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副书记应做“项目经理”,不应做“经理”
2006年下半年开始到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集中进行镇、县、市、省四级换届。到目前,镇、县、市三级已经基本完成。这次换届,有许多新的作法,减少副书记职数是其中一个亮点。
一、换届前副书记的设置和分工:“书记碰头会”取代“常委会”
从历史沿革来看,早前副书记也并不多,一般也仅是在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外,设一名副书记分管党群工作。由于反腐需要,大约在五年前,各地的纪委书记开始升格,由原来的常委兼任变成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由于各地维稳和治安形势的需要,许多地方的政法委书记也纷纷由副书记兼任(加多一句,目前有些地方由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都是政法委副书记,似不妥);经济建设和农村工作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增设相应的副书记,分工管经济、农村等工作。
所以,基本上在此次换届前,省、市、县、镇三级普遍有副书记3-4名,有的甚至5-6名。一个副书记领导1-2个常委,由于常委分工与副书记分工重叠,副书记、常委分工又与政府副职分工重叠,所有副书记的分工合起来,完全可以取代所有常委和政府副职的职责。这种架构下,书记碰头会后决定的事情,再到常委会讨论通过,其实仅仅是为了走一下程序,过一个手续。“书记碰头会”,在现实中早已不是一个“碰头”的会,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起决定作用的“决策”的会,从而人为的在决策过程中,增加了一个管理层次。
二、换届后副书记的设置和分工:因人设事和因事设人
换届后,目前从广东省来看,市县镇三级党委除兼任政府正职的副书记外,只设1名专职副书记。对专职副书记的分工,广东省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换届文件中未作统一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专职副书记可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正是这个“不统一”,目前广东各地副书记的分工五花八门。
据本人收集到的情况,深圳的专职副书记主要负责党务工作;广州市委专职副书记分工管政法,但不兼任政法委书记,区县的专职副书记看情况而定;梅州明确专职副书记不兼任部门正职,具体分工由各县自定;惠州有2个县的专职副书记兼任了政法委书记;揭阳的县级专职副书记基本都分工党群工作,并协助书记主持日常工作;湛江市委的专职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对于各县的专职副书记,不作统一规定;佛山市委专职副书记负责党委办工作,并分工联系工青妇,市属各区的专职副书记分工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综上所述,专职副书记的具体分工可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因人设事型”:专职副书记一般都是原任的副书记,他以前分工什么,现在照分工什么,如湛江、广州、惠州等地;一种是“因事设人型”:统一规定专职副书记就是分工党务和群团工作,如深圳、揭阳等地。
三、专职副书记分工的利弊及其成因:制度性安排还是过渡措施
一般地分析,“因人设事型”应属于过渡措施,以后总会出现新提拔的专职副书记,不知对其如何分工?但因事设人,统一规定专职副书记负责党群工作,就无法发挥相应常委的应有作用,于改革的目的不相符合。
要明确判断两种措施的利与弊比较困难。困难之关键点在于:如何正确看待常委会分工负责制?专职副书记的设立到底是制度性安排,还是过渡性措施?
如果明确常委会分工负责制就是由常委真正负责,取消副书记这一层次,专职副书记就是一过渡措施,那么,“因人设事”就是明智之举。否则,就应“因事设人”。而恰恰目前从上至下未明确的就是这一点。如此来看,广东省的笼统规定,也真有其无奈之处。
四、专职副书记和常委的关系:“项目经理”与“经理”
在现阶段,专职副书记应该做什么,书记碰头会是不是该继续坚持,副书记与相应分工的常委的关系该怎么处理,这都是大家在追问的问题。我理解:
1、应坚持书记碰头会,但要回归本义。仅“碰头”,不“决策”。所谓碰头会,就应是常委会前的一个小聚会,就重大问题进行事前通气,而不应是决断。为了保证“碰头”的性质不变,应明确书记碰头会要在常委会召开前的几个小时内进行,一个碰头会要对应一个常委会,避免只开碰头会不开常委会,从而确保重大问题一定要由常委会集体决策。
2、专职副书记应该分工负责党委办公室的工作。部分地区将专职副书记理解为党群副书记,我认为不太正确,是在走历史的老路。党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是书记本人。
在理具上,专职副书记既然要协助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就必须分工领导党委办公室,才能确保副书记的职责不会是个“空子”。其他工作,应看书记的需要,如果书记认为某项中心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就可以指定专职副书记领衔进行,做个牵头人。当然,这种工作,应是临时性的工作,不应理解为其分工。
3、专职副书记与相应常委的关系。在上述第2点的基础上,就比较好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某个常委分工的工作,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书记可以委托专职副书记具体领导;若某项工作,牵涉到几个常委的分工,书记可以委托专职副书记牵头,成立临时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进行协调。工作完成后,再各安其位。平时,各常委应该向书记本人直接汇报工作,在常委会上集体决策。在这个架构下,专职副书记与常委的关系,打一个比方,前者是“项目经理”,后者是“经理”。
这种理解,既保证了常委会集体领导,又符合实际的工作需要,才真正符合这次改革的本义。也只有在这种安排下,专职副书记的存在才有其必要性。
专职副书记已然是现实,出于各种原因,目前从上到下对专职副书记的定位还没有确定。相信随着换届的完成,专职副书记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在新的政治架构下,他如何发挥作用,如何成为现行体制的一大助力,而不是乱因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会越来越紧迫。
仅以此文,供大家参考,并希望引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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