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制是党章规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
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根据党委制的要求,在党的各级委员会里,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与其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与其他委员一样,每个人具有同等的一票。当然,从书记的职责来说,他好比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班长”,在准备会议和主持会议,启发委员民主讨论问题,集中大家意见作出明确结论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书记同其他委员比较起来,他所担负的责任更大些,担子更重些,要求更高些,对于能否搞好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从事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分配的工作、执行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中,接受书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经常向书记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共同搞好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不论是书记或者委员,都必须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接受党委(总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的领导与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如果书记同委员发生分歧,或者遇到重要问题,应当召开党的委员会(包括常委会)进行讨论,交换意见,统一认识,由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任何人都不得脱离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而自作主张。书记要支持和帮助其他委员做好工作,主动处理好同委员的关系;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监督和指导。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谅解,相互学习,共同维护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班人的团结,使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成为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12:57:46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