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山东某县的九名公务员,分别在不同的乡镇任副镇长或党委委员多年,有的在03年合并乡镇时改任社会事务办、党政办、农业办、经济办主任,07年3月公务员登记、调整工资均按照副科实职办理,随后分别调到县行政或事业(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我们的年龄都在32—47之间(我们县制定是内退年龄是副科级51岁),调动后却没有任命职务,只在调令上写了“到××单位工作,享受副科级待遇”字样。如此以来,就没有具体工作岗位,成了大闲员。我们很不解。去问组织部,他们的答复是:“你们不要跟别人比,就是这样安排的,能把你们调过来,就能给你们调回去。”这次及以前,乡镇的副科级干部进城的惯例是:副书记,安排实职,副乡镇长及委员,安排虚职(副主任科员)。我们是提出了进城的要求(都在多个乡镇干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了,乡镇工作的苦和累不说,已经习惯了),我们几人家里或者有年迈的老父老母不能自理,或者有其他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可这也是人之常情吧,干部有具体困难不给组织说给谁说呀?目前虽然工资不少一分,工作轻松,可是周边的人们总是指指点点的议论,说我们是犯错误才来的,不然怎么能没有职务啊。人有尊严的,别人的风言风语,更加重我们的疑惑:我们一直尽职尽责,没有犯过错误,年年评选均没有不称职的结论,凭什么就免了我们的职务呢?公务员法中不是说“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降级”吗?我们怀疑这样的组织安排是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可又把握不准。恳请热心的版主及广大网友为我们支一招,组织部这样的安排合法吗?如不合法,违背了哪条法律?我们该怎么办?请您伸出热情的手吧!谢谢!