案子,公安局的法制股长代局长上庭,被驳得无话可说,最后说了句你们法院怎判就怎判吧,我只是局长的代表而己。你知法院院长有多为难。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享仁(2003-11-24 09:38:1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许多年前电影《英雄无悔》是第一次见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也许当时是治安形势严峻,须要非常的手段。不想在各地成了惯例。不过现在新上任的公安局长如原不是政法书记的将不再兼任。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1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一览群山小(2003-11-24 10:17:3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第1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 享仁(2003-11-24 09:38:1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许多年前电影《英雄无悔》是第一次见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也许当时是治安形势严峻,须要非常的手段。不想在各地成了惯例。不过现在新上任的公安局长如原不是政法书记的将不再兼任。 —————————————————————————————————————————————————— 谁说的?我们这儿新上任的公安厅长,立马就给了一个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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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克斯(2003-11-24 10:27:56.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因为我国的司法机关本来就要比行政机关低一档,公安管法院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1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坪善坝(2003-11-24 10:29:10.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我就想不通了:只要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局都依法办事、各司其职,还真的需要政法委领导与协调么?政法委在法律上有没有定位?如果有,又是怎么定位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1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长沙罐装七喜(2003-11-24 10:35:31.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希望分开体系,权力才能制约! -- 御风而行,长奔千里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19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赤米口(2003-11-24 10:47:10.0) 赞成:0票, 反对:0票 现在是只讲待遇,谁还讲科学、机制,官本位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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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lusasa(2003-11-24 12:21:55.0) 赞成:0票, 反对:0票 不一定的,有的城市公安局长只是和别的什么局一样的级别,也不再兼任政法委书记之类的职务,如我们这里的政法委书记就是市委副书记兼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2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逸舟(2003-11-24 12:22:11.0) 赞成:0票, 反对:0票 现在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已成普遍趋势,我们这儿一个新上任的公安局长没弄上常委、政法委书记,还在闹情绪呢。也是的,别的局长都是常委、政法委书记,唯独他不是,别人会怎么看他?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2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享仁(2003-11-24 13:30:5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第1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一览群山小(2003-11-24 10:17:3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我是听新局长本人说的,想必错不了。地方在江南。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2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夏日风(2003-11-24 13:57:42.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我省禁止政法委书记由公、检、法兼职!楼主武断了不是?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2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ZZZZZZZZZZ(2003-11-24 14:18:25.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度,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那么法院、检察院依附于公安机关是很正常的吗?当然理论上喊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2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魔由心生(2003-11-24 14:29:00.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我想,这世道陷入了一个“官制”或叫“人制”的误区---比谁的官大,大官管小官。而不是“法治”---在法律斌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只要在行政管辖区域内,无论官有多大,基层执法单位都有权利(义务或责任)履行职权,除非是人大代表(宪法有规定,如是人大代表必须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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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善坝(2003-11-24 15:08:48.0) 赞成:0票, 反对:0票 为了了解政法委究竟有哪些职能,我在网上搜索到了一个县政法委的职责。   1、检查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对政法部门共同有关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并研究制定严肃执法的具体措施。  3、组织、协调、指导维护全县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重大措施。  4、监督和支持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和了解县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属县委管理的干部;指导政法队伍领导班子建设,对政法部门科员以下干部的任免、流动、奖惩实行备案管理。  6、负责全县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和掌握政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和提出建议,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7、负责全县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以上七项职能看,只有对政法部门共同有关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和考察和了解政法部门领导班子中属县委管的干部实在些,其它职能都很虚。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0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一劳永逸(2003-11-24 16:17:05.0) 赞成:0票, 反对:0票 设立政法委可能是要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但很多地方的政法委不仅没有起到检查、监督政法部门的职能,反而干预了政法部门的正常办案,特别是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使得公安局凌驾于检察院、法院之上,对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这种情况值得沉思。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1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达坂城的马车夫(2003-11-24 17:32:42.0) 赞成:0票, 反对:0票 中国的机构就是这样,叠梁架屋,一步步膨胀起来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说法(2003-11-24 17:51:1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都比同级机构高半格,公安局长岂能落后。只可叹,神圣的法律就在这种牵制下亵渎。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福克斯(2003-11-24 18:15:38.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法院院长比同级机构高半格?按照机构配置,市法院的同级机构应是市政府,法院院长能比市长高半格?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德锦(2003-11-24 18:22:52.0) 赞成:0票, 反对:0票 32楼的意思是,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比同级的政府部门高半格,希望33楼不要曲解了原义。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说法(2003-11-24 19:38:38.0) 赞成:0票, 反对:0票 34楼解释的正确。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近墨者(2003-11-24 20:07:3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什么叫同级的政府部门?——先入为主,把法院、检察院当作了一个部门。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骆驼洋子(2003-11-24 20:40:4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各地的公安局长是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德锦(2003-11-24 20:49:59.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回36楼:同级政府部门指是的是公安局、人事局、财政局而不是法院、检察院。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39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sirj6dl(2003-11-24 21:47:05.0) 赞成:0票, 反对:0票 第3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作者: 骆驼洋子(2003-11-24 20:40:4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各地的公安局长是由政法委书记兼任的!! ----------------------------------------------------------------------------- 因为政法委书记的职务比公安局长高,所以要排在前面,但实际上都是先任公安局长再任政法委书记的。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0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鹧鸪子(2003-11-24 22:37:17.0) 赞成:0票, 反对:0票 从人数上来说,一个地区的公安部门的干部数量是检察院和法院的几倍,为了安抚这支队伍,同时,也为了更好地管理这支队伍(要知道,警察是带枪的啊!),很多地方都是由政法委书记来兼任公安局长。但从法治的角度上来说,不利于检察院行使其监督权。这是一个难题,也许今后会有解决的办法。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1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和平法(2003-11-24 23:18:43.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楼主也说了,法律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是人大产生的,院长比是向人大负责. 其实和"政法委"没什么法律上的关系,甚至和地方党委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只是由于,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都依靠地方财政,不听地方党委和政府就寸步难行啊.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2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Algum(2003-11-24 23:34:11.0) 赞成:0票, 反对:0票 体制失序。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3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仁爱无敌(2003-11-24 23:59:53.0) 赞成:0票, 反对:0票 这是党指挥枪的具体落实制度!!!!!!!!!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4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伈婦(2003-11-25 02:49:22.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條條塊塊,法院應強調獨立性、條,拖離地方的政法系統;檢察院亦然。 公安可同時屬條塊,但也應強調條。 制度得改改。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5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众人拾柴火焰高(2003-11-25 09:17:22.0) 赞成:0票, 反对:0票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上进行,而不是再设一个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因为宪法和法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6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拿破仑王(2003-11-25 10:02:0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这个话题可得扯远了,去问问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当初在我们市里为什么也要公兼任市政法委书记。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7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坦克(2003-11-25 10:11:50.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怪不得公安不安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1252 个阅览者 关闭本窗口 第48条回复: 参与讨论 推荐 收藏 作者: 天马行空独往独来(2003-11-25 10:25:34.0) 赞成:0票, 反对:0票 搂主提了好问题,也是个老问题。这完全跟政治体制有关,由于军队直接听命于中央,公安的确被看作是地方的枪,“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所以这根“老枪”谁也不敢扔掉。要知道,在地方,武警可是听公安的,如果政法委书记与公安局长不是一个人,指挥起来就存在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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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是行政大于司法的老思维。在中国,行政部门的力量太强大了。建议今后检察院、法院垂直管理。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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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话题,我可能清楚一些,所以再谈得细一点。一般,公安局长,就算不兼常委,其级别也是与检、法一样的,比普通的职能部门要大半级,也就是说,地级市的公安局长如果不兼常委,也是副厅级。这已是惯例。其次,有一段时间,公安局长曾经都不兼常委,据说是对历史上公安局长兼常委后权力过大的一种反思。但最近,特别是周永康任公安部长后,有关部门又发文,要求公安局长一定要进常委,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可能中央的政策又变了吧。至于政法委书记,不一定有公安局长兼,因为没有任何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很多地方是由管政法的副书记兼。部分地方,由于公安局长本人资历老,可能会兼。另外,大家可能对政法委的力量看的太大。政法委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他本身对公检法的干部没有约束,没有干部任免权,干部的考察任免都在地方党委组织部,而这些部门的费用也都是由当地政府来拨款,政法委起不到作用。所以,大家看,他既没有人权,又没有财权,有什么大用?事实上没有象楼上几位讨论的那么厉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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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和纪委,在法律上都是没有名位的,设立这两个机构的最初设想是协调监督,目的是好的,但事实上现在已经妨碍了司法机制的正常运行。个人认为,绝对应该取消这两个机构。 看明白兄楼上的贴子感到有点纳闷,“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公安局长一定要进常委。”有几个问题: 1.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党的部门还是政府的部门。党的部门何以能管公安局长,政府的部门何以对党指手划脚? 2.好象并没有规定公安局长必须是党员,如果不是党员难道也可以兼常委吗?再者说,按照正常程序,常委应该是选举产生的,那么这个“一定”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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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纪委在去年的鲁抗事件中发挥的作用: 随着一些当事人的开口说话,及一些相关事实逐渐变得清晰,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600789)在2002年岁末给国内证券市场留下的未解之谜有望逐步解开———虽然现在它还远未到水落石出之日。   去年12月11日,鲁抗医药刊登招股意向书,打算增发不超过4700万股A股,17日就开始申购。14日,当公司董事长章建辉带队在北京进行最后一次路演时,却突然接到中国证监会的电话通知,要求暂停增发,眼看快要到手的3亿元左右募集资金,似乎变得遥不可及。   增发在股权登记日前被突然叫停,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还绝无仅有。这在当时是一个谜。鲁抗的公开解释是 “尚有未尽事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鲁抗医药方面甚至还大呼冤枉,认为遭到了暗算。   但是,记者先后赴湖北武汉、山东济宁采访,发现“遭受暗算”或许是真,但就记者掌握的材料看,所谓 “冤枉”则未必是真。   内部人举报增发被暂停   去年12月12日,两位鲁抗内部人士直奔中国证监会,举报鲁抗医药利润和收入涉嫌造假。   举报人叫艾群策和吴德东。吴德东曾任鲁抗灵芝股份公司的总经理,艾群策曾担任鲁抗灵芝的副总经理兼证券部部长。鲁抗灵芝目前是鲁抗集团的子公司。由于鲁抗灵芝与鲁抗集团之间的纠葛,最终促使二人走进了中国证监会的大门。   当天早上,艾群策和吴德东住在北京的一家宾馆里,打算上午到国家药监局,反映鲁抗医药母公司鲁抗集团非法转移走鲁抗灵芝的经营许可证问题。一直从事证券投资的艾群策像往常一样,习惯性地买了份当天的上海证券报。   报上的公告称,鲁抗医药将进行增发。   熟悉鲁抗内部情况的二人吃了一惊,以鲁抗的赢利水平,怎么可能符合增发条件呢?因为在鲁抗内部的会议上,鲁抗医药董事长章建辉就不止一次表示过鲁抗的经营并不乐观。经过一番商议,二人决定前去举报。   当天下午3点多,二人直接来到中国证监会,找到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海英,举报鲁抗医药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2002年的105天之内,鲁抗医药下属的一个重要分公司鲁原公司发生两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但鲁抗未尽信息披露之责;二是鲁抗医药财务报表肯定有假,不够增发条件。   证监会对财务造假似乎更感兴趣。赵海英问,是否能够肯定。艾群策表示,有鲁抗医药内部的数据可以证实,必要时他们可以负责提供。   下午6点多,已离开证监会的艾、吴二人接到赵海英电话。她表示,二人反映的鲁抗财务造假问题引起证监会领导高度重视,但由于事关重大,需要再到证监会核实一些情况。再次赶到证监会后,为了证明反映情况属实,二人留下了身份证和护照的复印件,并以真实姓名在一份保证书上签字。   在得到如此保证后,第二天下午,中国证监会就紧急召集鲁抗负责人,要求鲁抗暂停增发。为增发之事忙活已有时日的章建辉,在中国证监会听到了这个最坏的消息。14日,鲁抗被迫发布了一则含糊其辞的公告: “由于目前尚有未尽事宜,经本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本次增发暂缓实施。”   此时鲁抗方面确实没搞明白,在即将发行的关口上,证监会为何会突然出此严厉之举。   1月8日,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组成调查组,进驻鲁抗医药。   财务有假?   吴德东和艾群策向中国证监会呈交的证明材料,是鲁抗医药2002年1-9月份的销售数据表,接近200页。无论怎样看,这确实是一份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显然,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鲁抗医药财务报表是否有假。鲁抗医药注册在山东济宁市,于1997年2月上市,以生产抗生素类药品为主。   根据鲁抗医药公布的2002年第三财季报表,公司1-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7.82亿元,主营业务利润约为2亿元,净利润为5137万元。虽然利润水平有所下降,但还是符合增发要求,即连续3年每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达到6%以上。   但是,如果根据这份举报材料,对鲁抗医药的赢利水平则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   这个数据库的数据对1-9月鲁抗医药产生的小到一个门诊部或者一个私人诊所的销售收入都予以记录。表上总计有全国各地共1300多家大小经销单位,应该可以视为非常详尽的原始数据,真实性简直让人无法怀疑。这份关键材料表明,鲁抗医药1-9月份销售总额计3.58亿元,累计回款3.6亿元。   也就是说,根据这个数据库,鲁抗医药的实际销售额还不足第三季财务报表所公布的7.82亿的一半。此外,据鲁抗医药内部讨论时的说法,公司的盈亏平衡点是每月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4500万元,据此艾群策推测,鲁抗医药的真实赢利水平估计只是微利水平,甚至是有亏损可能。   面对质疑,鲁抗医药在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要求尽快实施增发股的报告》中解释称,举报人并不知道鲁抗医药还有抗生素原料药、中间体的销售以及兽用抗生素的销售,他们只是将鲁抗医药与灵芝公司制剂药品销售业务往来“放大为鲁抗医药的总销售额”。   但是,这份举报材料清晰显示,灵芝公司替鲁抗医药销售的药品只有2415万元。而且这3.58亿元的销售额确实是1300多家经销单位的销售总额。“他们是想继续欺骗中国证监会。”吴德东说。   来自鲁抗内部的一些资料也为财务造假提供了佐证。   2002年8月,在章建辉所作的一次内部报告中,“一个亏损的企业能维持多久?”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报告充满了不太乐观的措辞,与公开的财务报表口径明显有别。   比如,“在今年上半年,职工医院已亏了51万元,灵芝公司亏了183万元,鲁原分公司亏了1452万元,一分厂亏了169万元,集团公司本部亏了727万元。……请大家冷静下来认真想一想,一个亏损的企业到底能维持多久?这种情况如不扭转,我们很快也会资不抵债,也会无钱发工资”。   报告还坦言:“这几年我们实际上是在吃股民的钱,企业发展也是股民的钱,才没有像洗涤剂厂、印染厂,纺配(注:这几家都是济宁市的本地企业)那样发不出工资,才搞成项目。”   事情既然到此地步,鲁抗医药到底是一身清白,还是涉嫌财务造假,似乎只需要等待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了。然而,围绕它发生的故事还远未结束。   举报人遭打击报复?   到证监会举报完后,吴德东回到了济宁。艾群策则返回武汉,因为那里才是他的大本营。相对于吴德东一直在鲁抗灵芝工作的内部人角色而言,只是因为投资关系才与鲁抗灵芝产生联系、并短暂任职的艾群策更像是局外人。   这种角色的不同,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二位举报者后来的不同遭遇。   刚回到济宁的一段时间,吴德东还没有遇到麻烦。他的分析是,估计鲁抗此时还不知道是谁充当了举报者。   但是,1月15日上午,吴德东接到通知,让其去一下鲁抗灵芝的总经理办公室。吴德东到后,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的两位检察官已经等在那里。他们对吴说,因为有人举报他涉嫌贪污,需要他到检察院去接受调查。   到检察院后,军人出身的吴德东坚持说自己是清廉的,就所谓“贪污或挪用公款”的说法作出反驳,表示指控不能成立。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由于一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检察院只能放人。但是从检察官的话音中,已经流露出知道吴德东是举报人。   检察院直接用车将吴德东送到了鲁抗集团。吴德东当即抗议:“我反映的是鲁抗问题,而你们却又把我交给鲁抗,这不是故意整我吗?”但是抗议无效。   鲁抗集团纪委当即宣布对吴德东实行“双规”,要求其交待经济问题。于是,在一家宾馆的一个房间里,吴德东被鲁抗集团十来个人以三班倒的形式看管起来,失去了人身自由。   1月22日,鲁抗宣布对吴德东“双规”结束,但是吴德东的命运并没有因此好转。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来到这家宾馆,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为名将吴德东刑事拘留,直接送到济宁市看守所重刑区。   吴德东在转业前,曾是某集团军空降师的一位团级干部。在军中服役20年的他不会想到,自己有一天居然会受牢狱之灾,并且是与死刑犯、强奸犯和抢劫犯们关在了一起。不过,他表示当时是有思想准备的。因为早有风声传出,不可能让他在家过春节,要把他送进监狱。   现在还难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吴德东是因为举报鲁抗造假而获罪。但是,从后来的事态看,鲁抗显然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1月31日,在鲁抗医药的一次会议上,章建辉特意提出,“股份公司增发工作因暂缓发行,延误了我们许多工作,使鲁抗遭受重大损失,我们要认真反思,从中吸取教训:一是要有保密意识,要认识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对鲁抗内部文件报表要严格文件报表的编号、打印、传阅、回收、归档等管理工作,对泄密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一边搞着计算机、信息化、现代化,一边丢掉了保密意识,致使公司的机密被人盗窃”。   由于举报的关键材料是来自公司内部的财务数据库,章的这段讲话显然不是无的放矢。   这期间,中国证监会和济南证管办的人还来到济宁,希望吴德东能继续协助提供证据。但是,见面却是隔着铁窗进行的,因为吴德东已经身陷囹圄。一身囚衣的吴德东表示,在此种处境之下,很难再继续提供证据。   据说,中国证监会的官员也相当吃惊,没想到举报人并没有受到保护,反而很快受到牢狱之灾,表示回去要向中国证监会反映。   不过,在济宁市中区检察院,吴德东的案子转到批捕科时被卡住了。1月28日,批捕科为是否批捕开了大半天会,最后认为证据不足。   1月31日,即除夕那天,在多方努力下,检察院同意对吴德东进行取保候审,让他回家过春节。这种做法也值得玩味。   目前吴德东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并被监视居住。济宁市中区检察院一有传唤,吴德东必须到场。军人出身的吴德东倒是还能承受,但是其家人却被搞得人心惶惶。吴德东在监狱期间,他家的门窗玻璃被砸,并且不时接到恐吓电话。   至于下一步会是怎样,吴德东只能等待着。一同等待的,还包括鲁抗医药,他们需要等待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记者在济宁采访期间,一直希望约到鲁抗医药的主要负责人,但是这种努力没有成功。据鲁抗医药证券事务代表王德泉说,主要负责人均不在济宁。   即使所有的事情都云开雾散之后,仍然有一个挥之不去的疑问:如果吴德东确实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那么又是谁向鲁抗医药泄露了吴德东的举报人身份?如果举报人都会遭到此种命运,又有谁敢挺身而出去揭露证券市场的种种黑幕?   以真实身份出现的举报人遭到此种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证监会也许多少会有一丝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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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明白兄楼上的贴子感到有点纳闷,“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公安局长一定要进常委。”有几个问题: 1.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党的部门还是政府的部门。党的部门何以能管公安局长,政府的部门何以对党指手划脚? 2.好象并没有规定公安局长必须是党员,如果不是党员难道也可以兼常委吗?再者说,按照正常程序,常委应该是选举产生的,那么这个“一定”该如何解释?” 解释一下吧,看来兄台没有在机关工作过。有一个组织原则叫做“党管干部。”公官局长就算不是党员,也要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来管理。当然,对公安局长的任命是人大,但对他的考察是组织部来进行,考察完之后,由组织部提出任职建议,放在常委会上通过,然后再交到人大进行任命。好了,我基本上把一般的官员任免程序讲了。至于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干部的问题,一般当然是指中央组织部了。公安局长不是党员,在中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还从来没有出现过。因为公安局长不是凭空产生的,他也是一步一步从低阶做上来的。这其中,早就把你所说的可能性排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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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兄所讲的大家都很清楚,我之所以不明白,就是不明白这里面的潜规则: 如果要求公安局长一定要进常委的话,只有先选举产生常委,再在常委中任命公安局长,才不违反干部任职及党内选举办法。那么这句话就应该改成:公安局长必须要由常委担任。 而讲公安局长一定进常委,不论是国务院、中组部单独发文还是联合行文,都有违反党的选举办法的嫌疑。如明白兄所言,公安局长的产生一般是由市长提名、组织部门考察、交人大任命。而常委的产生则是由党委会选举产生。虽然市长、组织部长、人大主任一般都是党委会成员,且一般情况下都能体现或者说左右党委会意见,但他们毕竟不是党委会,不能代表党委会行使职权。这么这个“一定”就变的不一定,如果非要“一定”的话,那就有违反党的组织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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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文件不会讲“一定”,而是讲“一般”。在具体操作时,也不会“一定”。至于其中的含义,你都说了“潜规则”了,我也不用细讲。虽然你说的有道理,是常委兼任公安局长。但在现实中,往往是该人已经是公安局长,然后再任常委,而不是相反,你说的是逻辑次序,我说的是时间次序。另外,违反组织原则的事,媒体报道多的是。但在面上,没有出事前,外人根本看不出来,除非知道内情的人举报。我们今年六月份选了一副市长,最近刚收到省纪委的通报,说是过年过节时收了红包10多万元,由于另一案,被人揭发出来。事实上,我们看时间,纪委确认他收受红包时,正是六月份,按照组织原则,他连候选人的资格都没有。但现在呢,副市长当上了,就给了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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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可以达到同一目的,为什么不做得更规范一些呢,守法总不是坏事。由此可见,在许多地方,在许多时候,我们的许多官员甚至连基本的程序都懒得走了。到底谁是法制的破坏者,各级执政官员们应该好好地想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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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我们这政法委书记管院长检察长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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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如果你们的政法委书记是由党委的副书记来做,当然他会管法院和检察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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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讨论很有意义,现在有两类部门发达,一是纪委、检察,一是公安。前一类机关发达,说明贪官增多,后一类发达说明社会秩序混乱。官的问题大,民的问题也大,要把这两类问题解决好,就提升主管这两类问题官员的政治权威。前者纪委书记已由过去的常委提为副书记,后者要求公安局长参加同级党委的常委。至于公、检、法互相制衡的问题恐怕没有想到。我的这种分析是否恰当,请网友点评。
[face=黑体]每周特邀嘉宾评论(3)[/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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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书记现在都是副书记任职了(中央为常委) 而由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副书记为了突出法制重要性,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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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这里就是如楼上所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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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代表党委指导、协调、监督政法部门。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是不妥,可以考虑兼书记,嘿嘿,那样楼上各位就没这么大意见了吧。哈哈。。。。确实有地方就是这样兼的。事情在现实中存在就有其存在的道理在,要看清楚为什么,私以为要从利益去考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兼对地方党委有利,对政法委书记有利,对局长大人也有利。对书记大人有利是因为他的书记虚职有了公安的实权,对局长大人有利是因为他的实权有了地位(毕竟常委的头衔不是盖的,嘿嘿就算是只用举手表态同意的摆设也蛮威风的呀),对党委而言。。。。。说太清就有点那个拉,就是好刀要拿在手里,这样才不容易伤着自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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