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们原来没有“规矩”吗? 中国经济时报 ■郭之纯 10月22日的一条新闻足堪回味:“南京给市长定‘规矩’,身体力行作表率”——据新华网消息,为让市长们在改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南京市政府近日发出专门文件,给市长们戴上“紧箍咒”。这个“紧箍咒”有些什么内容呢?兹列数条: “定期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在研究、议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各位市长会前必须对相关议题认真研究,并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急需解决或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市长或秘书长应主动协调,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市长们对送签的文件,没有特殊情况应在一两天内签批”;“对请示市政府的一般事项,分管秘书长提出明确建议后,各市长应在7天内给予答复,不可无原则拖延,遇到特事要特办,急事要急办。”…… 恕我直言,从这些个要求里面,我没看出什么新意和特别之处——这些难道不是对为市长者的最基本要求么?“重大决策事项认真研究”,“主动协调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不可无原则拖延”,如果这些都不能做到,怎能算得上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因此从纯理想化的角度说,这些并经专门行文的要求,和某些部门出台的被人形容为“豆腐渣”的禁令一样,近乎画蛇添足。 然而,纵观现实,却无法说这种要求是多余的。因此,这些“多余的话”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某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不实,同时也说明了对较高层领导干部的工作监管尚有缺位之处。 市长(们)是一地公务员之首,理应遵从和其他公务员同样的行为规范和考核标准。进一步说,官职越大,手中的权力越大,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要求就应该更严;官职越大,自律及他律就应该更不马虎、模糊。一个较低级别的公务员,负责的是局部工作,假如怠惰,或许对全局的影响还不算大,但市长们假如不勤勉,危害一定是巨大的。 但无论如何,郑重祭出这样的“紧箍咒”也是尴尬的。随意出台某些了无新意的“从政规范”,实际上是对已有的治政原则方针的淡化乃至忽视。那么,应如何在现有党纪、政纪及法律基础上治政,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