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权利的帖子很多,人们总是从不同的视角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工人的权利、农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等等。可是空泛地就权利谈权利,而不考虑实现权利的约束是不现实的。权利并不是一个空泛的,嘴上说说的东西,它有自己的内涵。比如所有权,严格意义上来说,所有权是不存在的,所有权在产权经济理论上往往被称为绝对的产权。在此,我姑且按照自己的理解,将产权等同于权利来说说。任何一个产权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权利,因为所谓的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相互的关系而言,在只有一个人的世界里,权利毫无意义,一切都是你的,但似乎一切又都不是你的。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其中最重要的是三个:收益权、使用权和让渡权。我们购买一个东西,并不仅仅意味着这个物品空间位置的改变或者物理和化学状态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交易行为获得了上述三个权利。可产权往往不是绝对的,正如所谓的所有权并不存在一样,产权界定总是不完全的。这不是因为人为的故意,而是现实约束的结果。一是我们个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也就是感知客观世界的能力不完全,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这就导致了我们做出选择的时候不尽符合客观规律,不能做到收益的“最大化”。二是人们的文字和语言表述能力不可能完全将一个事物完全描述清楚,总是有误差。三是交易费用的存在,我们在寻找一个“合意”的东西的时候我们是要付出代价的,而这个代价可能有时候会得不偿失,此外我们还可能为了保护我们获得的权利而支付代价等等,这些都是交易费用的具体体现。四是信息不对称是我们做出选择的客观限制,人们在交易活动中要么是无意隐藏信息——各种原因导致信息传导的不完全,要么就是故意隐藏信息以期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五是人们在交易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机会主义行为。上述几个原因是产权界定不完全的客观制约。
产权界定的不完全带来的后果就是总是有部分权利被置于公共领域之内而不被我们自己所掌握。比如我们购买家用电器,按照所谓的所有权的理解,所有的权利都是我们自己的。其实不然,因为我们在购买家用电器尤其是耐用的家用电器,我们会寻求保修条款,没有“三包”的承诺,恐怕我们很难相信我们所购买的东西。“三包”必将引发权利的不完全,三包意味着家用电器的使用权并不仅仅是消费者拥有,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保留了部分使用商品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权利的不完全是有利的,因为可以获得期望的售后服务,放弃部分使用权获得这种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可以接受的。
产权界定的不完全还可以解释为什么奴隶制度会瓦解。在奴隶制度下,奴隶的一切都是奴隶主的,奴隶主拥有对奴隶完全的权利。可是,现实中奴隶主不可能完全监督奴隶的工作质量,奴隶因此有了“偷懒”的权利。奴隶在获得既定收入的情况下,可以让自己的投入最小化,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所谓“能而示之不能”,降低了奴隶主的预期收益。奴隶主发现给予奴隶部分权利相应地会增加自己的收益,因此会或多或少甚至给奴隶以完全自由的身份。随着奴隶获得权利的增加,尤其是自由人身份人数的增加,奴隶制的瓦解就成为必然。
产权界定的不完全还可以解释西方大农场制度。众所周知,大农场制度之下,农场主往往是一个“全能选手”,既是一个合格的农夫,也是一个合格的机械师,还是一个合格的飞行员。这是因为农业劳动的复杂性导致对农业劳动的监督成本是很高的,农场主和雇用农业工人之间存在着很多机会主义的可能性。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农场主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省监督成本,不得不“事必躬亲”。(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瓦解是不是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