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特别的强烈,而另一方面我国人民法庭司法资源相对短缺,使得人民法庭实现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任务显得更加紧迫,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中央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提出了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我国的司法工作,给人民法庭的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何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庭有何内在的本质要求,影响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因素有哪些,人民法庭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文作者对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哪些思考,文章对以上这些内容进行叙述后,希望能够人民法庭充分、科学、高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提供一些理论支持,以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庭的性质、特点、作用、设置、发展趋势。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前沿阵地,人民法庭处理民商事案件具有广泛性、直接性,人民法庭是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桥梁和纽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庭按照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西部内陆经济落后地广人稀,因此,法庭的设置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最高法院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地的设置也不一致,譬如,贵州省总体上按照所辖乡镇3个以上,所辖人口8万以上,法庭年均结诉讼案件100件以上的要求
,设置人民法庭。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人民法庭正往“设置规模化、装备现代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方向迈进,人民法庭不断通过五化建设,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
二、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1、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庭自身工作的要求。人民法庭广泛接触广大群众,与农村中纷繁的社会矛盾进行面对面,人民法庭忠实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各项工作,既能够提高人民法庭法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又能够充分地发挥党联系广大群众的司法纽带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使得法庭自身工作有了活的灵魂,各项工作有的放矢,知道该做什么,如何做。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因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存在法律适用、法律意识、司法环境、条件等的不同,不可能用也不应当用西方的司法理念来指导自己的司法工作,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中国的法制史以及中国当前的现实,都已经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不仅在发达的东南 沿海,而且在不发达的西部,都离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其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正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人民法庭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特点和规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民商事案件,要求人民法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人民法庭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人民法庭根植于广大农村,与农村有着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的联系,在近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农村经济、文化、意识状态等等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强烈,对人民法庭的期望与要求也越来越高,都希望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都希望能够更加公正、更加公平地审理好民商事案件,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和生存空间。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人民法庭的内在要求。
1、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树立且得到维护,办事依照法律。它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发自内心尊重法律,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群众的监督。
2、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庭法官手中的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人民法庭法官的审判活动要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清正廉洁,不高高在上,不冷硬横推,不吃拿卡要,不盛气凌人,不徇私,不枉法,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耐心听取陈述、申辩和申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3、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特别强烈的愿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审判人员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平等对待当事人。坚持秉公执法,摒邪恶、扬正气、克己欲、除私利、不偏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好证据关和法律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杜绝以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审理期限,防止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损害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防止钱权交易杜绝暗箱操作。
4、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人民法庭工作的大局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努力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服务,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审理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5、要求人民法庭法官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以及人民法庭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在普通岗位上要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来,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四、对影响人民法庭司法活动的因素的认识。
从客观因素看,人民法庭一是有改革开放积累的大量物质财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充裕的物质基础;二是我国广大农村群众明显的司法需求以及改革发展的强劲势头为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内在动力;三是我国社会几千年的文明积累,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都很强烈,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四是我国人民法庭经过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后,积累了大量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经验,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有了马锡五审判经验。建国后,全国各地人民法庭从服务于镇压地、富、反、右、坏五类分子,到巩固新生政权的选举法庭,到土改法庭,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法庭,到现在的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人民法庭,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五是我国广大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子、和谐邻居、和谐家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大的时代背景。
当然我们不能忽视人民法庭法官组成情况的认识。纵观我国建国以后人民法院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现在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主要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进来的和推行公务员考试制度以后进来的两大部分。推行公务员考试制度之前,人民法庭法官主要来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从社会上招考的待业青年、企业工人。他们在长期的工作中边学边用,大都取得了法律大专以上文凭,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是当前法官队伍的中流砥柱,但文化根底薄弱,法官理论水平不尽人意,30%来源于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行政部门调任的干部,这类人员一部分好学上进,干中学可以审理简单的案子,从事执行工作,一部分在综合部门工作,很少涉足审判业务,但也是法官和高级法官的待遇、还有一部分从事法警工作。10~15%来源于历届法院领导班子换届中从行政部门调任的领导班子成员,2~5%来源于大专院校法律专科、本科毕业生,部分已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书,但仍在法院工作的,每个法院也就仅仅2~4人。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亟待提高、法官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法官职业特性不相适应的情况客观存在。
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考虑的相关因素,除前文分析的以外,本文认为,还有以下情况应当引起注意;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二是经济压力过大和诉讼成本过高。三是村民自治观念差异明显。四是法律服务薄弱。五是立法缺陷。六是司法机关自身因素。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要防止司法权的地方化,避免降低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公正司法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维护司法权威。要发挥人民法庭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完成国家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为不断优化自身的司法外部环境而努力。人民法庭的工作要认识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做好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不盲目、不机械。
五、人民法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发的相关思考。
思考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任务光荣而艰巨,广大人民法庭干警须为之进行不懈的努力和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多年的经验和基础上形成的,是广大政法干警长期实践的产物,是符合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与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由于我们长处于摸索阶段,司法实践活动本身可能会遇到复杂多样的案件,有的可能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其内部的司法环境和外部的司法环境都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司法水平的同时,要明确自己身上的社会使命和法律使命,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自己应有的不懈努力。
思考之二、有相关的司法原则应当加以修改,如“不告不理”的原则。公民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受理,法官也不会介入。但是下面的情况就会产生例外,例如当两个村子的群众因为一口路中间的水井而聚集数百群众欲打群架时,公安机关没有赶到,我们根植于人民群众中间的人民法庭的法官遇上了,如果不积极去处理,形而上学地死抱着不告不理的教条,发生了恶性群体事件,死伤流血,这是司法为民吗?是服务大局吗?起码来说,“不告不理”不是绝对的,这种情况我们人民法庭的法官会完全有可能碰上,应当说我们的有些法律原则遇上了挑战。但是,当遇到挑战时,我们要以法治理念高于一切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思考之三、应当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中华法系。
建国后的中国法律体系发展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参照前苏联的法律;二是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到九十年代中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时期的法律,这个时期的法律有着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三是九十年代末借鉴大陆法系过渡到采用英美审判模式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短短五十多年的历程中,就有这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这种立法上的变化是建立在中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长短,我们不要盲目照抄照搬,要发展有着几
千年底蕴的有着自己特色的中华法系,这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
思考之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空洞,具有明显的指导性,符合中国改革发展的需要,它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延伸。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邓小平理念的指导,邓小平理论要牢牢掌握和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邓小平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的活的灵魂,其理论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中国来说是不穷的思想源泉和不竭动力。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有停留在口头上的倾向,“学马列要精,要管用。”当前我们面临的时代,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时代。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竞争经济,全球化经济本身就是激烈的竞争经济,邓小平理论对法治经济的指导作用是特别重要的。
思考之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而且应当成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成为具有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指导思想。虽然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但是,《立法法》应当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入其总则之中,更能够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勿容置疑,司法机关要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指导司法工作,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是司法的建设,而且应当包含立法的建设,行政机关的建设。立法部门在立法时也要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指导自己的立法活动,所立之法律要服务国家之大局,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能够更好地体现法之为民,即要立“善法”。善,就是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相协调一致;而行政机关也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自己各项工作,依法行政,行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司法机关一样,也要树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自身工作的观念。
(作者单位:威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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